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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信贷手册

 辰元财税 2012-06-07

浦发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

第一部分 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管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主要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用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可以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用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根据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授信期限1年以上的循环授信实行年审制度。该类授信需在每个授信年度到期日时进行年审,年审是对企业基本经营状况和抵押物情况的核查,不需要按照授信审查审批流程进行,由客户经理发起,团队负责人复核后提交原额度审查部门,由授信审查部门审查人员核查相关信息并提交该层级中小企业授信审查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通过。

七、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一)、风险点1: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申请人、抵押人提供的资料已过期、不符合要求或提供其他虚假申请资料。

控制措施:双人实地对申请人、抵押人进行调查。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二)、风险点2:不符合我行抵押物要求的抵押物通过审查、抵押物价值认定发生偏差

不符合我行银行标准化房地产抵押类授信业务条件的客户通过审查、审批。

(三)、风险点3、未能按要求签订法律文本,导致业务存在潜在法律隐患。

控制措施:

1、实地上门签署合同并核保

2、专人进行合同文本管理

3、分行合规部法律岗人员对所需签订的非标准合同协议进行审核确认,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应坚决予以制止。严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签订程序操作,避免出现文本签订环节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风险点4:抵押登记手续不落实

控制措施:客户经理和申请人一起办理,专人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登记、保险等手段有效落实。

(五)、风险点5:到期不能收回授信

控制措施:客户经理、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岗加强贷后检查,密切关注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情况到期收回。

八、业务操作流程相关规定和主要管理要求

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流程包括受理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手续落实、授信发放、贷后管理5个阶段。

(一)受理调查

1、业务申请

授信企业应提供书面授信申请书和基础信贷资料和抵押人资料,对于授信企业与抵押人为同一人的,资料的提供可合并执行;如以上资料已向我行提供且在有效期内,可不要求授信企业、抵押人重复提供,由调查人调阅信贷档案获取有关资料,并与原件核实

2、贷前调查

在与客户接触的初期阶段,就应明确告知客户可能需要的资料;对于准备齐全的资料,各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调查到审批的流程。对于首次发生授信的企业,客户经理须上门现场调查。

(二)授信审查审批

授信审查审批在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审查的同时加强对抵押物的审查,对于变现能力强、抵押率充足的抵押物,可以作为授信审查审批的依据。

1、授信审查

●资料及调查手续完备性审查:

●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主要因素、非财务状况等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析。

●根据企业财务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判断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的还款能力。

●对抵押物的审查。

●完成有关审查意见及必要手续。

2、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人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最终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方案的业务品种(是否循环)、金额(敞口否)、保证金比例、用途、利率、收费(额度费、保函开立手续费等)、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明确抵押物的坐落地址、部位以及面积、抵押率、计算抵押率时所依据的抵押物价值)、授信条件(如:保险、公证)等。

(三)手续落实

1、合同签订

根据我行相关制度签订授信合同和抵押合同。对于采用非标准版本的法律文本和协议的,应根据有关职责权限的规定,请合规部和公银业务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签署。

2、抵押登记等授信条件落实

1)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起按规定办理以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将他项权证原件留存我行。

2)客户经理应督促并确认抵押人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并使我行成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办理完毕后将保险单、批单原件留存我行;对授信及抵押合同按规定需办理公证的,调查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一起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3)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并传递给信用运营部门,信用运营部门将他项权证、保险单等抵押登记手续落实的材料封包入库。

抵押办理过程需注意事项:

1)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租赁协议和已通知承租方抵押的书面文件。

2)国有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3)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经董事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经企业职工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

6)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7)抵押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注意抵押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抵押人为法人的还应注意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没有不良贷款余额。

(四)授信发放

单笔业务的授信发放

1.客户经理落实授信申请人签订相应凭证,并在相应凭证上签注意见,同时落实行内相应凭证签订手续,并将授信发放材料交信用运营部门审核。

2.信用运营部门按照有权审批人出具的终审意见审核各项放贷前提条件已经落实后,出具《放贷通知书》等放贷指令。

3.信用运营部门放款人员按照《放贷通知书》等放贷指令验印后按照我行会计的相关规定进行开票操作,并登记人行信贷登记系统。

循环授信额度项下的授信发放

1.客户经理调查审核,认为可以给予企业用信的,客户经理提交用信审批。并对该调查确认意见内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2.营销团队负责人对客户经理提交的用信确认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加签意见后提交审批

3.分行授权的审批人对于提交的额度方案内的用信申请进行审批核准,出具审批意见。

4.根据我行相关制度签订相关单笔业务授信合同和抵押合同。客户经理应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对于首笔授信要求现场与有关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有关合同;对于有关抵押合同的签订涉及自然人的,必须由自然人及抵押财产共有人现场签名。客户经理落实客户合同签署后由业务助理落实行内合同签署手续并对借款人、抵押人的印章和法人代表签字进行校验。

5.额度项下用信发放

1)客户经理落实相应业务合同签订等手续,并落实授信申请人签订相应凭证,在相应凭证上签注意见,同时落实行内相应凭证签订手续,并将授信发放材料交信用运营部门审核。

2)信用运营部门按照有权审批人出具的终审意见审核各项放贷前提条件已经落实后,出具《放贷通知书》等放贷指令。

3)信用运营部门放款人员按照《放贷通知书》等放贷指令验印后按照我行会计的相关规定进行开票操作,并登记人行信贷登记系统。

(五)贷后管理

1、贷后检查频率为3个月一次。五级分类3个月一次,具体按照我行五级分类相关制度要求执行。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格,根据检查结果,可将贷后检查频率调高:

1)欠息超过3 天;

2)贷款归行率连续3 个月未能达到承诺比例;

3)企业在我行结算出现异常,如是否出现空头支票等情况;

4)企业在他行的授信出现逾期;

5)经营性现金流出现负数;

6)抵押物价值下降达10%

7)抵押物被查封、冻结。

同时建立抵押物定期分析制度,分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应每3 个月对抵押物价值进行监控和分析,抵押物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当发布预警信号,并督促客户经理进行临时贷后检查。

2、贷后检查时间恰逢循环授信的年审,可将年审与贷后检查一并进行,并以年审表作为这一期的贷后检查报告,提交贷后管理部门并存档。

3、对于企业出现非正常情况,需要资产保全人员介入的,应根据我行《公司业务资产保全管理程序》,进入资产保全管理程序。

九、 其他管理规定

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授信额度设立后,签署《融资额度协议》,并根据《融资额度协议》办理最高额房产抵押手续,办理具体业务时,还应签署对应具体业务的业务合同。

