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工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
时间:2010-08-23 17:29:06 作者: |
案例:
刘某2009年6月到南京某劳务公司求职,随后被安排至南京某公司工作,两公司均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3月刘某发生工伤,经过工伤认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问:刘某可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劳务公司还是用工单位?
职博士: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刘某可以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