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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yangham 2012-07-06
张家界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资源林政类(18种)
序号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处罚机关
1
盗伐森林
或者
其他林木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以下基准罚款:
1、盗伐数量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盗伐数量0.5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至4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盗伐数量1至1.5立方米或者幼树40至6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4、盗伐数量1.5至2立方米或者幼树60至8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5、盗伐数量2至2.5立方米或者幼树80至10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6、盗伐数量2.5至3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120株的,并处盗伐林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2
滥伐森林
或者
其他林木
1、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一、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以下基准罚款:
1、滥伐数量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罚款;
2、滥伐数量2至6立方米或幼树50至10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滥伐数量6至10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上4倍以下罚款;
4、滥伐数量10至15立方米或幼树200至25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3
超过木材生产
计划采伐森林
或者其他林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以下基准罚款:
1、滥伐数量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罚款;
2、滥伐数量2至6立方米或幼树50至10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滥伐数量6至10立方米或幼树100至至20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4、滥伐数量10至15立方米或幼树200至25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4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买卖证件价款在200元至1000元的,处买卖价款1倍罚款;
2、买卖证件价款在1000元至5000元的,处买卖价款2倍罚款;
3、买卖证件价款超过5000元的,处买卖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5
非法收购明知是
盗伐、滥伐的林木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收购明知是滥伐林木在5立方米以下的,处违法收购木材价款1倍的罚款;
2、收购明知是滥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违法收购木材价款2倍的罚款;
3、收购明知是盗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处违法收购木材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6
未按规定完成
更新造林任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按以下基准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的罚款:
1、当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更新造林面积50%的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应完成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2、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任务或责任单位未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处应完成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
违法
经营、加工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在5立方米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在5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在15立方米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
擅自开垦林地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擅自开垦不含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且面积较小,对林地原貌改变不大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恢复林地原貌,认错态度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2、擅自开垦其他林地不足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3、擅自开垦公益林不足3亩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不足8亩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9
毁坏森林、林木
1、《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毁坏森林、林木不足20株的;处毁坏森林、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2、毁坏森林、林木20至50株的;处毁坏森林、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3、毁坏森林、林木50至100株的;处毁坏森林、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4、毁坏森林、林木100至200株的;处毁坏森林、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5、毁坏森林、林木200株以上的;处毁坏森林、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10
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2、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面积5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3、擅自将其他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3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4、擅自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改为非林地的,面积不足3亩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1
临时占用林地
逾期不归还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第二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2、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面积5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3、擅自将其他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3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4、擅自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改为非林地的,面积不足3亩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2
无证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第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至10%的罚款;
3、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4、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13
使用伪造、涂改的
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第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伪造、涂改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2、伪造、涂改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没收木材价款20%的罚款;
3、伪造、涂改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没收木材价款30%的罚款;
4、伪造、涂改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没收木材价款40%的罚款;
5、伪造、涂改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没收木材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4
承运无木材
运输证的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没收运费,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承运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处运费1倍罚款;
2、承运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运费2倍罚款;
3、承运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5
擅自改变防护林和
特种用途林林种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改变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处所获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
2、改变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处所获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6
非法采伐、移植
或损毁古树名木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9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没收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不需判处刑罚的,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非法损毁、移植古树名木的,处古树名木价值5至6倍罚款;
2、非法损毁、移植古树名木导致树木死亡的,处古树名木价值7至8倍罚款;
3、非法采伐古树名木的,处古树名木价值9至10倍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7
逃避检查、强行
冲关运输木材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9条第3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以伪装、藏匿方式逃避检查数量在5立方米以下的,处200元罚款;
2、以伪装、藏匿方式逃避检查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以伪装、藏匿方式逃避检查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强行冲关数量在5立方米以下的,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4、以伪装、藏匿方式逃避检查数量在15立方米以上或强行冲关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8
违规流转森林资源
《湖南省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3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流转面积国有5公顷以下、集体在10公顷以下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
2、流转面积国有5至10公顷、集体在10至20公顷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流转面积国有10至30公顷、集体在20至40公顷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流转面积国有30至50公顷、集体在40-60公顷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流转面积国有50公顷以上、集体在60公顷以上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类(18种)
19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殖场所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场所的:
1、破坏面积不足1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2、破坏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3、破坏面积5公顷以上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至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破坏面积不足1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
  2、破坏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3、破坏面积5公顷以上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0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
或者未按证件规定
猎捕重点保护的
野生动物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特许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
2、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无需判处刑罚的,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无需判处刑罚的,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4、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无需判处刑罚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的罚款;
5、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无需判处刑罚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
6、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无需判处刑罚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7、无特许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8、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猎获物,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9、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0、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猎获物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猎获物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1
未取得狩猎证
或者未按证件规定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取得狩猎证,但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取得狩猎证,但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2
伪造、倒卖、转让
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倒卖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伪造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转让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倒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伪造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可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3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没有猎获物的,认错态度好,处500元的罚款;
  2、没有猎获物的,认错态度恶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猎获物属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5000元的罚款;
  4、猎获物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猎获物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4
伪造、倒卖、转让