来源

浦银发【2010393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二部分 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

(一)、目的

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扎实推动该项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和风险管控,总行制定了《上海浦发发展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

(二)、定义

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指由若干中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向本行申请融资,各借款企业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企业因向本行申请融资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获取本行融资的业务。

联贷联保业务是中小企业通过组建借款联合体联合融资联合担保。一方面,该业务可促使联保体内借款企业相互监督和横向约束,解决中小企业抵(质)押物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难题,满足其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该业务由多家企业互相担保,存在一定程度风险放大因素,也是一项风险管理要求较高的业务。

(三)、种类

联贷联保融资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非融资性人民币保函业务(其中无法确定有效付款期限(到期日),或到期日超过联保体内最长期限贷款的表外业务除外)。

(四)、基本原则

联合担保、按需融资、横向监督、分散风险、强化管理、共同发展。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标准依据本行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贷款发放对象

原则上,优先选择来自于同行业优势企业、参加同一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组织的企业和在同一区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群体组成联贷联保业务的联保体。

(三)、准入条件

1、在当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情况正常,企业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强,盈利能力高,发展前景好;

2、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连续2年(含)以上或企业主从业连续2年(含)以上;

3、根据本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企业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上;

4、以工业和批发业企业为主,其中工业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须低于70%,批发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须低于85%

5、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承诺销售款归行率不低于本行融资比例;

6、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违约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借款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7、企业主及主要控制人无不良违约记录,个人信誉良好;

8、原则上,企业应在本行保持3个月以上良好结算记录,新开户企业可由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要求。

(四)、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宜组成联保体:

1、拟组建联保体的企业间存在商业纠纷或长期应收欠款等影响相互履行担保义务的;

2、主要资产已抵押给其他银行并获得授信的企业,不包括明确以本行业务替代他行的情况;如能提供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担保方式(不含个人担保)的,可做除外处理。

3、已在他行办理联贷联保业务的企业,不包括明确以本行业务替代他行的情况;如能提供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担保方式(不含个人担保)的,可做除外处理。

4、已发生未能及时偿还本行融资,且须使用保证金或者追索联保体其他成员方式归还本行融资的企业;

5、其他不符合保证条件的企业;

(五)、联贷联保业务联保体的组建条件

1、自愿原则。联保体由企业自主结合或由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牵头组建,本行各级机构不得牵头或参与联保体的组建。

2、联保体成员企业应控制在3家(含)以上,最高不超过8家,且各成员业务规模和资金实力宜相互匹配不宜悬殊过大。

3、单个联保体内成员企业的融资业务必须为单笔方式。原则上,联保体内各笔融资业务的期限应匹配。

4、联保体成员未参加其他联保体或类似组织,各成员之间无投资关联关系,且不受同一企业或个人控制。

5、联保体成员间除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外,借款企业必须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担保。

6、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对该企业在本行联贷联保业务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7、联保体各成员之间彼此较为了解,能协助本行督促联保体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并能及时向本行反映其他成员经营情况。

8、企业向本行提出办理联保融资业务申请并经本行核准后,联保体所有成员应共同与本行签署担保合同。

9、单个联保体内融资必须使用同一业务品种,即联保体内所有融资可全部采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全部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三、贷款用途、期限、金额、利率

(一)、联贷联保融资业务贷款用途主要是为了解决本行中小企业短期资金需要,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本行授信资金。联保组织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授信资金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本行授信给联保体其他成员的授信业务。在本行融资未结清前,联保体成员不得恶意转让、毁损用本行融资资金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融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含一年)。

(二)、单一联保体内单户融资敞口金额原则上控制在等值人民币1,000 万元(含)以内。

(三)、原则上,融资利率应高于央行基准利率,支行可根据联贷联保业务实际风险情况自行确定融资利率。

四、保证金

(一)保证金

1、借款企业必须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担保,单一联保体缴纳的保证金总额必须覆盖该联保体内最高单户企业融资额;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是对整个联保体融资进行担保,在该联保体存续期间具有持续的担保效力,需与单个联保体内多笔融资进行关联;目前暂时采用手工登记簿方式进行关联控制,即以手工方式将一个保证金账户与单一联保体内全部多笔融资进行关联控制。

2、联贷联保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采用活期存款形式,如确需采用定期形式的,该定期存款期限必须与联贷联保体中期限最长的融资业务期限保持一致。

3、以联贷联保业务方式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的,须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企业应按约定比例缴纳联保体保证金,该保证金为整个联保体融资提供担保;

2)在借款企业须根据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相关规定和审批要求另行缴纳保证金,为单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提供担保;

(二)保证金账户的开立

1、保证金账户开立过程中,账户户名采用统一格式:“浦发银行某某(分行所在城市名)某某支行中小企业联保业务XXX”,各支行或经营单位编号从001开始人工自然排序,具体账户根据本行核心系统自动生成确定。

2、核心系统所需开户客户信息必输选项统一采用总行相关信息: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号采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号(13221158-X),客户地址采用开户经营单位(支行或者分行营业部)的地址。

3、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保证金统一采用“2514其他保证金”二级科目下的“5915活期短贷(联保)保证金”和“6865定期短贷(联保)保证金”业务代号,分别主要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开展中小企业联保业务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活期和定期保证金款项。

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账户开立按照《关于下发<核心系统保证金账户操作规程>的通知》(浦银发〔200818号)有关规定执行。

5、在实际操作中,联贷联保业务联保体主办行应负责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和编号,支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就保证金的开户处理出具《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账户开立通知书》并通知该行运营部门实施操作。

(三)保证金缴纳要求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该类业务的保证金由联保体各成员分别从企业账户存入本行专为该联保体开立的内部保证金账户;必须落实单个联保体与一个内部保证金账户的对应关联,防范保证金脱保对本行信贷资产带来的潜在风险。

2、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该类业务的保证金缴纳必须分为两个层次。

1)专为借款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保证金

该部分保证金来自于联保体内单个成员企业,也仅为其开立的银行承兑汇报提供担保,不为整个联保体融资提供担保。该部分保证金缴纳入该借款企业名下账户,与其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对应,并实现系统的关联控制。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须按照《关于下发<核心系统保证金账户操作规程>的通知》(浦银发〔200818号)有关规定执行。

2)为联保体全部融资提供担保的保证金

该部分保证金来自于联保体所有成员企业,为该联保体全部敞口融资(除第一部分保证金以外部分)提供担保的保证金。该部分保证金缴纳入以本行名义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与整个联保体敞口融资对应,目前暂采用手工关联控制。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须参照上述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保证金进行缴纳。

