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候,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1994年的《劳动法》确立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本文主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归纳和总结了经济补偿金计算中几个重要概念的计算。针对上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司法实践,介绍了上海的特殊政策。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基数×补偿月份数
月工资基数的怎样计算?
1.原则:月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正常出勤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上限: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3.下限: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正常出勤:劳动者病假、工伤、女工孕期、产假期等属于非正常出勤,这期间的工资不能作为月工资基数计算的依据,应当将非常正常出勤月份和相应的工资剔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
5.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可以理解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全部货币。
我认为这其中还包括城镇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但不包括城镇社会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和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表达为:
工资=基本工资+各种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提成奖金、节日奖金、季度奖、年终奖……)+津贴(伙食补贴、通讯费补贴、交通费补贴……)+城镇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
补偿月份数怎样计算?
1.原则: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但是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上限: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月份数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月份数按照“1.原则”的规则计算,不受12个月的限制。
举例:
甲在A单位工作3年7个月,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3年部分为3个月经济补偿金,剩余7个月已经超过半年,应当按照1年计算。因此,甲的经济补偿为4个月。
乙在B单位工作2年1个月,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2年部分为2个月经济补偿金,剩余1个月不满半年,应当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因此,乙的经济补偿2.5个月。
丙在C单位工作13年,月工资人民币2万元。由于丙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2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丙的经济补偿金为12个月。
丁从2005年1月1日进入单位,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由于跨越2008年1月1日,因此丁的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丁的经济补偿为2个月。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入用人单位,于2008年1月1日后离职,这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就会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这时就要把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由于计算和解释相对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