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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人如何对待历史(二)

 今日明月汉关 2012-08-02
德国人如何对待历史(二)

 

 

                                  作者:吴思

 

 

 

    (接上文)他说,德国战后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到七十年代才开始转向公民社会。成为公民社会,是我们大家一起推动的。宪法规定的民主,是慢慢发展起来的,不是一规定就可以实现的。

       回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会长沙特霍夫则强调了外界压力的作用。他说,1989年之后,再一次掀起了关于纳粹受害者的讨论,讨论强制劳工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开始,德国说此事已经过去,不准备赔偿。但是,全球都在索赔,向各大公司索赔,于是德国政府被迫回应。

       他说,假如不面对过去,就不能脱离过去。不认过去的账,过去就会一直跟随你。作为国家,道德和舆论压力也会越来越高。如果最后一个受害者都去世了才开始赔偿,舆论指责就更强了。为什么成立基金会?一方面,如果等待诉讼,在诉讼完成之前,受害者可能已经去世。另一方面,诉讼确实可以成为压力,不承担,就可能有上百万起诉讼。

       他说,政府在国际压力下成立了我们这个基金会,一次性拨款51亿作为基金,并有相应的赔偿立法。

       综合上述观点,我的理解是:

       首先,德国人愿意赶在历史债务无法偿还之前还债,这是公民自尊的一部分:我们不是赖账的人。公民自尊也是纪念碑首倡者的主要精神力量。欧洲被害犹太人纪念碑促进会会长莱雅·洛施提到她们的座右铭:我们的名誉要求我们,纪念欧洲受害犹太人,要有一个巨型的表达。这些无钱无权公民发起人,冒着风雨在街头收集签名,用饼干桶募捐。十多年后大功告成,公民发起者之一迦库伯(Jakob)感叹道:现在,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比较容易一些了。”——作为一个不肯认错的共同体成员,他有丢脸之感。

       其次,国际压力和诉讼之类的法律压力也很重要。没有这些硬压力,政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间推力未免单薄。

       最后,最重要的是:公民行动。公民的权利和尊严,主要是自己争来的。没有公民行动的力量,仅仅依靠人家的同情,自己就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在一个崇尚民主法治的国家也是如此。反过来,公民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把宪法规定中的民主和人权,落实为真正的公民社会。这是各方面共同发展,共同成熟的过程。大家共同走完这个过程之后,德国成了真正的民主社会,德国人也成了真正的公民。这样的公民说起话来,也透出一股参与历史创造的自信和自豪。

       从各种基金会的活动宗旨看,德国社会也把支持公民的自发活动作为主要方向。

         处遗基金会的米勒博士说:我们不处理具体事务,我们主要资助民间对历史的反思。公民有想法,到我们这里申请资助,我们主要资助出版和各种活动,但我们不主动提倡什么。1998年成立之后,这个基金会资助了将近300本书的出版,例如,包含了两万张照片的和平革命图册,关于东德日常生活的图片展览。

       议会下属的基金会,支持公民反思历史的活动,这就是促进公民社会的制度设计。

   

    
 

       在德国许多城市的老建筑门前,经常可以看到地上镶嵌着几块巴掌大小的铜制地砖,略微凸起于地面,上边刻着某某人曾经住在这里,还有此人的生卒年代。好像一块微型纪念碑。我们问这是怎么回事,答复说:这是纳粹时期这个建筑物里受迫害的居民姓名。多数是犹太人,也有辛提-罗姆人和共产党人。德国艺术家古特尔·戴姆尼首创,后来发展为绊脚石运动。中小学生们也参加进来,调查这段历史,确认受害者的姓名和住址之后,在企业和公民的资助下,制造并安放黄铜地砖。柏林大约安放了七千多块绊脚石

       中小学生。绊脚石运动。让历史凸显在当代人脚下。我们是谁的答案,开始由新一代公民去追寻和回答了。

        五、民族认同与公民认同

       在德累斯顿伯尔基金会办事处,我们听《红光:德累斯顿大轰炸》的作者莱茵哈特介绍了他的神话清除工作,又听办事处的史蒂凡·勋菲尔德(Stefan Sch?nfelder)先生赞扬自己的儿子阻拦新纳粹的游行。我不禁猜想,他们的做法在中国会有什么遭遇。

       我问:在中国,我们会追究历史真相,努力保持公正,但也会感到民族情绪的影响。你们就不受这种情绪的影响吗?

