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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政府与宗教裁判

 指间飞歌 2012-06-24
 
教皇政府与宗教裁判
2012-04-09 09:37:53 来源:文汇报  
 

    

    在现代人的历史想象中,中世纪的教皇常常高踞于整个基督教世界之上,是权势滔天的最高主宰。基于此,将当时的教皇政府视为一统教俗两界的专制政权,在西方学界中也是常见的现象。

    例如,法国史学家勒高夫的《中世纪文明》(“勒高夫书”)就认为,在“格列高利改革”迈出关键性一步之后,教皇制的地位逐步加强,到13、14世纪时已经演变为“真正的君主制”(第285页)。可以说,教皇加强了对主教和财政资源的控制,还利用教会法的法典化,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将自己变成了事实上的“超国家的君主”(第102页)。该书甚至认为,教皇不仅使整个教会摆脱了对世俗封建等级的从属地位,还宣称自己是“世俗和宗教统治集团的领袖”(第291页)。

    在蒂尔尼与佩因特的《西欧中世纪史》(“蒂佩书”)之中,教皇政府的形象却颇为不同。该书第10章《中世纪早期的政府》再三提醒读者,在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无论是法兰西的加佩王朝,还是德意志的萨克森王朝、萨利克王朝,都曾经遭受封建割据势力的严峻挑战。在关键时刻,是教会的坚强支持维护了王权的地位,保障了王权的威严(第186-191、200-208页)。总之,不能片面地强调政教权力相互争夺的一面,却漠然无视教会实乃中世纪国家柱石的事实。蒂佩书也没有过分地渲染教皇的权力欲,甚至试图以委婉的方式为“最伟大的中世纪教皇”英诺森三世正名。尽管当时的教会在精神、思想和世俗权力上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尽管教皇的政治权力已经大为强化,但英诺森三世不只是一位政治家,他始终致力于教会的道德革新,改善教会的内部管理。总之,没有理由认为,他对世俗政治的参与只是为了实现“个人的野心”(第337页)。

    本内特与霍利斯特的《欧洲中世纪史》(“本霍书”)甚至采取了正面讴歌的姿态。虽然教皇制在13世纪以后日益世俗化,越来越无法满足虔诚基督徒的精神需求,虽然当时的教会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腐败问题,但不能否认的是,当时的大多数教皇是胸怀大志的人,他们积极地入世,力图让世界变得更加圣洁。应当说,到了13世纪后期,11世纪改革家们的梦想真真切切地实现了:大学的发展、医院和慈善机构的建设、教会法和神学的发展,这一切的进步都是在教皇的领导和教会的扶持下实现的。总之,本霍书明确主张,“教皇的作用与种种历史传说迥异,教皇政权刺激了欧洲理性主义的发展,限制了专制政权,肯定了人的尊严,而不是相反。”(第283-285页)
 人们之所以厌恶中世纪的教皇政府,重要理由之一就是“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按照勒高夫书的取舍标准,它当然也不是什么重要的话题。在概说中世纪盛期的历史时,第三章以一笔带过的方式谈到了宗教裁判的建立。13世纪是一个“世俗化的世纪”。这时候,教会已经变得“不仅守旧而且反动”,“教会的思想垄断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形形色色的异端开始兴起,其中最重要的是相信二元论的阿尔比派(或被称为“卡塔尔派”、“清洁派”)。由于传统的和平手段未能阻止异端的蔓延,教会不得不诉诸暴力。首先,教会利用法兰西北方贵族的武力,发动了阿尔比十字军。其次,教会还组织了宗教裁判所这种镇压异端的新机构。按一时之标准,教会曾经成功过;但在后人看来,教会是失败的(第89-91页)。此外,在论及基督教社会中的社会排斥时,第八章简单提到了某种宗教裁判手册用来对付恶魔崇拜的条款(第357页)。总之,勒高夫书冷淡地表明了否定的态度:宗教裁判是中世纪教会镇压异端、排斥异己的压迫工具。

    本霍书对宗教裁判的处理同样简略,但笔调却颇为不同。在谈到血腥镇压阿尔比派的十字军给法国南部带来的灾难之后,该书指出,为了彻底肃清异端分子(中译本译为“异教徒”,实属不当),教会建立了宗教裁判制度,这是“中世纪教会最压抑的一面”。该书以带有贬义的口吻谈到,主要由多明我会、方济各会修士充任的宗教裁判官,常常采用刑讯逼供、秘密供词等手段。但它同时指出,对宗教裁判官的强烈反对,主要不是由于其手段不人道,而是因为他们篡夺了原属于主教和世俗领主的权力。该书并未过分渲染宗教裁判的血腥与反动,认为大多数宗教裁判官是相对公正的,大部分异端分子仅仅受到了监禁、佩戴耻辱标志等较轻的处罚。在中世纪的文化语境中理解,异端被正统基督徒视为一种“会传染的瘟疫”,因此宗教裁判官理应清除潜在的危险。总之,“宗教裁判的程序虽然不合理,但仍然有其道理。”(第253-254页)

    在新版的蒂佩书中,宗教裁判享有短短一小节的篇幅(第17章第55节)。该书简要地说明,在动用十字军镇压阿尔比派之后,为扫除异端之余烬,教会必须设计出一种新的更加有效的司法制度。宗教裁判的逐渐发展,正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第349-350页)。要害在于如何评价宗教裁判。类似于本霍书,该书第55节同样采取了一分为二的处理方法。一方面,更尖锐地批判了宗教裁判的不合理性:按照现代法学的观点,宗教裁判决不是公正的;按照现代的正义和人权的标准,宗教裁判的程序是极其残酷的。另一方面,从中世纪的实际出发,匿名告发、秘密讯问和刑讯逼供也是可以理解的。宗教裁判程序的本意是为受到异端指控的人们提供一种公平合理的审判方式,相对于神意裁判法和民众暴力而言,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尽管某些宗教裁判官的行为掺杂着贪欲、报复心理甚至是政治因素,尽管其手段已经违背了教会自身的原则,但宗教裁判的目标是真诚的,其领导者大多是虔诚的。无论如何,中世纪的人们将异端视为一种“毁害灵魂的传染病”,视为对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的攻击;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宗教裁判的存在是一种“可以理解的罪恶”(第349-351页)。

    (夏洞奇 作者为复旦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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