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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廉政建设概览

 cujun 2012-05-09

四国廉政建设概览

六脉神剑 发表于 2012-5-9 07:43 hmly666.com

 

一.新加坡

为了得到廉洁,新加坡宪法中规定,禁止担任赢利职位和从事经商活动的主体,不仅包括总统,而且包括内阁成员,即总理和各部部长。新加坡刑法中不仅有受贿罪,还有教唆受贿罪,公务人员非法经商罪等等。不管行贿性报酬给予或未给予,只要“同意给予”或“同意接受”,均视为犯罪。

    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其中规定:公务员每年必须申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财产和收入情况;公务员购买股票必须经过批准;不许公务员私人经营买卖或作兼职;不许公务员接受任何人赠送的礼品,对于确实推辞不掉的,先将礼品收下,然后向单位报告,并上缴国库;如有必要宴请,则必须将宴请的时间和地点报告自己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参加,并且,不能大吃大喝,宴请支出不得超过举办宴请活动人的月工资的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主要任务是,接受举报,调查被检举的贪污嫌疑人,侦查符合逮捕条件的贪污犯。贪污调查局对所有公务员,无论其职位高低,都有暗中秘密跟踪监视的权力。新加坡政府要求公务员将自己每天的活动记录在一个日记本上,贪污调查局每周星期一将跟踪调查报告送达被跟踪的公务员的主管官员手上,以便主管官员核实当事人的日记记载内容是否属实。

贪污调查局直属内阁总理。总理由总统任命,但总统只能任命取得议会中多数议员认可的人为总理,而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

二.瑞典

瑞典《政府组织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将信息自由定义为:“获取和接受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了解他人观点的自由。”而《出版自由法》和《表达自由法》所定义的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实际上包含了信息自由的内容,这从两法关于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具体涵义的规定中即可看出。信息自由的核心内容是向他人提供信息的自由,以及查阅政府文件的自由。信息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信息自由可以国家安全等必要的理由加以限制,但如果限制的标准不明或限制不当,信息自由将名存实亡。为此,瑞典专门制定了保密法,极为详细地列举了信息自由的各种例外,极大地压缩了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1923年,瑞典工业联合会、商人联合会,斯德哥尔摩商会联合成立民间反腐机构:反贿赂事务所。其主要工作是:监督并检举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及商人贪污受贿行为,维护商业平等竞争,反对因贪污受贿引发的不公正行为。

三.新西兰

1982年,新西兰议会通过了《政府信息法》。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任何新西兰人均有权获得政府的相关文件,当然也包括各种信息。这就把政府及各部门的所作所为都置于人民和媒体的视野中和广泛监督下。

新西兰政治运作高度透明,议会严格监督政府决策,议会的所有正式会议都对公众开放,议会发言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等同步向全国播出。

就拿新西兰的预算制度来说,新西兰于1989年通过《公共财政法》,该法规定议会批准公共开支的程序、规定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怎样就其绩效目标和结果向议会做出报告、制定政府管理银行账户、投资和借贷的守则。根据法律,首先,政府需从议会获得拨款才能花费公共资金。每笔议会拨款通常一年有效,并有限额,且这一限额是以应收应付制为基础加以核算。每笔议会拨款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大多数拨款均按各部门向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所需费用计算,这就使各部门自行决定为完成这些产品和服务必需的资金或实物投入的种类和规模。

其次,议会拨款是全面的,不存在预算外支出。即使某部门向私营部门顾客提供服务而获得收入,它也不能用来抵销提供该项服务的费用。各部门如需更新资产,必须首先从本部门的资金中支出,如不够,则必须申请议会增加拨款。如无财政部长同意,各部门不得保留任何运营资金盈余。议会严格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这不仅使政府如何使用纳税人的钱透明化,而且能全面考核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目标及绩效。

为了做到决策的透明,新西兰政府在出台某项政策或制订、修订法律前,一般都将有关草案和背景向社会公布,任何个人和团体均可通过各种渠道提交自己的看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决策考虑不周导致失误情况的发生。