       莱茵哈特说:我爱国,但我是宪法爱国主义者。

       勋菲尔德先生回答得更干脆:我只爱人权。

       勋菲尔德先生解释说,在德国,为民族和祖国感到自豪、感到骄傲,由于纳粹的广泛使用而带来的含义,已经受到了清除。这种说法一旦出现,就会引起高度警觉和难以消除的负面含义。

       看来,他们对自己的公民身份的认同,高于对民族和国家身份的认同。

       辛提-罗姆人一千多年前从巴基斯坦辛提地区迁入欧洲。作为德国的少数民族,罗斯先生也谈到了民族认同与公民认同问题。他说,我们有自己的语言,但我们认同宪法。宪法强调: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可因其身份受到歧视。我们认同媒体自由,认同民主价值观,我们愿意维护这种价值。德语是我们的共同语言。我是德国人,也是辛提-罗姆人。

       上述三个回答,历史内涵颇为丰富。

       公民身份这个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社会学家T. H.马歇尔详细讨论的。在1950年出版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由三个要素构成:公民要素、政治要素和社会要素。公民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契约的权利等等,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机构是法院。政治要素,指公民作为政治实体成员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社会要素,指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一系列权利,与此相关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在不同国家,这些权利发展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英国的经验,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中的公民权利主要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利主要发展于19世纪,社会权利主要发展于20世纪。

       每个人都有多种身份。德国社会有不同的民族、阶级、党派和宗教信仰,在这些身份之间,难免存在矛盾冲突。但是,当代德国的公民身份压倒了其他身份,各种身份包容在平等的公民身份中,获得一视同仁的尊重和保护。德国社会主要是由公民身份统合维系的。如果民族身份或阶级身份压倒了公民身份,民族冲突或阶级冲突就有可能撕裂社会。

       最近几十年,出现了新的历史现象:不分国界的人权在世界范围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民身份本来是国家性的,表示具有一组特定权利和义务的本国人口。但是,二战后,一些最重要的个人权利在超国家的水平上抽象出来,被称为人权。尊重人权,成为世界公认的原则。在欧盟这种超国家的共同体中,人权特别受到重视。在德国这种移民众多的社会中,人权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社会关注的角度看,这种变化的含义是:人权问题,逐渐从边缘地带进入了人们关注的中心,而原本处于中心位置的民族、阶级、主义、宗教、国家之类的问题,逐渐退到次要甚至边缘的位置。

       从身份认同的角度看,这种变化在欧盟各国尤其显著。据1999年的一项调查,在欧盟15国中,只有45%的受访者认为自己仅仅是本国人。4%的人认为自己仅仅是欧洲人,6%的人认为自己首先是欧洲人其次是本国人,42%的人认为自己首先是本国人其次是欧洲人。这是欧盟的平均数字。德国人的欧洲认同高于平均水平,民族认同低于平均水平。

       莱茵哈特先生和罗斯先生的回答,默认了公民身份与国家和民族身份的一致性。勋菲尔德先生说我只爱人权,则显示了浓重的欧洲公民甚至世界公民色彩。倘若人权主张与国家和民族身份发生矛盾,勋菲尔德先生想必站在人权一边。

       六、德国社会如何面对和反思历史

       我们的访问主题是:德国社会如何面对和反思历史。面对和反思历史,在德语中是一个超长的单词:Vergangenheitsbewaeltigung,访问期间频频出现。伯尔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的朱易女士解释说,这个单词由两个词构成,其中Vergangenheit的意思是过去、历史, Bewaeltigung的原意是应对、克服、战胜(疾病、危机等等),有一种德国人自己跟自己较劲的感觉。

