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内容是资深专家的解答,希望朋友们能有所借鉴.
1、对企业发给员工过节费的列支扣除问题,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因此也不能列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