新西兰司法体系保持了相对较高的独立性。新西兰大法官、监察专员和审计长等均由政府提名、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拥有独立的预算,政府无权干预,不随政府的更迭而更迭。独立和相对稳定性使其可对政府形成有效的监督。新西兰政府为保证政府透明运作,制定了多部法律,其中重要的是1982通过的《官方信息法》,其中规定,在不危害国家利益前提下,任何在新西兰生活的个人或团体均有权获得政府的相关文件。这就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新西兰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新西兰政府官员不论级别高低,他们不仅受法律约束,而且受到公众的监督。公众有权随时举报上至总理,下至平民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四.澳大利亚

为保证政府部长(均为议员)以上高官廉洁奉公,联邦议会通过决议规定两院议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登记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财产情况。登记项目包括股份、房地产、担任公司董事的报酬、债券和证券、储蓄和投资、每件价值5000澳元以上的其他财产、其他收入、礼品、接受旅行或款待、担任任何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可能与议员公职发生冲突的任何好处。登记表必须由本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澳大利亚刑事法律对公职人员违背职责,利用职权贪污贿赂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凡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官员,为其个人或其他任何人要求、接受、获取或同意要求、接受、获取任何财产或好处,从而使其履行作为联邦官员的职权受到影响或损害,则构成犯罪,处以两年监禁。澳大利亚法律对公职人员的生活待遇作了优厚的规定,只要遵守职业道德,都能享受良好的生活待遇,退休之后还有一笔丰厚的退休金养老。但如果涉及腐败,则会丧失这一切。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也对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责任性、透明性、公正性是澳大利亚政府防范腐败坚持的三个重要原则,在遵循三项原则过程中,澳大利亚公务员管理委员会、各独立反腐败机构以及媒体、社会公众对腐败行为齐抓共管,形成了内部与外部、行政与司法、政府与民间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的有效监督网络,有效防止了政府官员腐败。一是专门机构监督。上至联邦公务员管理委员会、联邦警察署、国家审计署、国家罪案调查局、执法公正委员会、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下至州一级的廉政公署(ICAC)、公共服务管理委员会、监察局等单位,对公务员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上述监督部门工作独立,分工细密,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二是财务、审计和司法监督。在澳大利亚购物、纳税、产权交易等全部通过实名信用卡进行,很少现金交易,而且实现了信息共享,一旦发现可疑交易,相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反腐败机构报告,否则,轻则被吊销执照,重则被告上法庭。审计部门独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并向议会负责。司法机构处理公民与政府间的法律纠纷,公众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至法庭,由法庭进行公正裁决。三是社会公众监督。澳大利亚重视社会廉政教育,增强公众揭发、监督腐败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公众可以通过免费热线电话、电邮、写信或亲自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印制投诉指南指导投诉,同时要对投诉者回复调查结果并严格保密。四是媒体监督。在澳大利亚,媒体监督无孔不入,一方面澳大利亚信息公开透明,任何一名公众,都可以旁听议会辩论,另一方面国会议员、非政府组织(如举报人协会),甚至举报者本人有权将有关线索透露给媒体。澳大利亚媒体基于专业和商业的考虑,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五是反对党监替。澳大利亚实行两院制议会制度,议员由公民选举产生,在众议院席位占多数的党或多党联盟组成政府。反对党除通过议会对政府的施政纲领进行监督外,政府官员的从政行为和道德操守经常是反对党议员监督的主要内容。六是内部监督。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其内部的廉洁,监管下属,如果违反公务员准则,业绩差、表现不好,会被调离工作岗位、扣减工资,严重的会被开除。公共部门的雇员或同事也可以随时投诉、举报其内部或上司的不良行为,并受法律保护。

1994年,新南威尔士州还成立了一个处理警察腐败事件的专门机构——皇家调查委员会,对警察集体贪污腐败展开调查。1997年又成立了警队操守委员会,职能是侦察、调查、防止警务人员贪污及其他严重的渎职行为。除了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督外,澳大利亚民众和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了反腐败斗争。维多利亚州专门制定法律,就保护举报人、确保检举事件得以处理、便利检举人举报以及打击报复者等做出明确规定。

总结:廉政四要素。

1.健全的立法。将公务员所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方面都想到。打击受贿者,打击行贿者,对介于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从事“牵线搭桥”活动的人也一并打击。

2.依法治国,司法独立,厉行法治。法律不能在公权力面前发生弯曲。

3.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到反腐活动中来。

4.分权与制衡,公开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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