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尽管世界上仍不乏强权和战争,但无论如何,我们进入了一个沟通的时代。不论在国际交往中,还是在内国事务中,不论在公共安排上,还是在私人活动中,人们诉诸对话、协商、沟通及类似词汇的交往日多,而尔虞我诈、巧取豪夺、恃强凌弱的现象,虽然远没有销声匿迹,但和人类交往的任何时代相比,不能说有增无减。这说明沟通理性对人类交往和生活的深刻影响。
这种沟通理性,不但一般性地影响了人类的交往和生活,而且在国际社会,在不少国家定格为一种可预期的制度,既固化为人们沟通的物化或符号形式,也成为人们继续沟通的纽带和桥梁。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政的55名缔造者们,从不同的州赶来,为了一个新生国家的未来和前途,坐在费城那个密不透风的会议室里,就美国的前景和出路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谋划和协商。116天的争辩、摊牌和沟通,最终产出了使这个新生的国家迅速崛起为目前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的宪法。这一宪法既是理性沟通的结果,又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进一步的沟通创造了制度前提和宪法基础。
法治的基础,就在于沟通理性的建立,在协商精神的成长。但长期以来,一种有关法律的学术理念至今还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们的政法工作,困扰着人们对于法治的看法:法律不是沟通理性的产物,不是社会协调的事实,更不是人们妥协的结果。反之,法律是人世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社会压迫的武器。这样,法律本来就远离人们相互交往的精神世界,法律不是我们精神世界的安顿者,反之,法律是人们自觉精神和伦常道义丧失的替代品,因此,法律在人际交往结构中是外在的,而不是内在的,法治自然也就是人们行动的口号式标签,而不是结构性要素。
此情此景,和港人所谓法律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须臾不可分离的说法和感受,形成明显的对照。在如此这般的背景下,倡导所谓法治,其效果若何,可想而知。从依法治国的东风劲吹,到“德治”呼声甚嚣尘上,在很多人根本不知法治为何物的情形下,一种教化、甚至驯化的传统飘然而至,习惯性地替代了令法学家们魂牵梦绕的法治理念和追求。于是,从上至下,对话、沟通理念颓然,而指示、教导传统复活。公务人员不是做法律的奴仆,而是争当教化公民的牧师、导师。公民之间,协商、沟通精神日式,而暴戾、怨怒之气日盛。这让道德家慨叹:世风日下,今不如昔;也让法律家慨叹:威权重现,法治倒退。
当然,还有照抄照搬的法律拿来思潮,罔顾国民固有的日常生活方式和规范交往结构,只顾法律条文是否合乎“国际前沿”,不管相关规定是否具有成长土壤,企图借“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彻底催生一个崭新的法治出来,而其实却是法律自身就缺乏协商和沟通。看似“先进”的法律规范,在这里仍然是压制的产物,而不是对话与协商的产物。企图以彼岸对话与协商的结果,替代此岸人民的对话与协商,即使不说是幼稚,至少可谓是浪漫。一些重要法律的制定,几乎是在静悄悄中进行的,学界争论的声音,要么被刻意扭曲,要么在权力面前,连一圈涟漪也未曾显现,就石沉大海。
一言以蔽之,迄今为止,我国法治“进化”中的协商理性、沟通意识还远远不足,甚至在一定意义上,社会构造与沟通理性本身在这里南辕北辙。因此,人们精通唯上、唯权、唯钱,昧于唯真、唯法、唯理。我们丧失了古典社会中的礼法秩序,但并没有建立起现代社会的法理秩序。所替代者,只是威权秩序。而所谓威权秩序,每每弃协商、沟通于不顾,却捻熟权治、术治,并把其标榜为德治。这更使得法治追求,惑于种种似是而非的宣传攻势和理念下。法治所期待和要求的沟通理性,仍远在天边、遥涯无际!
但无论如何,以外向型经济为纽带的市场经济在推进,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多元意识和文化在发展,以主体自治为特征的民主诉求在日渐形成。这一切,都是法治在这个古老的国家必然会形成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再沿用固有的秩序生成和维护模式,只能是顾此失彼、捉襟见肘。这或许是这些年来我国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但也只能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缘由所在。我以为,这种混乱,或许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某种用武之地。(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