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院应主动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伊布爱拉稀 2017-12-06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具有严肃性和实效性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有关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裁判文书根据其制作机关及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同,其效力是有区别的,并不是明确统一的送达后即可生效。
    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裁判文书是否应出具生效证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24日颁发了法(民)发[1991]33号《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其内容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有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判决后,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只解决了一审离婚判决书的问题,并未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出具生效证明制定全国统一的制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重要性,对于作出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来说,是计算执行期间的依据。对于不同当事人来说具有不同的作用,对于原告而言,可以准确把握申请执行时间;对于在判决书中规定义务方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可以准确计算从何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防止原告利用没有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诈骗;对于被告而言,可以准确把握履行义务时间;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只有在判决生效后才能与他人结婚,否则会构成重婚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准确计算出狱时间等。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类似问题需解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制度。因此,建议完善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范围、条件以及具体实务操作中的程序问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