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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滥伐林木一案——没有林木价值和林地权属证明,影响案件处罚幅度和案件的定性

 李朝云律师 2018-07-21

    【以案说法】潘某滥伐林木一案——没有林木价值和林地权属证明,影响案件处罚幅度和案件的定性。

以下是XS林罚决字[ 2018 ] 009 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部分:

被处罚人潘某滥伐林木一案,经查明:2018 4月,被处罚人潘某在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采伐林木,经勘验,采伐梓树22株,材积3.762立方米。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潘某以1300元收购了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龙某的林木,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系滥伐林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潘某本人陈述 ,证实被处罚人潘某在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滥伐林木行为: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三:鉴定意见书,均证实滥伐林木株数、出材量。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被处罚人潘某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其二,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XS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本案法定情节:本案无法定从轻情节。                                                                

本案酌定情节:被处罚人潘某对本案的违法事实认识态度好,自愿接受处罚,要求从轻。                                                                      

综上,本局认为潘某滥伐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补种树木一百一十株;并罚款肆仟元整。

该处罚文书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本案缺乏程序方面的说明。二是在违法事实方面,没有叙述滥伐的事实,即“被处罚人潘某以1300元收购了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龙某的林木”;无证采伐林木材积3.762立方米,鉴定意见中没有出具无证采伐的蓄积和林木价值的意见,如没有林木价值的认定,处罚就没有标准和幅度;被处罚人潘某在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采伐林木,该林木为龙某所有,缺乏相关权属证明等材料,这影响案件性质认定,不足以证明是滥伐,也可能是盗伐。三是在说理方面,由于违法事实没有阐述“被处罚人潘某以1300元收购了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龙某的林木”,因此在说理时阐述:“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潘某以1300元收购了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龙某的林木”。有主观臆断之嫌;四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方面,结构不严谨、重复,适用自由裁量笼统,没有具体条款。

下面是修改后的内容:

被处罚人潘某滥伐林木一案,本局于2018412日发现立案。在查处中,本局向潘某告知了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权利,对所有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处罚人潘某就本案的违法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放弃了申辩和听证权。本案现己审查终结。

经查明:2018 46日,被处罚人潘某以1300元收购了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龙某的林木,并签订了收购树木合同。次日,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处罚人潘某雇请他人在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龙某的自留山上采伐梓树22株,经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材积3.762立方米,价值13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潘某本人陈述 ,证实被处罚人潘某以1300元收购了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龙某的梓木和在柑子园地段滥伐林木行为的事实:证据二:三和村村委会的证明,证实潘某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了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龙某自留山上的林木;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滥伐林木株数、出材量。证据四: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滥伐林木株数、出材量和林木价值;证据五:林木收购合同,证实了证实被处罚人潘某以1300元收购了D镇三和村柑子园地段龙某的梓木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潘某收购他人林木,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系滥伐林木行为,侵害了国家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处罚人潘某的违法事实被我局发现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要求从轻处罚,可以酌情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XS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X条第K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补种树木一百一十株;并罚款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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