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1、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倒卖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伪造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伪造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5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捕杀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6
违法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取得运输证明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未取得运输证明运输、邮寄、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3、未取得运输证明运输、邮寄、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4、取得运输证明但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取得运输证明但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取得运输证明但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7
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但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处相当于实物2至3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但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处相当于实物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但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处相当于实物5倍以下10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8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9
无证或者违规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处相当于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有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吊销采集证,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有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吊销采集证,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0
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非法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2、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3、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可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1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情节较轻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态度较好的,没收考察资料,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态度恶劣的,没收考察资料,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2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责令改正,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态度较好,影响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态度不好、造成一定影响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态度较好,影响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态度不好、造成一定影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33
违法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责令改正,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34
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态度较好的,补充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态度恶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涉及珍稀物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35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放牧、采药、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狩猎、捕捞、采石等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开垦、烧荒、开矿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受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36
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候鸟栖息繁衍环境已经造成影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类(12种)
37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按下基准并处罚款: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500元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货值2000元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8
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不足10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成灾面积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以元以下罚款;
3、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处以1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9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其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基准并处罚款:
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不足10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成灾面积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0
违法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1、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封存、没收或销毁非法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2、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处以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4、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1
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按下基准并处罚款:
1、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不足10亩的,处以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处以7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2
违规调入松科类植物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7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3
对松科植物处置不当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导致疫情传入且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疫情扩散蔓延面积不足50亩的,处以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导致疫情传入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疫情扩散蔓延面积50亩以上不足100亩的,处以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导致疫情传入且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或疫情扩散蔓延面积100亩以上不足500亩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4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封存、没收或销毁非法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2、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封存、没收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处以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货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5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以5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3、态度特别恶劣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6
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对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也可责令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到指定地点隔离试种,并处以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封存、没收或销毁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以6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处理,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7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 当责责令赔偿,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可处以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可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可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8
引起疫情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责令赔偿,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不足10亩的,可处以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扩散面积10亩以上不足30亩的,可处6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扩散面积30亩以上的,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四、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类(8种)
49
损毁花草树木
及设施、设备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态度较好的,处50元的罚款;
2、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态度恶劣的,处80元的罚款;
3、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元的罚款。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50
在禁火区内违规用火或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二)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处50元的罚款;
2、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态度恶劣的,处100元的罚款;
3、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造成环境污染,处200元的罚款。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51
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三)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态度较好,处50元的罚款;
2、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态度恶劣的,处100元的罚款;
3、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涉及珍稀植物的,处200元的罚款。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52
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未引起断流的,处以200元的罚款;深切
2、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虽引起断流但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处以400元的罚款;
3、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引起断流且态度恶劣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53
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2、无证导游或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态度恶劣或者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处以400元的罚款;
3、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54
违法从事经营活动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2、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态度恶劣的,处以400元的罚款;
3、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55
损毁林木及
设施、设备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态度较好,处以100元的罚款;
2、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态度恶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林场
56
违规用火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予以警告,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能主动采取防范措施的,处以50元的罚款;
2、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能听从执法人员劝告,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3、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态度恶劣、不听劝告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林场
五、林木种子、苗木类(17种)
57
生产、经营
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下基准罚款: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200公斤以上不足6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上不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不足2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8
无证或违规
生产、经营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第二款:(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1年生苗木不足4万株、2年生苗木不足1万株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不足2000株,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1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不足6万株、2年生苗木1万株以上不足2万株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上不足5000株,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至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不足2000公斤、1年生苗木6万株以上不足10万株、2年生苗木2万株以上不足4万株、3年生以上大苗5000株以上不足1万株,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1年生苗木10万株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万株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59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第二款:(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证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变卖、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证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伪造《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证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0
