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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案件审理谈话教育模式初探

 徐徐读书 2012-07-10

创新案件审理谈话教育模式初探

新闻来源:培训处   发布时间:2012-05-22  浏览量:311次   [字号:  ]  [打印]

 □朱强

案件审理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查违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正确执行党纪政纪,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的客观要求。本文就案件审理谈话工作中如何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审理谈话的教育方式方法作一些探讨。

一、立足换位思考问题,创新审理谈话教育方法

一是坚持换位思考的思维方式,站在违纪人员的角度审理案卷材料。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认真审核、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用无错的眼光来审视每一项错误事实,最大限度的防止错误的定性,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二是坚持换位思考的谈话机制,站在被调查人的角度做

好审理谈话工作。应坚持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教人”的方针,认真听取调查对象的申辩意见,找准被谈话者的心理障碍,有针对性的消除被谈话者的思想顾虑,把思想工作做准、做通,从感情上贴近他们,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教育质量和效率。

三是坚持换位思考的处理模式,站在违纪人员的角度综合考虑其所犯错误性质、危害后果、认错态度等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好惩处与教育的关系,善于运用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努力使案件处理达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被处分人员受到教育,取得最佳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加强工作的责任心,创新审理谈话工作策略

一是加强工作的责任心,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制约监督作用。注重了解违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因素,用辩证的、全面的观点分析案件的事实,理清案件发展中的来龙去脉、多案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确认案件的轻重、错误的大小,对同一类案件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二是坚持审慎与创新并重,不断改进案件审理谈话的方式方法。注重听取被谈话人对案件调查情况的意见,当发现调查工作中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时,及时与调查组人员交换意见,改进调查工作方式、方法或手段。

三是注意审理谈话工作策略,坚持惩处与教育的有机统一,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注重谈话过程中的宣传教育与工作策略,充分听取违纪人员的陈述,引导违纪党员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允许其表明自己的观点,或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无错或错轻的申辩,确保对违纪者定性处理的准确性。

三、合理设计谈话内容,确保审理谈话取得实效

一是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合理设计谈话内容。在谈话中,要详细讲解证据、讲解条规,对每一个定案细节都让“证据先行”,依纪定性,使被谈话人真正认识到事实认定是清楚的,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党纪政纪的,是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

二是对违纪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处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案件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我们在审理谈话时要求其深刻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端正为党和人民继续作出贡献的态度,鼓励其努力工作,不要背思想包袱,不要垂头丧气,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肯努力,仍有机会再次获得组织的信任,继续为党、为国家、为人民服务。

三是在谈话中注重对被谈话人进行思想教育,宣讲党纪法规和政策,增强政策说理性。在审理谈话中,既要合理设计谈话内容和做好错误事实的核实,同时又要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政策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使其明确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何种行为违反何种纪律,力求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谈话人切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心悔改,使审理谈话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四、严格审理谈话程序,树好纪检干部执纪形象

一是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率的关系。严格按照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切实保证案审质量。增强实体程序并重的意识,把对程序的审查放在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防止和减少程序不合法、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执纪偏差,力争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正确处理好惩处与教育的辩证关系。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与人为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审慎处理案件。认真听取违纪者陈述违纪事实及认错态度,依据违纪事实及情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条对照讲解党纪政纪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纪者进行教育,使违纪者感到入情入理,心服口服。

三是要“以案说法、以案说纪”,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树好形象。认真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的谈话活动,全面履行审理程序,利用身边的典型案例警示被谈话的违纪党员和干部。要以案说纪,宣传和解释其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和政策界定,在审理程序上做到全面到位,切实增强审理谈话工作的教育效果。通过谈话与教育真正树立起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

五、区别不同谈话对象,做好违纪人员警示教育

一是在审理谈话中,要因人而异。所谓因人而异,是指政策纪律教育的内容和方法要根据不同的谈话对象而有所不同。在方法上既要晓之以“理”,又要示之“威”。既要针对一般违纪人心理矛盾和恐慌等状态,晓之以“情”,感化其打消思想顾虑,给予悔过自新的勇气和机会;针对少数顽固对象纪律观念淡薄、满不在乎的心理和避重就轻、极力狡辩、企图蒙混过关的态度,晓之以利害,使其认识顽固对抗的严重后果,促其交代问题。

二是要因时而用,区别不同谈话对象打好“预防针”。根据案件审理调查的不同时段,分别采取政策疏导教育。如果审理一案多人,应坚持个别谈话,避免被谈话人订立攻守同盟,串供说假,否认事实。审理谈话人员的话要短、少、准。发言时间要短,简明扼要;介绍情况要少,防止泄密;使用语言要准,避免言不达意,更不能说“过头”话。做到不许愿、不暗示处分结果,防止将来被谈话人的纠缠,降低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

三是要正确运用谈话技巧,确保案件审理谈话取得实

效。在审理实践中,要因人而异,灵活掌握谈话技巧、谈话方法,注意做到:让被谈话人再次对违纪事实重新陈述一遍,并结合自己的思想变化,提高认识,分清是非,划清对与错的界限;让被谈话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愿望,并完整准确、负责任的向组织汇报;结合被谈话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向其宣传贯彻有关党纪党规和国家的法律条规,使其对该受到什么样的处分,做到心里有底;向被谈话人应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该批评的要批评,该鼓励的要鼓励,使被谈话人放下包袱,积极配合,以达到警示教育之目的。

六、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保证定性处理准确无误

一是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搞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审查错误事实是否清楚,认定的错误事实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审查定性是否准确等,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二是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切实把好程序关、量纪关、法纪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看是否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既不过头,又不姑息迁就。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党内或行政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恰当。

三是要保证案件审理做到客观公正,正确无误,必须处理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慎审快结,避免因纠缠于细枝末节的问题而影响案件审理效率,错过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努力做到高质量和高效率的统一。因此,对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谈话都要高质量严要求,使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作者系四川省宜宾市纪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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