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轻微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 失 |
一般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上1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4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7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3以上1.5 m3以下或者幼树40株以上6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9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严重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1.5m3以上2m3以下或者幼树6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2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轻微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
|
一般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上5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5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
较重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5m3以上7m3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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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7m3以上10m3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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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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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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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3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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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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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3以上10m3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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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3以上20m3以下或者幼树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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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轻微 |
毁坏林木1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毁坏林木1m3以上2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4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毁坏林木2m3以上3m3以下或者幼树40株以上6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严重 |
毁坏林木3m3以上4m3以下或者幼树60株以上8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特别严重 |
毁坏林木 4m3以上或者幼树8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5 |
违法开垦林地的,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开垦面积300平方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以上4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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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开垦面积300平方以上500平方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4元以上6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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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开垦面积500平方以上700平方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6元以上8元以下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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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开垦面积700平方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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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轻微 |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20亩以下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5亩以下的;
(三)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下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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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20亩以上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5亩以上的;
(三)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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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经营、加工的,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3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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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 数量10m3以上30m3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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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 数量30m3以上50m3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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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 数量50m3以上的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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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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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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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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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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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木材有下列行为的: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运输数量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没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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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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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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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3以上10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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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达以10m3以上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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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格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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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的木材数量、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 |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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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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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 |
轻微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5m3以下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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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5m3以上10m3以下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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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10m3以上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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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没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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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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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在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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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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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在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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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改变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种面积20亩以下的或国家一般公益林或省市公益林50亩以下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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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改变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种面积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或国家一般公益林或省市公益林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改变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上的或国家一般公益林或省市公益林100亩以上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
11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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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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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处以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
较重 |
猎获物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在5只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
严重 |
猎获物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在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猎获物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在10只以上20只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
12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㈡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取得狩猎证,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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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猎获物非国家保野生动物10只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
较重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猎获物非国家保野生动物10只以上20只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
13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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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14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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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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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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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15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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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0只以上3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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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00只以上5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至7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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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00只以上10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7倍至9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00只以上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9倍至10倍的罚款 |
16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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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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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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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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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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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进行野外考察,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拍摄资料;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进行野外考察,并进行标本采集的 |
没收所获标本;可以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8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轻微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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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重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严重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倍至10倍的罚款 |
19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
|
一般 |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
|
较重 |
同时出售、收购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 |
20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进行野外考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没有采集标本的
|
没收考察资料;可以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采集、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采集收购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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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严重 |
同时采集收购属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21
|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缓冲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未造成明显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明显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对自然保护区造成明显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有下列行为的:(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轻微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繁殖材料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一般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价值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倍的罚款 |
|
25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其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
轻微 |
实施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实施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较重 |
实施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
26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销售额在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销售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销售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7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严重 |
在森林高火险区和森林高火险期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28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29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一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二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重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严重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四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特别严重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30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重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严重 |
在森林高火险区和森林高火险期,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31
|
有下列行为的: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严重 |
在高森林火险期或高森林火险区,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一级情况下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二级情况下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重 |
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情况下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严重
|
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四级情况下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特别严重 |
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情况下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一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二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重 |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严重 |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四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特别严重 |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32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 |
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的 |
处非法经营额4倍至5倍的罚款 |
|
33 |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毁坏林木1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毁坏林木1m3以上 2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4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毁坏林木2m3以上 3m3以下或者幼树40株以上6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严重 |
毁坏林木3m3以上4m3以下或者幼树60株以上8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特别严重 |
毁坏林木 4m3以上或者幼树8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34 |
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35 |
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2公顷以下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2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3公顷以上4公顷以下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4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5公顷以上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0元的罚款 |
|
36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不合格,但未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 |
|
一般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不合格,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的罚款 |
|
较重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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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除治或扑灭、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
|
轻微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或者用于国家重点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造林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10亩以上,或者用于国家重点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造林1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除治或扑灭、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0.5%以上或占乡镇森林面积1%以上的; |
