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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取向

 香水海世界 2012-05-28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本是以投资拉动的粗放式增长为主要特征。这种增长模式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其消极后果也显而易见:资源环境的约束、增长后劲不足及对国际市场波动的抗压性较弱等。为此,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升为国家的产业政策,体现了国家新时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坚定意志。

  首先,以往主要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耗费了大量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随着国际市场要素价格的提高,粗放式增长所付出的代价只会越来越高。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降低单位增长的资源消耗,有利于摆脱资源约束。

  其次,在粗放增长模式下,劳动密集型的出口需求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当国际经济危机发生时,这种增长模式必然受到较大冲击,加剧国内宏观经济波动程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刺激资金及技术密集型的国内需求才能平抑外部冲击对国内宏观经济的影响。

  最后,我国以往的粗放式发展一方面使得技术含量低的低层次工业发展过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第三产业及第二产业内高精尖子行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体看,只有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才能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财政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可以在我国新时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现行财税政策作用评价

  我国目前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重点扶持。现行财税政策对这些附加值高、产品研发风险大、引导效应好的产业发展都规定有较大优惠的财税政策规定,但由于现行财税优惠规定较为零散,政策设计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限制了财税政策的充分发挥,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的不足:

  第一,基于研发基础环节的扶持没有予以足够重视。企业发展一般要经历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蜕变期四个阶段。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研发风险一般都很高,但一旦成功上市就可取得高额回报,其外溢效应或带动效应也较强。纵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这类企业的扶持重点一般都集中在研发环节,企业成功上市取得高额回报后,优惠力度就会大大减弱。我国目前的财税优惠规定却主要体现在“事后奖励”方面,对企业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支持还很不充分。

  第二,间接优惠手段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从优惠方式看,我国目前财税优惠主要集中在直接优惠方面,对创业期、成长期企业具有更强实际意义的间接优惠方式却运用不足,如加速折旧、高技能人才引进费用的扣除、亏损弥补、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开发环节流转税金退还等间接优惠的运用还有很大空间。

  第三,激励创新型人才的政策规定缺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不仅体现在产业领域“新”,更体现在技术水平“新”,而技术水平“新”主要依靠创新型人才的能动性发挥来实现,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但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对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激励还远没有到位。

  如何完善现有的财税政策

  为了进一步促进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财税政策的完善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对处于创业期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新兴产业的企业最显著的特征是高风险和高收益。高风险主要体现在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环节,因此财税政策支持应着力于这两个环节,降低企业产品的开发和转化风险。具体政策可设计为:对研发环节购进货物或建造厂房所负担的流转税金予以退还,待产成品出厂形成销售收入后再征收货物劳务税,这一优惠的实质是企业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降低研发环节税负;对创业期的新兴产业企业购买专有技术时所负担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对新兴产业企业的研发用房产或土地,减少或免于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强化产业优惠,淡化区域优惠。

  第二,增强企业创新“试错”的财税宽容政策支持力度。构建创新“试错”的财税宽容环境可以对创新活动起到特殊激励效果。从实践看,这种宽容政策环境的建立主要通过财税间接优惠的方式实现,而不是对研发成果转化成功形成销售和利润时再给予直接的“事后奖励”。具体政策设计可考虑如下:拓宽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降低税前加计扣除的适用门槛,进一步提高税前加计扣除力度,充分调动新兴产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取消现行侧重于单一研发主体自主创新的激励设计,对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予以充分支持;对进口研发所需的高端设备、仪器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降低新兴产业企业初创期税收负担;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资金,在经费补助、财政贴息、政府担保、创业扶持基金设立等间接优惠方面提供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

  第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创新型人才特定税收优惠。包括:提高新兴产业企业研发人员的生活费用扣除额,研发人员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包含大量的学历教育及再教育费用,应将这部分费用列入扣除额范围,提高扣除数额;对创新型人才获得的研发奖励予以免税,降低创新型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对创新型人才从事课题研究的劳务报酬予以免税,并允许课题组成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比例适当提高。

  (作者单位: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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