鉴于《关于下发<核心系统保证金账户操作规程>的通知》(浦银发〔200818号)中银行承兑汇票与对应保证金账户的系统关联控制导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账户无法关联第三方和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因此该笔保证金暂仍使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保证金相关业务代号。

3、信用证和非融资性人民币保函

该类业务的保证金缴纳要求参照前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缴纳相关要求执行。

五、业务操作流程

联保体成员须同时向本行提出授信申请,提交本行授信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授信审查、审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相关融资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行核准给联保体各成员的授信额度,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六、审查审批要点、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联贷联保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

(一)在贷前调查中,支行除应执行单个客户调查要求外,还要着重对联保体结构、联贷联保业务方案及风险缓释措施等内容进行调查。同时,应要求借款企业提供愿意为所在联保体其他成员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切实保证担保的有效性。由于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各支行应深入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企业人员交流等方式,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经营状况及其经营者的第一手信息,如必要,相关调查人员可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

(二)审查审批时,不仅要审核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文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行业地位、经营实力、履约意愿和联保体的综合实力等非财务信息,并综合考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收支、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

(三)强化贷后管理,支行应经常深入联保体成员企业,多方面了解和掌握其经营管理动态,获取各成员信息,充分发挥联保体成员横向监督作用,以便对企业发生影响偿债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至少按季对联保体进行专项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借款企业是否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行联贷联保资金转让或转借给联保体其他成员或联保体外他人使用;

2.联保体成员间是否存在新发生的商业纠纷或拖欠款等影响联保体成员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

3.联保体成员是否故意隐瞒其他成员企业经营滑坡等导致整个联保体融资潜在风险的重要信息。

对联贷联保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的特殊管理要求:

1、加强资金需求分析,落实贷款规模测算。在贷前调查时应调查并掌握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非财务状况,合理估算分析企业融资需求,测算新增贷款额度。在审查审批中应根据借款企业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资金循环周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审查营运资金需求,分析与评价其新增贷款需求量测算的合理性。

2、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资金受托支付。注意调查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合理评价借款企业贷款资金实际用途。对符合本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采用贷款受托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七、联贷联保业务续存期间的管理

(一)联保体成员企业管理

1、联贷联保业务续存期间,借款企业不得退出联保体,联保体也不得解散和终止。联保体任一成员提前全额归还自身融资本息后,不解除其为其他成员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也不影响联保体其他成员按相关担保合同规定履行的担保义务。仅当联保体全部成员全额偿付该联保体在本行所有融资本息后,其成员方可组建或加入其他联保体。

2、其他借款企业需加入已组建的联保体,本行应对该新加入成员按联贷联保业务准入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流程以及缴存保证金,且新加入成员必须对联保体内其他成员已发生的本行所有联贷联保业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与其他成员共同与本行签订担保合同,做好新成员加入后与原联保体内已发生业务的衔接。

3、联保体任一成员经营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本行联贷联保业务准入条件,或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融资本息时,本行有权采取停止该成员未用融资的提用、不再向该违约成员提供新增融资、制定已用融资的清收计划并采取相关保全措施等;本行提出相关要求时,联保体全体成员应积极配合本行完善担保措施,包括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或按本行要求补足保证金等。如联保体成员企业未配合本行履行上述义务,必要时,本行有权随时宣布该联保体全部债权提前到期。

(二)保证金管理

1、保证金扣划

联贷联保业务存续期间,如联保体任一成员发生违约事项,应首先释放并扣划保证金偿付该联保体任何成员已发生违约的融资。要求扣划保证金时,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出具《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扣划通知书》,并通知运营部门实施。

2、保证金到期退还

原则上,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应在全部联保融资偿还后再予以释放和退还。保证金退还额不应超过借款人期初缴纳额与联贷联保融资期限内应计利息的总和。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应先经信用运营部门确认该联保体的全部融资业务已结清,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再依据联保体成员企业提交的《联保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确定的退还金额,出具《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并通知运营部门实施。

3、保证金提前部分退还

经联保体所有成员企业协商一致,可以申请提前退还部分保证金,但退还后剩余的保证金余额必须覆盖该联保体最高单户企业融资额。要求保证金部分退还时,应首先确认剩余保证金余额覆盖联保体最高单户企业融资额,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再依据联保体成员企业提交的《联保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确定的退还金额,出具《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并通知运营部门实施。

4、保证金补缴

在释放并扣划保证金偿付违约联贷联保融资后,如联保体其他成员仍须按原有要求续做联贷联保融资的,其他成员应就剩余融资履行保证金补缴手续,补缴后的保证金总额仍须覆盖该联保体内最高单户企业融资额,否则本行有权宣布剩余联贷联保融资提前到期。保证金的补缴操作须按照保证金的缴纳要求实施。

对于采用定期存款形式缴纳保证金的联贷联保业务,在履行保证金补缴手续时,必须重新开立定期保证金账户,要求借款企业将保证金补缴入新的保证金账号,并与本行重新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八、合同适用

联贷联保业务适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质押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和《保证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具体见浦银发[2010]471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之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来源:浦银发[2010]471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 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一、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分类

(一)、目的

发展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可以提高银行的综合收益。在满足客户借助房地产抵押获得融资需要的同时,能为我行带来贷款利息收入、监管费收入等综合收益,提高客户对我行的贡献度。有助于培育具有交叉销售潜力的优质客户群。

(二)、定义

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借款企业本身以企业经营所在地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商品房、办公用房、商铺、标准厂房、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开发区内的物流仓库为抵押物的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业务。其中标准厂房是指: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配套齐全、企业可直接入驻,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业用房,企业对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出让取得。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小企业。如借款人为项目公司,不在管理范围。

(四)、分类

根据抵押物性质差异和还款来源差异,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分为两类:

1、基于企业所拥有的用于抵押的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即贷款期内该抵押的房产的租金收入/贷款本息和≥70%),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该房地产应经营情况稳定,已签订租赁协议的租赁面积不低于可出租面积的70%,一年期(含)以上的承租客户占比不低于30%。

2、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二、贷款发放对象和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未出现以下情况者: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纲要》(浦银发[2005]355号文)中的禁止进入类企业;

2)企业领导人(总经理或实际决策人)曾在人行公布逃废债企业名单、银监会不良客户清单以及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贷款记录的企业担任过负责人,或者个人从业经历有破产行为并且有逃废银行及社会债务的,或者其它恶意欠债行为(含信用卡恶意欠债行为)等的。

