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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昵称7316089 2012-07-21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陈某交代,广东的“上家”其实就是指有公转私需求的公司,当地人俗称“变现公司”或“地下钱庄”。“深圳有些人专门帮人洗钱,他们收到钱后,就需要账户多次转账,然后把钱转到他们指定的账户中。我就负责在重庆开户,帮助他们进行转账,他们就是我的客户。”

    7月7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向记者披露,该院近日以非法经营罪先后批捕了靠转账赚取巨额手续费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等12人。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犯罪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批捕的首批4件相关案件。 

    夫妇俩替人非法转账150余亿元,获利200余万元 

    现年36岁的陈某是广东汕头人,她从2009年底开始伙同丈夫张某,与广东的“上家”通过网络银行进行公转私业务,收取转账金额的约万分之三作为手续费。 

    据陈某交代,广东的“上家”其实就是指有公转私需求的公司,当地人俗称“变现公司”或“地下钱庄”。“深圳有些人专门帮人洗钱,他们收到钱后,就需要账户多次转账,然后把钱转到他们指定的账户中。我就负责在重庆开户,帮助他们进行转账,他们就是我的客户。” 

    陈氏夫妇分工合作,由陈某依靠广东老乡的关系联系业务并转账;张某则负责“开公司”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及开设银行账户,并协助妻子进行转账。张某通常都是通过报纸找到代办公司信息,以每家公司1万元左右的价格,注册成立公司或经营部,并开设了“纳丰”、“观坪”等多家公司账户。事实上,这些公司都是无经营活动、无从业人员、无经营场所的“三无”公司。同时,陈氏夫妇又用自己、亲戚、朋友或买来的身份证办理了10多个个人银行账户。 

    广东的“上家”接到其他公司需要转款的业务时,一般通过短信、QQ或者手机直接跟陈氏夫妇联系。陈氏夫妇从不问及所转巨额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只知道大多数的钱是公司账户或支票上的钱,不能直接支取变现,而是通过他们将这些资金先后转入由其控制的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而转入“上家”指定的个人账户。 

    用于转账的主要工具也很简单,就是一台普通的笔记本电脑,在极短的时间内,使用U盾,通过网络银行就能按“上家”要求完成所有的转账。 

    与陈氏夫妇一起被公安机关同案提请批捕的广东的郭氏夫妇,和陈某有业务往来,也是通过替客户转账非法获利。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经审查认定,2009年以来,陈某、张某利用注册成立的“三无”公司或经营部,在银行开立公营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性质不明的巨额资金支付结算。2010年1月至10月,两人转账资金高达150亿元以上,非法获利200余万元。而郭氏夫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控制的深圳的三家没有经营活动的公司及配套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银行转款并收取手续费,通过陈某、张某控制的公司账户转款额高达近20亿元,非法获利数十万元。检察官认为,陈某等4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应予以批准逮捕。 

    一个多月内批捕系列案4件、犯罪嫌疑人12人 

    据该院侦查监督处办案检察官介绍,在最近一个多月时间里,除了上述犯罪团伙外,公安机关还先后破获了3个以相同手法非法经营的犯罪团伙,该院均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办案机制,引导公安侦查取证。 

    4起案件提请批捕后,检察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审查工作,陆续以非法经营罪批捕犯罪嫌疑人12人。据统计,仅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该4个犯罪团伙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总金额就达400亿余元。 

    办案检察官表示,近年来,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隐患。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均认为,不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地下钱庄”应受到惩罚,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也应受到严惩。 

    事实上,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就已经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犯罪的一种情况。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诉。

     检察官析法,建议加强金融监管

    为什么不以洗钱罪进行追责?办案检察官解释说,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而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法资金支付和结算包括集资、套现、洗钱等形式。因此,此类非法经营巨额资金的支付、结算应归类到非法经营罪的范畴,与洗钱罪有根本的区别。 

    同时,办案检察官还建议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对银行开设账户的监督,以及对中小型个体单位注册及运营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可疑资金交易账户的异动情况,防范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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