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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民主的两个维度

 指间飞歌 2012-06-14
认识民主的两个维度
日期:2010-10-15 10:28:00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得权力和以什么样的方式行使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政治权力的人格化过程与政治权力的具体运行混为一谈,更不能把政治权力配置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运行主体混为一谈。

  认识民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政治权力的配置问题;二是政治权力的运行问题。当前理论界关于民主问题的各种争论之所以缠杂不清,可能在于未能对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加以区分所致。

  如果我们把民主政治看作一种政治制度形式,那么,认识民主政治的前提是要提供一种关于政治制度的分析框架。任何政治制度都包含着两个基本构成要素: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和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

  在任何政治制度下,无论是君主政体还是民主政体,作为权力终极主人的君主和人民都是不可能亲自行使所有权力的。如此一来,若要使一国的国家事务得到有效的处理,就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对政治权力进行分解,按照权力的不同性质和职能设置相应的国家机构,这是政治制度建设的第一步。紧接着,需要安排适当的人选来执掌这些国家机构,他们才是真正的权力主体,或者讲是国家事务的具体办理者。接着的问题就转变为:依据什么原则对政治权力进行分解、设置国家机构以及处理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什么方式产生那些国家事务的具体办理者?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是一个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问题,是一个具体政治职位的人格化过程,亦即什么人,以什么方式,获得何种权力的问题。

  政治权力配置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必须确定政治权力的配置主体,该问题明确了政治权力的终极或者法理主人;二是要明确政治权力配置的时间单位,政治权力配置在时间上并不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而是表现为严格的周期性特点,因为具体政治职位的人选一旦确定,不宜频繁变动;三是必须要明确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亦即在前两个问题得以明确的基础上,政治权力的终极主人以何种方式实现政治权力的人格化过程,把某种特定的权力授予他们认为合适的人选。

  政治权力的运行则属于另一个问题,它涉及的是在政治权力人格化完成后,获得政治权力的权力主体以什么方式行使权力,即如何决策、 如何执行,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使其围绕政治权力配置主体的意志和利益运行权力的问题。

  可见,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得权力和以什么样的方式行使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政治权力的人格化过程与政治权力的具体运行混为一谈,更不能把政治权力配置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运行主体混为一谈。对这两个维度进行区分,可能是认识和分析一定的政治制度的理论前提,也是区别不同政治制度的关键所在。认识民主政治,也应该从这两个维度展开。

  民主政体与非民主政体相比,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力配置方式和政治权力运行方式的不同,即在政治权力配置和运行上均体现了民众的存在。

  就政治权力配置而言,在民主政体下,至少从形式上,它使民众成为政治权力配置主体,即人民以一定的方式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主体的选择,实现了政治权力的配置主体和运行主体的分离,并由人民来最终决定政治权力人格化的结果。可以讲,将政治权力配置主体与政治权力运行主体进行区分,是建立民主政体的基础和前提。

  这样,就需要把两种权力进行区别:一是作为权力配置主体的权力,该权力决定政治权力的人格化过程,或者讲决定由什么人去掌握何种权力;二是做出决策、执行决策等行为的权力。在非民主政体下,这两种权力的界限相当模糊。在民主政体下,则把这两种权力赋予不同主体手中,民众成为政治权力配置的真正主体,民众决定政治权力的人格化过程和结果。

  那么,民众以何种方式成为这一过程的决定者呢?从人类迄今的实践经验看,选举是最基本的方式,除选举之外,人类还未寻找到公认的其他方式。正由于此,当今主流政治学理论才把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当然,因为成本也因为秩序,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政治职位都由选举产生。

  由此,现代民主政治的实践所给出的答案是通过选举产生政府的组织者。在实际的运作中,就成为政党推出候选人,民众就不同的政党候选人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产生执政党,再由执政党组织政府。这样,权力配置过程就分解为三个阶段,一是各政党提出自己的候选人;二是选民进行投票,在各政党推出的候选人中进行选择;三是执政党组织政府。所以,政党的功能在于提供两种产品:政治纲领和候选人。选举的功能在于从不同的政党中选择执政党。

  就政治权力运行而言,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在民主政体下,政治权力运行并不意味着它的政治决策过程必然就是民主决策,这里同样有必要作一些理论上的澄清工作。就政治决策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规则性决策,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策。例如各种法律法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一类属于事务性或操作性决策,针对具体事务,只对有限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决策。不同类型的决策应适用不同的决策方式,规则性决策必须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即获得多数的认可,否则就难以形成普遍约束力,成为一纸空文。

  至于事务性决策,属于产生具体后果的决策,它的要害则在于必须明确承担这一后果的特定主体。这一责任主体只能是个体,而不能是群体,否则可能因为造成株连而导致危及政治制度的道义基础。所以,属于事务性和操作性的行政决策,不宜采取票决式的民主决策方式,因为它会导致无人负责的后果。当然,这绝对不意味着民众在事务性决策中失去了他们的存在,如在议题的形成和确定上,在方案的选择上,甚至在某些决策的最终实施过程中,民众都可以以各种方式施加他们的影响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就是民主决策,从理论上讲,我们有必要区分民主决策、基于民意的决策、 以人民利益为指向的决策、为人民负责的决策之间的区别。

  概而言之,当今世界的主流民主模式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力配置上,在于通过竞争性选举实现政治权力的人格化过程,而这个过程往往也是施政纲领的选择过程。从逻辑上讲,由选举产生的政治权力主体在实际的政治权力运行中应当以民意为依归。当然在实际的政治决策过程中到底能不能真正体现民意,或者能不能做到维护人民的利益,可能会见仁见智。但是,选举毕竟解决了一个关键问题:它从形式上确立了民众在政治权力配置中的主体地位,进而使“人民主权”这一民主的核心理念得到了实现。(作者:张杰 山东省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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