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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约定“互无扶养义务”有效吗?

 指间飞歌 2012-07-04
再婚约定“互无扶养义务”有效吗?
日期:2012-06-15 14:48:00   作者: 来源:老人报
  
    

 2012-05-02 来源: 老人报

  问:2010年重阳节,我父亲与赵女士再婚。为避免日后增加负担,我特意帮二位老人制定了一份书面再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实行AA制,经济各自独立,生活中互无扶养、照顾义务。今年3月中旬,我父亲因脑血栓病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而我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又生活在外地,我与赵女士沟通,请求她给予照料。赵女士却以“互无扶养、照顾义务”之协议约定为由予以拒绝。并提出要么按月支付她照料费,要么另花钱雇保姆。老人再婚时作出的“互无扶养义务”约定有效吗?

  答:我国民法虽然有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之原则,但其大前提是“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因违法而归于无效。《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你父亲与赵女士所签订的“互无抚养义务”协议因违反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当然,鉴于赵女士也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你和她还是协商解决为好。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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