轻微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市森林面积0.5%以上1%以下或占乡镇森林面积1%以上2%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市森林面积1%以上1.5%以下或占乡镇森林面积2%以上3%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市森林面积1.5%以上或占乡镇森林面积3%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除治或扑灭、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轻微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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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竹材、木竹加工成品半成品的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种苗或者木材、竹材、木竹加工成品半成品的,除按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可并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运输林木种苗1000株以下或木材2m3以下的
|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运输林木种苗1000株以上2000株以下或木材2m3以上5m3以下的 |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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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运输林木种苗2000株以上3000株以下或木材5m3以上10m3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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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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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运输林木种苗3000株以上或木材10m3以上的 |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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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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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5公斤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5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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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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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30公斤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40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轻微 |
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4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轻微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的罚款 |
|
42 |
种子经营者违反包装、标签、数据、生产经营档案和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轻微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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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
43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价值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的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
44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
|
45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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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抢采掠青的,损坏母树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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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收购种子数量1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0.5公斤以下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收购种子数量1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0.5公斤以上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
并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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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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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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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50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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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数量在5只以下的 |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数量在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 |
严重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数量在10以上15只以下的 |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0000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数量在15只以上20只以下的 |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
49 |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轻微 |
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数量在1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数量10只以上3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上70000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数量在30以上5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0000元以上90000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数量50只以上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0 |
食用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食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食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食用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1 |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轻微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数量在2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数量200只以上5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数量500只以上7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物数量700只以上10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数量1000只以上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3 |
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数量在2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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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批准,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数量在200只以上5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数量在500只以上7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数量在700只以上1000只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0000元以上90000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未经批准,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数量在1000只以上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4 |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撒销,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己在目的地开始筹建的,并对地表有所破坏的 |
责令其限期撒销;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己在目的地开始圈地动工的并有建筑物的 |
责令其限期撒销;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己在目的地开始营业的 |
责令其限期撒销;可处以20000元的罚款 |
55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轻微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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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较重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56 |
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材料的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的,由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认定其无效,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并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材料的 |
认定其无效;收缴其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材料;处以1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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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变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材料的 |
认定其无效;收缴其变造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
处以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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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伪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材料的, |
认定其无效;收缴其伪造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材料;处以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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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对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除没收所运木材外,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10-50%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轻微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处以相当于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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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3以上10m3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处以相当于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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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3以上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处以相当于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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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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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2、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土、烧荒的;3、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4、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5、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6、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
7、非法占有、征用红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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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二)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五)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六)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当事人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的湿地恢复费由当事人承担。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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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 |
轻微 |
擅自围(开)垦湿地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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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填埋湿地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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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
|
轻微 |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烧荒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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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烧荒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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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 |
轻微 |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在湿地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湿地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的罚款 |
|
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 |
轻微 |
非法占用重点湿地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征用重点湿地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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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
轻微 |
开垦、占用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
|
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 |
轻微 |
擅自移植红树林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严重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采摘红树林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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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采伐红树林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移植红树林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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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擅自采摘红树林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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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的 |
轻微 |
非法占用红树林地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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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征用红树林地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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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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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
1、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
2、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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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其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对出让、出租、发包或以林木、林地作价入股方的违法所得,并对调处裁定、决定确定的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
轻微 |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未造成损失的 |
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造成损失的 |
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 |
|
当事人擅自在有争议的林地上造林的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擅自在有争议的林地上造林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迁移所造林木;逾期不迁移的,所造林木归调处裁定、决定确定的林地权属者所有。 |
较重 |
擅自在有争议的林地上造林的 |
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迁移所造林木,逾期不迁移的,所造林木归调处裁定、决定确定的林地权属者所有。 |
|
60 |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调处裁定、决定确定的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毁坏林木1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毁坏林木1m3以上2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4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毁坏林木2m3以上3m3以下或者幼树40株以上6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严重 |
毁坏林木3m3以上4m3以下或者幼树60株以上8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特别严重 |
毁坏林木 4m3以上或者幼树8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6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
(二)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
(三)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四)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
(五)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它管理设施;
(七)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
|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工作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该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该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该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 |
轻微 |
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非抚育性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的罚款 |
|
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 |
轻微 |
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烧荒、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的罚款 |
|
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
轻微 |
散放牲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放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的罚款 |
|
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 |
轻微 |
采挖树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采集野生植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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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猎捕野生动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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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 |
轻微 |
擅自开垦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采石(矿)、采砂、采土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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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它管理设施 |
轻微 |
擅自移动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它管理设施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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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它管理设施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00元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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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
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项: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古树名木主管机关(以下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4、《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赔偿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造成古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损害古树明木正常生长受损程度在10%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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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损害古树明木正常生长受损程度在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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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损害古树明木正常生长受损程度在2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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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损害古树明木正常生长受损程度在30%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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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致死的 |
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古树名木主管机关(以下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4、《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赔偿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造成古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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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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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损害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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