3)企业领导人(总经理或者实际决策人)曾被司法追究或行政处罚并且有严重赌博、吸毒等恶性不良行为的。

4)企业在最近2年内有下列行为合计三次(含)以上:逾期(15天以上),欠息(15天以上),空头支票行为的。

5)关联人及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达到企业净资产70%以上的(资金占用是指以委托贷款,其它应收款,应收账款,内部往来等各种形式占用企业资金且期限大于180天的)。

2、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5、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6、信用等级BBB(含)以上。

7、借款人应向我行提供符合我行条件的房地产抵押,合法拥有房地产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拥有独立处置权,不存在参建、联建、或者建设合同中约定第三者对该房地产的收益权或处置权。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借款人应落实相应的抵押担保措施。

8、承诺与我行签订《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账户监管两方协议》和《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收款账户三方合作协议》(如有),同意开立监管专户,接受我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借款人综合收入资金回笼我行账户。

9、承诺贷款存续期内原则上限制股东分红,如需分红,需经我行审批同意,且借款人必须已归还当期贷款项下应还的贷款本息,同时预留下一期应还的贷款本息。

10、经营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抵押物认定、保险公证及计息

(一)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用途规定:

1、贷款用途真实且合法合规

2、主要用于借款人的主营业务的运作和经营

3、贷款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

(二)还款来源主要是借款人各项综合经营收入:

1、借款人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的收入

2、如该抵押的房地产用于出租的,则租金收入、特许费、管理费、分成等相关经营收入也可作为还本付息来源。

(三)综合考虑企业的成长前景、借款用途、房地产抵押率、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年限、还款来源对本息的覆盖率、以及企业的融资需求6个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

(四)抵押物价值认定:

1、对抵押物价值认定原则上采取评估价值,评估机构的认定程序和要求按照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2、对于抵押物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各分行结合当地市场该类抵押物市场交易活跃程度、抵押物处置的交易成本及我行内部的管理成本,并且考虑到授信到期时房地产市场未来的价格预期,对抵押成数综合判断。原则上,以商品房、办公用房为抵押物的,抵押成数不超过现期评估价的70%;以商铺(含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和物流仓库为抵押物的,抵押成数不超过现期评估价的60%

总行将根据宏观经济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及房地产行业的周期性波动等各方面因素,对抵押成数的上限做出调整。

抵押登记: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办妥抵押登记,确保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五)保险和公证: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发放前对抵押物办理商业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单必须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不得有任何有损我行利益的限制性条款。根据分行规定需办理公证的或授信批复中明确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办理抵押公证手续,落实抵押公证书。

(六)计息、还款和监管费的收取:

1、一般采取按季度或按月分次等额还本付息还款;同时,对于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作为主要还贷来源的,其还款计划应当与租金的缴纳期限保持一致,对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原则上不得办理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

2、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收利息。发生贷款逾期、挪用等均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3、我行对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实施财务监管,收取财务监管费,原则上年费率不低于千分之一,可分年收取。

四、业务操作流程相关规定和主要管理要求

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流程包括六个环节:受理调查;授信审查审批;合同准备与签订;抵押保险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一)、客户经理受理客户申请

1、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在与客户初步交流后,根据客户门槛、抵押物条件和我行内部管理要求,初步判断可以受理。

2、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书面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本身相关资料:企业成立的批文、(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年检的)法人代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贷款证(卡)、董事会决议或有权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的决议、委托书或授权书、公司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前三年审计报告(如有)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须加盖公章)、企业主要开户行和账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等;

(3)、抵押物相关资料:

①抵押物清单、产权证书(原件及影印件)、抵押物的评估报告、购置合同(如有);

②如以用于抵押的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主要还贷来源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租赁协议、租赁客户名单、租赁面积、租赁表、已通知承租方抵押的书面文件;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等。

3、注意事项: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客户经理进行授信调查

1、客户提交借款申请资料后,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备;

2、客户经理须双人进行现场调查。如贷款方案设计和评估相对复杂,可请分行中小企业经营中心给予指导。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

①借款人的成立时间、历史沿革、产权构成(或所有制)、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投资人出资比例、出资到位情况、公司章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期限;

②借款人经营情况、主营业务、技术能力、企业形象、行业背景、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③经营者素质评价,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从业经历、管理流程、评价及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

④企业发展潜力评价:分析借款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发展方向、生命周期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对该行业的产业政策;分析综合评价借款人的发展前景;分析借款人在预计贷款偿还期内主要产品的目标市场定位、容量、营销策略及风险状况,评估主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量、价格变化趋势及波动幅度,预测市场销售前景。

特别注意:应将企业未来发展前景与贷款年限综合考虑

⑤借款人财务情况分析:通过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评价其资产运用效率;通过计算产销率、销售利润率、营业现金回笼率、盈利现金比率等指标,分析影响盈利的因素和原因,评价其盈利能力;通过近三年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等价物等情况,分析现金流量结构、现金获取能力及变化趋势,评价其现金偿债能力。

⑥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状况评价:借款人开户情况、信用等级情况、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总的贷款总额;计算近三年(如有)和近期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速动比率、借款期内总偿债保证比、近三年短期、长期借款总额及借款银行分布、履约记录、在综合考虑或有负债的情况下,评价其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并进行不确定性和敏感性分析。

其中:借款期内总的偿债保证比=(借款人综合经营收入/借款期内应偿还全部负债)*100%

我行测算的借款期内总的偿债保证比原则上应达到100%

⑦借款人主要关系人(如其母公司或主要投资人)背景分析

2)抵押物情况调查和评估:

抵押物基本情况:

①现场观察抵押物真实存在性,并拍摄或取得抵押物图像资料(照片等),验看抵押物产权证书,确认抵押物为借款人所有。

②抵押物具体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占地面积、可销售面积、经营年限、权属关系、建造(或购置)原始成本等;如房地产主要用于出租的,还需要了解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方式、已出租面积、租期、主要租(售)对象、租金支付方式和到位情况、历年租金收入(如有)、第三方经营管理能力(如有)等。

如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还必须满足贷款期内该抵押的房产的租金收入/贷款本息和≥70%的条件。

市场评估:

①区域市场环境;

②房地产市场定位和竞争能力:

根据周边租赁市场供求、出租率、租金价格和经营成本等分析项目市场定位的准确性;针对地段、交通、规划、质量、周边环境、户型、配套设施、营销策略、物业管理分析比较优势和劣势。

③项目发展前景预测,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因素等。如该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充分考虑租赁价格和出租率趋势等。

3)贷款用途调查。

4)贷款风险及效应评估:

①分析项目风险因素以及对我行贷款的影响程度,提出避险措施;

②贷款担保,包括抵押物变现能力、抵押价值确定方式、抵押率、抵押的合规性等;

