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基本案情】 检察院认为,黄某某受他人雇佣,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受他人雇佣在店内工作期间,协助他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中未有额外获利,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黄某某受他人雇佣,在店内工作期间,应赌客要求,利用已经过非法改装的转账电话刷银行卡,再根据店铺经营者确定的兑换比例(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向赌客交付对应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从中未有额外获利,涉案金额刚达到《解释》第三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五百万元以上),应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可以不起诉。 邓世运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收入《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点击 "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律师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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