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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细则

 adu123 2012-05-16

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阳坊兴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外派员工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约定,遵守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初审,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第六条 如用人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人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初审,面试合格后,由用人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第七条 如果用人单位自己有特定的招聘渠道,也可委托本公司进行招聘工作。
    第八条 如果用人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的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如遇员工短缺,应及时在7个工作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服务,要遵守用人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和一切法律法规。当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合作发生意外或者产生冲突时,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反映。
    第十条 被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5个工作日后,合同生效,派遣员工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 当派遣员工到达用人单位,试用期一个月后,派遣员工若不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调整新的工作岗位;若派遣员工依然不服从新的岗位,派遣人员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条件自行解除,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接收了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依照用人单位的处理意见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处理我公司所派员工,更不得随意处理后再与我公司沟通。
    第十三条 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用人单位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他非人为因素的费用(如因工伤员工前往医院的交通费用等)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到用人单位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一次给予警告处分,若出现第二次代岗行为,公司即与被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如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的培训,由用人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如需公司协助培训,用人单位应提交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以备公司和本单位随时考查员工情况。
薪金支付
    第十九条 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限公司的财务账上。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由公司相关财务人员,由公司与用人单位及员工三方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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