③确定封闭监管的方案;

④贷款效应和营销方案评价。

客户经理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后提交审查。

(三)、授信审查审批

授信审查人员审核:(一)资料及调查手续完备性复核:审查人员应复核有关送审资料是否齐全,调查人员是否已经按照调查要求完成了有关作业和程序,关键资料是否已经过真实性核实。(二)根据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客户门槛、抵押物定位和我行内部管理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提交授信审批岗。

授信审批岗有权审批人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最终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明确房产地址、部位以及面积、抵押率、计算抵押率时所依据的抵押物价值)、授信条件(如:保险、公证)。

(四)、合同准备与签订

1、合同准备

支行在取得批复意见后,准备《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账户监管两方协议》、《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收款账户三方合作协议》(如有),及相应的抵押合同等标准法律文本,请借款人确认。经双方协商,需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的,由分行合规部门或法务人员负责审核确认。需要采用非标准文本的,若贷款在分行审批权限内的,由分行法务人员负责审核确认;若贷款在总行审批权限内的,由公银总部法律团队负责初审后提交总行合规部门负责复审。

2、合同签订

客户经理应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必须现场与借款人、第三方受托机构(如有)签订有关合同。在客户经理落实客户合同签署后,对借款人(即抵押人)的印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与客户在我行开户时的预留印鉴进行校验,校验无误后将合同文本交分行运营部门进行合同签订审核(对签约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和签约文本的填写要素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分行的印章使用规定完成用印签署。

(五)、抵押保险手续

1、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一起按规定办理以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将他项权证原件留存我行。核查人员(除主办客户经理外的有关人员)独立核查抵押登记手续的落实。核查人员核查登记手续真实性后在他项权证及其复印件背面签字确认。

特别注意:为确保我行为抵押物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收妥以我行为他项权利人的权证类资料(他项权利证书)。

2、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

客户经理应督促并确认借款人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并使我行成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办理完毕后将保险单、批单原件留存我行;按分行规定需办理公证的或授信批复明确要求办理公证的,调查人应与借款人一起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将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并传递给运营部门,与分行运营部门工作人员双人将他项权证、保险单进行封包,由分行运营部门负责封包的入库。

(六)、贷款发放

1、借款人填写《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申请书,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

2、客户经理落实借款人签订相应凭证,并在相应凭证上签注意见后,落实行内相应凭证签订手续,并将贷款发放材料交运营部门审核。

3、运营部门按照有权审批人出具的终审审批意见审核各项放贷前提条件已经落实后,出具《放贷通知书》等放贷指令。

4、运营部门负责协助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

1)、借款人除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外,还需开立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同时预留我行监管员印鉴和借款人印鉴。一般由主办客户经理担当监管员,如有必要,可成立由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和相关团队负责人组成的监管小组,指定监管小组中相应成员担当监管员。监管账户专门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贷款用途资金的划拨。我行贷款发放于该监管账户。

借款人的各项综合经营收入的回笼、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他贷款相关费用支出、以及其它的结算往来通过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

(2)、如由借款人委托第三方受托人对房地产进行经营管理的,受托方也必须在我行开立收款结算账户,用于收取房产租金收入、以及特许费、管理费、分成等相关经营收入等款项,并及时向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划付。

5、运营部门放款人员按照《放贷通知书》等放贷指令验印后按照我行会计的相关规定进行放贷操作。

6、运营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放贷材料的归档,并负责抵押权证封包的入库。

(七)、贷后管理

1、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须经我行审核同意。

2、对借款人在我行的结算账户进行监控包括对借款人各项综合收入回笼、支出、余额进行监控。另外,借款人必须在结算账户保留最低余额,其金额必须满足当期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贷款费用的需要;原则上该结算账户的现金流量占企业全部现金流的比例不得低于我行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例。对于房地产先租赁后抵押的,应督促借款人或第三方受托人将抵押事宜书面通知承租人。如抵押物非借款人自用的,应及时掌握出租状况和经营情况,核对结算账户中租金和经营的实际收入情况,确保租金和经营收入全部进入结算账户。客户经理负责对借款人的租赁合同进行台账登记。

3、每季度进行实地贷后检查。贷后检查报告应真实反应借款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4、贷款存续期内,加强对抵押物情况的现场贷后检查和抵押价值动态评估。每年,分行自行或聘请经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再评估。

五、审查审批要点、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风险点1: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已过期、不符合要求或提供其他虚假申请资料。

控制措施:客户经理双人实地对申请人进行调查,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风险点2:信用风险。申请人的信用风险未能有效识别与控制。

控制措施: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要求进行审查。调查审查规范化,避免出现授信业务风险未能完整揭示。

风险点3: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未按要求签订法律文本,导致潜在法律隐患。

控制措施:分行合规部门对修改的标准文本、非标准文本进行审核确认,对于不符合规定法律文本应坚决予以制止。避免出现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风险点5:操作风险。未能有效落实抵押手续。

控制措施:客户经理和客户一起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办妥他项权利证书。确保抵押登记等手续有效落实。

风险点6:操作风险。授信批复前提条件未落实即放款。

控制措施:1、客户经理负责落实授信批复前提条件;2、营销团队负责人审查;3、运营部门对放款条件的落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授信批复前提条件和授信协议落实后放款。

风险点7: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贷后跟踪检查中未及时发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措施:

1、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检查。

2、营销团队负责人按比例进行贷后检查。

3、公司风险管理部们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4、执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来源:浦银发【2009122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第四部分 玲珑透业务

一、目的、定义、基本概念、种类

1、丰富我行对单位客户支付结算的服务内容,尤其是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结算服务水平,实现对我行单位客户在进行支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时的透支功能。

1)玲珑透业务:是指根据符合我行玲珑透业务准入资格的单位客户与我行签订的协议,在某一约定条件成就时,由我行以约定的可使用的透支额度为限,提供用于弥补支付结算业务资金缺口的垫款,以确保该客户支付结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结算服务。

所称约定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①、支票提示付款时,客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在规定退票截止时间前客户未能及时补足资金的;

②、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时,客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在规定退票截止时间前客户未能及时补足资金的。

2)连续透支期:是指客户透支账户的日终余额连续保持透支状态的期间,即客户透支账户连续保持在日终借方余额大于零的状态的期间。

3)可连续透支期: 是指我行玲珑透业务允许客户保持连续透支的最长期限。客户在可连续透支期限到期日没有还清透支款,系统则自动终止账户的透支功能,账户转为透支逾期状态。当客户在可连续透支期限内还清透支款后,自再次发生透支之日起重新计算可连续透支期限。目前总行将单个客户的可连续透支期原则上统一设定为5天。

