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时间 2009-09-15 17:38:27| 分类: 财务会计|字号 订阅 1、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7、除增值税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其中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的企业,应该向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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