在国内销售境外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数量不足5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销售数量5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销售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1
违法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不足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2
经营未包装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责令改正,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经营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不足500公斤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3
经营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责令改正,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完全的,对应当标注的项目而没有标注的处以1000元/项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
  2、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处以1000元/项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1万元(不含10000元);
  3、没有种子标签和依法从境外引进的种子没有中文标签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4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责令改正,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对错误的标签或标明了的错误数据进行涂改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被处罚后仍使用错误标签或涂改数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伪造标签和试验、检验数据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5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责令改正,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没有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以及虽然保存但不到规定年限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没有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遗失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伪造生产、经营档案,篡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6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改正,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不承担责任。
2、虽有备案但内容不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虽有备案但超过了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虚假备案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7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经营、推广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500公斤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4、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8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中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1倍的罚款;
    2、抢采掠青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2倍的罚款;
3、抢采掠青的、损坏母树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9
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不足50公斤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的罚款;
  2、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20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上不足100公斤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至1.5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0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试验,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不足10亩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上不足30亩的,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亩以上不足50亩的,处以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50亩以上的,处以30000以上50000以下元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1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纠正错误及时的,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并可处500元罚款;  2、情节较严重、纠正错误不及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并可处500至800元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又不纠正错误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2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林木壮苗合格证》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撤销其发证资格,可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其发证资格,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
73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林木壮苗合格证》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收伪造的《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
1、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证件,处500元的罚款;
2造成经济损失较小的,没收证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元;
3、造成经济损失较大、影响恶劣的,没收证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过超过30000元。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
六、森林防火类(7种)
74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基准处罚: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强制才停止的,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75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并按下列基准处罚:
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制定了整改措施,但措施没有落实,整改不到位,火灾隐患没有得到消除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3、没有制定整改措施,火灾隐患不加以消除的,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76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按下列基准处罚: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强制才停止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77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处以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3、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经强制才停止的,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78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警告,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罚款;
3、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强制才停止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79
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责令改正、警告,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经强制才停止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80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责令改正、警告,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4000元罚款。
3、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经强制才停止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七、林产品质量安全类(3种)
81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23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基准罚款:
1、未按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两年的,处200元罚款;
2、使用肥料、农药、兽药资料记录不全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肥料、农药、兽药资料没有记录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植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发生和防治、采集、屠宰记录不全的,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5、植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发生和防治、采集、屠宰没有记录的,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6、因记录不全或没有记录对发生事件后调查造成影响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82
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23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基准罚款:
1、非食用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食用林产品标识不符,产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非食用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且产品标识不符、食用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产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非食用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且产品标识不符、食用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产品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食用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且标识不符的,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83
违规使用食用林产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违规使用包装材料,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价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产品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价值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价值在100000元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八、城市园林绿化类(7种)
84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1、采折、损坏、践踏城市树木、花草数量较少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采折、损坏城市树木数量在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采折、损坏、践踏城市树木、花草直至死亡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张家界市
林业局
85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1、擅自修剪城市树木,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损坏造型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2株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砍伐树木2至5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树木5至10株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数量超过10株,不需判处刑罚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张家界市
林业局
86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价在500元以内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价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价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价在4000以上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张家界市
林业局
87
砍伐、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1、对古树名木养护不当致其受到损伤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对古树名木养护不当致其死亡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砍伐古树名木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张家界市
林业局
88
非法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m2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m2以上10m2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
用地10 m2以上20m2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 m2以上50m2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0m2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张家界市
林业局
89
违法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的,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元;
2、认错态度不好,经规劝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0000元;
3、态度恶劣,强制改正的,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张家界市
林业局
90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单位管理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1、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认错态度不好,经规劝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态度恶劣,强制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张家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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