4)透支额度:是指我行玲珑透业务允许客户发生透支的最高金额,账户透支金额达到透支额度时,系统自动停止账户的透支功能。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随透支还款的发生实时释放,并循环使用。目前总行将单个客户的透支额度原则上统一设定为人民币伍万元。

5)透支额度的有效期:玲珑透业务的透支额度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核定一次。透支额度有效期满,系统自动终止账户透支功能,不再发生新的透支。此时已使用的透支款项在可连续透支期内仍可以使用,不受透支额度有效期的限制。

对于符合业务准入条件且需要连续办理玲珑透业务的客户,客户应在当期额度到期日之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我行提出申请,由我行进行下期额度的审批。若双方对原玲珑透业务协议约定内容无任何异议,则无需重新签署玲珑透业务协议,原协议将自动延期。

6)最多可透支次数:指我行玲珑透业务允许客户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最多可透支的次数,超出次数限制的,系统自动终止账户的透支功能。目前总行原则上对单个客户的最多可透支次数不做限制。 

二、目标客户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客户:玲珑透业务的目标客户群是以票据结算频繁,历史结算交易正常的中小企业为营销目标客户。建议优先发展在我行已有授信的客户。

()、基本原则:

1、玲珑透业务的授信管理原则

玲珑透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应占用其在我行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已用满的,应按照增加授信的流程办理。

开办玲珑透业务的客户不是我行授信客户而在开办玲珑透业务后成为我行授信客户的,应当将其玲珑透业务额度纳入对该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中进行管理。

2、玲珑透管理责任人原则

玲珑透业务实行管理责任人原则。办理玲珑透业务的客户为我行授信客户的,其管户的客户经理为其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该客户透支后的情况进行跟踪,按照玲珑透业务贷后管理要求进行贷后管理,负责透支逾期后的催收、保全移交等工作;办理玲珑透业务的客户为我行非授信客户的,经办行应当指定专人对该客户进行业务跟踪、贷后管理,及负责透支逾期后的催收、保全移交等工作。

3、玲珑透业务的转授权管理原则

玲珑透业务的转授权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操作,分行可将该产品的审批权转授给下属分支机构具备审贷资格的负责人审批。

4、玲珑透客户结算账户唯一原则

在我行开立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可以向我行申请开办玲珑透业务,经我行审核同意后开始办理。该业务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必须为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结算账户,若客户在我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必须指定唯一结算账户办理玲珑透业务。

5、玲珑透适用特定业务原则

玲珑透业务只适用于支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业务,不得用于现金取款、贷记凭证、汇兑、本汇票签发等付款业务。

6、玲珑透额度的总量控制原则

为控制业务风险,分行应对该业务采取规模总量控制的业务管理模式,根据各分行的资产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玲珑透业务规模,并在此规模范围内有序发展玲珑透业务。

7、玲珑透业务的终止原则

当客户的透支超过经办行在系统中设置的透支额度、可连续透支期、透支次数、透支额度有效期的任何一个限制时,系统均会自动终止账户的透支功能。

一旦客户发生《玲珑透业务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经办行可提前终止客户的玲珑透业务。

三、业务币种、收费和计息

(一)、业务币种为人民币

(二)、玲珑透业务的收费原则

1、承诺费:我行向申请办理玲珑透业务的客户收取透支额度承诺费,透支额度承诺费为每年人民币伍佰元,按年计收。

2、、透支手续费:我行向已发生透支的玲珑透业务的客户收取透支手续费,当客户签发的支票或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发生透支后(不论日间或日终),我行将按照支票或商业承兑汇票透支金额的1%收取透支手续费。透支手续费按月计收,于每月20日计算当期应付手续费,并于当日由系统从客户的结算账户中进行自动扣收,若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扣收,则有多少扣多少,系统次日循环扣收,直到扣足手续费为止。

(三)、玲珑透业务透支利息的收取原则

玲珑透业务的透支利率比照6个月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玲珑透业务按照透支账户日终借方余额进行透支利息计算。透支资金在日终营业结束前归还,则不计收当日透支资金的利息;日终透支账户中借方余额,为客户当日的透支余额,透支余额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

日终客户结算账户中的贷方余额为客户当日的存款余额,存款余额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20日为结息日。

玲珑透业务可以使用透支额度支付透支利息,我行系统将在每月结息日自动从客户结算账户中扣收利息。若扣收利息失败,则产生应收未收利息。

四、玲珑透业务流程包括:业务申请及审批阶段、额度设置阶段、额度的使用及恢复阶段、贷后管理阶段、额度的调整和提前终止阶段。

(一)业务申请及审批阶段

1、申请玲珑透业务的客户(包括首次申请和主动要求调整额度)向经办行提供业务办理申请资料,客户可通过柜面或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受理人员(主要为客户经理)提交《玲珑透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信贷基础材料。

2、经办行网点(营业部)根据客户的《玲珑透业务申请表》,对申请玲珑透业务的结算账户进行唯一性的审核(5165交易)(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玲珑透业务交易操作手册》),填写意见并签章后交经办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

3、经办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判断是否符合我行玲珑透客户的准入要求: 

1)经办行受理客户提交《玲珑透业务申请表》后,应由公司银行业务部门按《玲珑透业务审批表》所列审查事项要求进行客户资料收集和评分。

2)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必须为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结算账户,若客户在我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必须指定唯一结算账户办理玲珑透业务。

3)玲珑透业务的透支额度审批工作依照分行规定的审批流程,由有审批权限的经办机构或人员在确认未超出该业务额度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玲珑透业务审批表》列明的要求进行核查和审定。

4)经审批同意开展玲珑透业务的,由经办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负责协议签署工作,我行与客户双方签署《玲珑透业务协议》,涉及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应由担保人亲自到现场签署担保协议。

协议到期届满前,若我行与客户双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则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同时透支额度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4、经办行运营人员收取玲珑透业务承诺费,经办行信用运营人员进行额度设置

(二)额度设置阶段

1、信用运营中心审核人员审核玲珑透业务文件资料的表面完整性和一致性,相关协议是否正确签署,审核无误后账务操作人员设置额度;

2、经办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的受理人员将内容确定无误的《玲珑透业务协议》(一份)交客户并通知客户业务已开通。

