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二届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2009)浙民再字第13号

 胡杨369 2012-07-23
张华英因与吴国琼、吴燕珍、吴新梅、吴赛花、吴菊梅继承权确认纠纷案

[文书点评]

    本案是亲属间继承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申诉人张华英与被继承人吴学恕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虽然事情简单,但争议大、年限长,其中还涉及对“过继”、“宗谱”等习俗的认识,对裁判说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本案再审判决书的说理给人留下深刻印象:首先,通过法律关系的分析,确定单证责任由主张事实收养关系存在的张华英承担,并用通俗的语言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简单说明;其次,通过适用法律的选择,界定了事实收养关系的确认标准,也就明确了当事人需要证明的内容;再次,指出证明需要达到的标准,并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张华英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应有的证明标准,进而明确张华英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请求不应获得支持。再审判决书通过抽丝剥茧的分析、层层推进的论证、环环相扣的说理,给出的结论也自然令人信服。本案再审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做到了繁简得当,关中不足的是,对原一、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辩和判理阐述的归纳不够,在判决书中形成了不必要的重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浙民再字第13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