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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chinazhc188 2014-09-28
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规范自由裁量权  加入时间:2008/5/29 9:52:11  admin  点击:3884
(共有自由裁量权40项,细化为122项
第一章 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一、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2、买卖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二倍的罚款。
 二、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的,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二倍的罚款。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的,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三、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标准:
5、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依法赔偿损失,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
6、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依法赔偿损失,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7、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节特别重大的,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依法赔偿损失,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8、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节较轻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
9、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节较重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一、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经营数量,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斤以下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50斤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100斤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0—150斤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50—200斤的,处以四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200斤以上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3、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无证生产种子50斤以下,经营种子100斤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无证生产种子50-100斤,经营种子100-200斤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无证生产种子100—200斤,经营种子200—300斤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无证生产种子200斤以上的,经营种子300斤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5、违法所得100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0—500元的处以二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0元以上的处以三倍的罚款。
8、没有违法所得的,有(一)至(三)项行为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处罚:
销售、采种50斤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销售、采种50-100斤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销售、采种100-200斤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销售、采种200斤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四、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9、有以上一项行为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10、有以上两项行为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11、有以上三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12、有以上四项行为的,处以七千元的罚款。
13、有以上五项行为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五、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标准:
14、违法所得1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15、违法所得100—200元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16、违法所得200—300元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17、违法所得300—400元的处以4万元的罚款。
18、违法所得400元以上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9、所采林木种子价值100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0、所采林木种子价值100—500元的,处以二倍的罚款。
21、所采林木种子价值500元以上的,处以三倍的罚款。
七、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22、收购林木种子价款500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3、收购林木种子价款500元以上的处以二倍的罚款。
八、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24、接种1种病、虫害且在10株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25、接种1种病、虫害10—20株,接种2种病、虫害10株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26、接种1种病、虫害20—30株,接种2种病、虫害以上10株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一、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对于个人行为,处每公顷5千元的罚款。
2、对于单位、法人行为,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二章 行政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一、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盗伐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二、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 规定处罚。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4、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三、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5、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树木情节较轻的,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6、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树木情节严重的,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7、非法开垦林地,没有造成林木毁坏的,山区林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平原地区林地的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四、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8、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用途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9、擅自改变防护林以外的其它有林地用途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10、擅自改变无林地、采伐迹地、宜林地等林地用途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五、第四十四条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1、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木材价款1000元以下的,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12、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价款1000-3000元的,处没收木材价款20%的罚款。
1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价款3000-5000元的,处没收木材价款30%的罚款。
1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价款5000-10000元的,处没收木材价款40%的罚款。
15、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价款10000元以上的,处没收木材价款50%的罚款。
16、3次以下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17、3次以上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第二节 森林防火条例
一、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给予十元罚款。
2、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3、有第六项行为的,过火面积在10亩以内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的罚款。
4、有第六项行为的,过火面积在10-20亩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300元的罚款。
5、有第六项行为的,过火面积在20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一、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只要涉及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事件必须立案,立案标准参见《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事件必须立案标准》。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涉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1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3倍罚款;涉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2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5倍罚款;涉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3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8倍罚款;涉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4只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10倍罚款;
3、虽没有猎获物,按以下标准处罚:
(1)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3次或使用猎套50-100个、陷阱10-30个的;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3次的,给予1000元罚款。
(2)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4-6次或使用猎套101-300个、陷阱31-60个的;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4-6次的,给予2000元罚款。
(3)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7-10次或使用猎套301-500个、陷阱60-100个的;4、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7-10次的,给予3000元罚款。
二、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涉及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1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2倍罚款;涉及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2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4倍罚款;涉及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3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6倍罚款;涉及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4只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8倍罚款;
5、虽没有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3次或使用猎套50-100个、陷阱10-30个的;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3次的;因违法狩猎被处罚过1次的,处于300元罚款。
(2)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4-6次或使用猎套101-300个、陷阱31-60个的;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4-6次的;因违法狩猎被处罚过2次的,处以500元罚款。
(3)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7-10次或使用猎套301~500个、陷阱60-100个的;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7-10次的;因违法狩猎被处罚过3次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6、有猎获物,涉及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1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2倍罚款;涉及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2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3倍罚款;涉及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3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5倍罚款。
7、虽没有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3次或使用猎套50-100个、陷阱10-30个的;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3次的;因违法狩猎被处罚过1次的处于300元罚款。
(2)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4-6次或使用猎套101-300个、陷阱31-60个的;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4-6次的;因违法狩猎被处罚过2次的处以500元罚款。
(3)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7-10次或使用猎套301-500个、陷阱60-100个的;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7-10次的;因违法狩猎被处罚过3次的处以1000元罚款。
四、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8、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标准执行。
9、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五、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0、列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五倍的罚款;
11、列入国家2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七倍的罚款;
12、列入国家1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十倍的罚款。
六、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3、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1次的处以3000元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2次的处以5000元罚款。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1次的,处以30000元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2次的,处以50000元罚款。
七、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5、列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16、列入国家2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17、列入国家1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一、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列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4倍的罚款;
2、列入国家2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7倍的罚款;
3、列入国家1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10倍的罚款。
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4、列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4倍的罚款;
5、列入国家2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7倍的罚款;
6、列入国家1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10倍的罚款。
三、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1次的处以20000元的罚款;
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2次以上的处以400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一、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以30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100元罚款。
3、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4、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情节轻微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5、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较重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6、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严重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7、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300元罚款;
8、拒绝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六节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一、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或者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3、隐瞒、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标准:
4、违法调运的产品经检疫没有携带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以50元罚款;
5、违法调运的产品经检疫携带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章 地方法规
第一节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一、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擅自变更国有林场的区界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擅自变更国有林场的区界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的罚款。
2、擅自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栽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3、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没有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的罚款。
4、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栽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第二节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给予劝阻警告,劝阻警告不听的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在自然保护区内挖土、采石、筑坟以及从事其他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给予劝阻警告,劝阻警告不听的可以处以100元的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内挖土、采石、筑坟以及从事其他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4、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造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5、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6、毁坏市级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200元的罚款;
7、毁坏省级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500元的罚款;
8、毁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8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规章
第一节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一、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节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
一、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法调运的产品经检疫没有携带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调运的产品经检疫携带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并没有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调运的产品经检疫没有携带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以50元罚款;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或者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法调运的产品经检疫没有携带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调运的产品经检疫携带省级检疫对象或相当级别的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并没有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4、违法调运的产品经检疫携带国家级检疫对象或相当级别的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并没有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三节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一、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
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50元的罚款。
3、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5、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没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6、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造成森林、林木毁坏,情节轻微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7、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造成森林、林木毁坏,情节较重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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