(三)额度的使用和恢复阶段

1、当客户结算账户使用金额超过存款余额时,视同客户提出使用透支额度的申请。

2、自客户第一次发生透支之日起,客户必须在可连续透支期内还清透支款。客户的透支账户在营业日终出现借方余额为零,即系统自动为客户在该营业日还清透支款。

3、在透支额度的有效期内,客户归还透支资金后,系统按照已归还的透支资金金额自动恢复相应的可用透支额度。

(四)贷后管理阶段

经办行应每天关注玲珑透业务相关的管理报表。一旦发现客户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到透支资金安全收回的情形,或发生合同项下任一违约事件,经办行运营管理部门应配合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相应调整、取消未使用的额度或调整透支额度有效期;提前终止玲珑透账户透支功能。

(五)额度的调整和提前终止阶段

1、额度的调整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的变化等情况认为需要调整客户玲珑透业务透支额度的,其业务处理比照额度申请的审批及操作流程,对客户透支额度进行调整。

2、额度的提前终止

若发生符合终止原则的各种情形,认为需要提前终止玲珑透业务的,可终止客户透支额度。业务提前终止后,应立即通知客户,向其发出《玲珑透业务停止通知书》。

五、审查审批要点、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一)、风险点1:未审核文件材料完整性、一致性;2、透支额度系统录入不正确。

控制措施:经办行信用运营部门对透支额度、额度有效期、可连续透支期、透支利率、透支次数等要素系统录入采取经办授权的操作步骤。1、保证审核材料的表面完整性、一致性2、透支额度、可连续透支期、透支利率等要素系统录入正确。

(二)、风险点2:透支额度超越审批范围,款项和利息未及时归还。

控制措施:经办行的运营部门及公司银行业务部门通过系统进行主动预警通知、 经办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相关人员主动和客户联系,及时出具预警通知书,随时监控玲珑透客户,透支额度在审批的范围内、透支款和利息及时归还。

(三)、风险点3:客户发生垫款逾期

控制措施:营业网点(营业部)、公司银行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部门、资产保全部通过系统进行主动通知/ 经办行相关人员主动和客户联系和其他必要的风险管理和资产保全措施,确保客户按时归还垫款和罚息

来源

浦银发〔2009696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玲珑透业务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第五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

(一)、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我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我行实际,总行制定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

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我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

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3)主要发起人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其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能够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规模。原则上须连续两年赢利。

4)股东(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小额贷款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

1)经省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其中对于新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内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如相关分行确需开展业务的,须上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开展。

3)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3 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行业两年以上,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5)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职责明确,部门分工清晰,前、中、后台有制衡。具有相应的业务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如涉及贷款流程及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职责的业务制度、涉及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的财务管理制度、涉及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具有相应的贷款风险缓释措施,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匹配程度较好;有完善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6)小额贷款公司应申领贷款卡,并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计划、清晰的目标客户群体,目标客户群体为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

7)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资产无抵押、无对外担保,与我行合作关系紧密,企业结算平台在我行。

三、贷款用途、期限、利率、授信限额

(一)、贷款用途只限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经营范围内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贷款期限在试点期间一般最长为1年。

(三)、贷款利率以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银行包括我行在内不得超过两个,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限额以该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为限。其中,我行最高授信限额以前述授信限额减去他行对相应小额贷款公司已有贷款的差额为限。

四、审查审批要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规模、期限、担保措施和集中度等结构情况,了解其具体经营状况;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逾期、欠息、展期和借新还旧等具体数据,充分掌握其资产质量状况;

(三)、公司是否存在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关系人贷款或转移资产。

五、业务管理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作为企业法人申报,并按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纳入控股股东的集团授信范围。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暂免评级。

(二)、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三)、 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的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注册地所在地经营;

2、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应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其中如果分行所在地省级政府制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标准高于上述标准,则按照政府制定的具体准入标准。

(四)、 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内控机制的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承诺书形式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3、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稳健的经营理念、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5、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六、其他管理规定

(一)、如存在包括我行在内的两家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授信的情况,应与另一家授信银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就授信额度、风险预警等事项及时沟通、协调,实现协作共赢。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约定:

1、公司应先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2、未经我行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包括贷款在内的公司各项资产和权益,也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

3、原则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客户在我行开户,由我行作为上述贷款的放款平台,确保我行授信资金的合规使用。

(三)、注重开展综合营销,争取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存款、贷款、结算往来、客户资源共享等方面实现全面业务合作。

(四)、积极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参照一般授信业务处理,按照《关于更新会计科目表的通知》(浦银财务〔20096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业务代号,分别核算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管理措施

(一)、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负责牵头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管理,经办营销部门和支行具体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跟踪监控,监控方式包括现场访问和非现场监控。

1、现场访问至少每季1次,内容包括:

1)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会谈,收集最新的财务报表、对外放款余额、有无坏账、损失金额等资料;

2)了解小额贷款公司与我行业务合作后的经营运作、财务状况、货币资金比例、或有资产等情况;

3)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主要股东、高管变动情况、经营管理中是否涉诉等重大问题;

4)了解公司发放贷款规模、期限、担保措施和行业集中度等结构情况;

5)了解公司贷款逾期、欠息、展期和借新还旧等具体数据,掌握其资产质量状况;

6)了解公司是否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关系人贷款或转移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其他行为是否有异常情况;

7)了解公司股东是否转移、质押公司股权情况。

2、非现场监控包括按月向小额贷款公司收集“贷款业务明细表”、或有资产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落实专人定期查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卡信息,监控我行贷款余额、其借款总额的动态变化情况,监控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放款的变化情况等。

(二)、每年须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1次年检评估,调整确定其授信额度和担保条件。

(三)、营销部门或经办支行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金额较大的损失,或者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违法经营等迹象的,应及时向分行授信审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贷后管理要求,比照一般公司客户贷后管理要求执行。

来源:

浦银发[2009]351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部分 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

一、目的

为推动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范授信担保业务运作,强化风险防范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配合国家有关建设各级政府信用担保体系工作的政策要求,在总结我行现阶段担保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担保规定》。

二、 适用对象和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主要为中小企业授信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的对象应主要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为各类授信业务,其中主要应为各类短期授信业务。担保方式包括担保和再担保,担保责任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我行不接受为财政信用业务提供的担保。总行对个人信贷业务中要求提供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如有专门管理规定的,适用专门规定。为各类企业中长期项目贷款或大中型企业大额授信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不适用本规定。

政策性担保公司指政府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并具备公司法人主体的授信担保机构。“政府出资”包括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并由政府控股或控制,或政府通过其控制的公司窗口出资、并实际由政府控制。此外,也包括纳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政府再担保体系管理的担保公司以及各级政府科技部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专项基金等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的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

三、准入条件:

