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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前收回这宗商业用房的土地?

 神州国土 2012-06-22
怎样提前收回这宗商业用房的土地?
  问:2005年甄某在市内购买了一处房屋,并于2006年1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该房屋所占34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业。2012年3月,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市政府决定提前收回甄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收回的相关事项。市国土局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提前收回甄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公共利益需要的有偿收回,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房屋征收局首先实施对该宗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到位后再依照规定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市国土局并不具有征收房屋的法定职权,因此不能直接实施对甄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政府批准后,国土局可以按照拆迁的相关规定直接实施收回甄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问,提前收回这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实施?

  辽宁省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李兴国

  答:实践中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一种是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又有其他不动产,这种情况下可适用于收回的法律程序;一种是国有土地上只有房屋,并不涉及其他不动产,这种情况下可适用于房屋征收程序。

  关于第一种。开发单位(比如工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了大量投入,建设了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如各类管线、变电室等),在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处理。

  其法律依据是: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程序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公告、组织听证,再报请有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决定,决定做出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关于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居民住宅或商业门脸,纯粹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不涉及其他不动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收程序。其法律依据是:一、《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具体程序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对房屋征收的规定办理。笔者认为,本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房管局)负责办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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