(一)由区县级(含)以上政府出资设立,同时该级政府上一年度财政总收入应不低于15 亿元。

(二)公司法人依法成立,并在当地注册,取得从事相关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

(三)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以现金方式投入,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抽逃资本。

对于能够落实政府专项担保基金支持担保公司赔付的,可以适当放低该准入条件。

(四)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一般为其实收资本的5 倍,最高不超过10 倍。

(五)申请担保授信额度时,公司没有未履行的担保赔付义务。

四、建立良好风险补偿机制

我行应与已建立良好风险补偿机制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优先开展业务合作。风险补偿机制包括:

(一)担保公司设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项用于清偿债务;

(二)设立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专户;

(三)财政设立专项担保基金,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及清偿债务;

(四)其他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

五、担保额度管理

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应超过该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额度的管控比照公司授信额度的要求执行,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负责担保额度的管理。

六、授信流程和风险点

我行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授信担保业务合作,应遵循对第一还款来源独立调查和评估的原则,不因担保公司提供授信担保而放松授信“三查”工作。对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授信流程,比照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流程执行。除应执行一般公司授信客户的基本要求外,重点应关注以下因素:

(一)地方政府的信用、财政的实力以及地方政府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相关政策等情况。

(二)地方政府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支持制度、财政补偿机制是否建立。

(三)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完备的风险评价机制以及内部风险补偿机制。

(四)担保公司资金的管理模式,资本金的主要用途和流向,是否涉及将资本金用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用于政府指定项目投资、委托贷款,以及政府随意抽取其资本金挪作他用等影响其资产流动性从而削弱其担保代偿能力等风险因素。

(五)担保公司经营期间的担保业绩评价,应侧重其以往的赔付历史和担保履约情况,包括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户数,赔付金额和赔付率、追偿率。目前担保余额、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赔付义务等。

七、贷后监控

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实际发生担保业务后,应当由业务主办支行每季度进行跟踪和监控,并着重关注以下信息:

(一)地方政府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相关政策的变化及其对我行授信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变化,对外担保余额已超过实收资本5 倍和接近实收资本的10 倍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调整相关授信方案。

(三)担保公司对外赔付情况,是否存在大额索赔,履行赔付后担保公司自身资金的补充情况以及政府对担保公司补偿机制、担保公司部内风险管理的改进和落实情况。

(四)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和收入结构的分析,是否存在大额投资活动或其它可能影响公司对外赔付能力的活动。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符合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时,应当在合理的资产结构比例内,并符合主管部门的资金监管要求。

八、签署合作协议

担保额度审批设立后,我行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可以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约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条件,明确相关职责和权益。

来源

浦银发〔2009472 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部分 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

一、目的

为加强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防范和控制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担保风险,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对象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指区别于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由各类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按照商业性、市场化原则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法人。

本规定所称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指商业性担保公司为我行对客户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授信业务为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其中主要应为各类短期授信业务,担保责任应为连带责任担保。

《管理规定》适用于主要为中小企业授信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管理,对目前出现的为各类企业中长期项目贷款或大中型企业大额授信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不适用。

三、准入条件:

(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在当地注册,取得从事相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公司实际经营超过3 年。

(三)公司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全部以现金形式投入,并没有以任何形式抽逃资本。

(四)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控制在实收资本的5 倍内,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的8 倍。

(五)申请授信时公司没有未履行的赔付义务。

四、基本原则

与商业性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应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综合评估担保公司的担保资质、担保业务管理能力和担保代偿实力,核定担保额度,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担保上限。

五、反担保制度与保证金制度

我行与商业性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应要求担保公司建立反担保制度,以确保商业性担保公司具备缓释担保风险的工具,从而提高并保障其持续的担保代偿能力。

担保公司为我行授信担保实施的反担保,应为由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同时,担保公司应在我行贷款发放之前办妥反担保手续,经我行审核认可,并将反担保合同、相关的资产证明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留存我行。

我行与商业性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应执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由担保公司向我行缴存一定比例保证金,并当任何1 家被担保企业出现授信违约并超过约定期限时,直接由我行扣划保证金代偿所欠本息,同时扣划保证金后,担保公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补足。

上述约定期限原则上均不得长于1 个月。保证金未补足前,担保额度应停止使用。

六、授信流程和调查报告要点

对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授信流程,比照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流程执行。各营销单位对担保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报送分行授信审查部审查并提交有权审批人或审批机构审批。

调查担保公司时,应收集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成立批文、公司章程、至少3 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贷款卡查询的公司担保情况等有关资料。应了解以下相关信息:

(一)公司成立的过程及其发展沿革;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及其构成;

(三)公司主要股东的背景;

(四)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

(五)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发展目标;

(六)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的风险补偿机制;

(七)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包括客户的开发和调查、风险评估、反担保措施、担保后的跟踪检查、催收和追偿等;

(八)公司至少3 年的担保业务业绩,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户数的累计数和余额数、较大的担保客户、担保费收入、赔付率、较大的单笔赔付金额、追偿率,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赔付义务等;

(九)公司至少3 年的财务状况,特别是资金的投向、负债来源和目的、除担保业务外的其他收入的金额和来源构成等。

七、授信审查要点

分行授信审查部门负责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的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从公司的股东背景、经营理念、发展目标、资金运用和资产结构、主要收入的来源等方面分析其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从公司管理人员的素质、内控制度、客户评估和管理的方法、操作的规范程度等方面分析其风险控制能力;

(三)从公司的资本规模、资产的流动性、担保总额、担保费收入、以往的赔付记录以及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分析其担保代偿能力和意愿。

八、额度管理和贷后监控

担保额度的管控比照公司授信额度的要求执行,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负责担保额度的管理。

对已给予授信额度的担保公司,应由支行负责跟踪监控。监控的方式包括现场访问和非现场监控。现场访问至少每3 个月1 次,内容包括与担保公司管理人员会谈,收集最新的财务报表、担保余额、赔付金额等资料,写成报告,送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并作为年检授信和单笔业务授信的审查依据之一。非现场监控主要是查询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贷款卡信息。发现有担保债权逾期的信息应及时了解情况,采取适当措施。贷款卡查询应指定专人进行,至少每周1 次。监控中发现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已超过其实收资本5 倍和接近实收资本8 倍、担保公司发生金额较大的赔付义务、公司资产因对外赔付、投资失败或其他原因发生较大损失,或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迹象的,应停止接受其担保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九、签署合作协议

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条件。其中,对于反担保条件、保证金制度等应明确约定。相关合作协议应由合规部予以审定。

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应在核定的担保额度内根据确定的担保条件操作,并且逐笔签订担保合同。

来源

浦银发〔2009505 号关于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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