       应对,还要像战胜疾病一样战胜它,在这样的表达方式中,历史成了我们现在的一部分。历史好比我们的病痛,不应对,不治疗,它就在那里发炎、化脓、溃疡。于是我们就要改变生活方式,上药甚至开刀。治好了,我们便成为健康的人,还可能进化出免疫力。我们的社会进化出人权保护机制,我们进化出公民意识,我们就有了新身份。我们是谁?我们是公民。公民是谁?公民是进化出人的尊严和人权的社会成员。

       在对待历史方面,德国社会目前达到的水平,正是半个世纪以来自己跟自己较劲的结果。中国历史经历了更长久的动荡,死亡人数更多,创巨痛深,更值得我们较劲。现在,尽管没有达到他们的水平,我们也可以参照德国推测将来:在有更好的条件对待历史的时候,经过各方面的多年努力,我们有可能是什么样子。对照他人,可以认清自己:我们过去是谁,现在是谁,将来可能是谁。

       那么,追问几句,我们到底是谁呢?

       粗略说来,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我们不是公民,而是臣民。古汉语没有公民这个词。这个概念是引进的。概念引进了,相应的社会关系并未引进。我们听说有公民这种东西,我们可以想像人身和言论自由,想像议员和总统选举,还可以努力争取,但是,从想像和争取,到这种身份及其所依存的社会关系体系建成,需要走很长的路。如果这是万里长征的话,从公民概念引进中国至今,是否走完了两三千里?我不敢说。

       那么,在公民社会尚未建成之前,在通过自己的努力把宪法规定中的民主和人权落实之前,我们这些社会成员应该如何称呼自己呢?叫公民?尚未成真。叫臣民?看不出与君主专制时代的区别。我们熟悉的自称是群众,更堂皇一些,还可以叫人民。人民,群众,或许是臣民与公民之间的过渡性身份。我们是政治动员的对象,也是支配对象。相比臣民,我们得到了高度尊重和形式上的代表,但我们的意志是被代表和被解释的。我们是被领导者,而不是主导者。

       将来,我们可能成为真正的公民吗?在很大程度上,答案取决于我们的想法和行动。

          七、更宽广的视野

       考察已经结束,本文也该结束了。回到北京之后,我补读组织者提供的参考资料,看到一篇英文论文,题目是《从集体暴力到共同的未来:处理创伤性过去的四种模式》。作者是阿蕾达·阿斯梅茵(Aleida Assmann),德国康斯坦兹大学(University of Konstanz)的英语文学和人文理论教授。这篇论文扩展了我的视野,不忍独享,以观点简介作为结尾。

       作者说,过去常见的处理历史创伤的模式是:胜利者将自己的历史观强加于人,在记忆领域里以强凌弱,禁止弱者发声。如果这种模式属于强迫沉默强迫忘却,那么,二战结束后,作者观察到四种处理历史创伤的新模式:

    1、通过对话而忘却

    2、回忆以便永志不忘

    3、回忆以便忘却

    4、通过对话而回忆

       第一种模式的核心是分摊忘却

       好比两口子打架,彼此伤害了,如果以后还打算过下去,就不能老翻旧账,尽快忘掉算了。这种模式主张团结一致向前看,适用于治疗内战造成的创伤。

       不过,作者强调了一个前提,即相互伤害的双方势均力敌,彼此伤害的程度差不多。这不是强迫,而是双方在对话中达成共识,好比达成忘却公约,同意把沉默或忘却作为共创未来的基础。

       顺便一说,在英文里,忘却(forget)也有忽略不再想不再提的意思,这层涵义我译不出来。不再提起不等于忘掉,但毕竟翻过去了。

       第二种模式的核心是永志不忘

       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是一种不对称伤害,全副武装的强者屠杀缺乏抵抗能力的弱者,其严密的计划、工业化的方法和巨大的规模,具有独一无二的性质,不可原谅,不能和解。对这样的历史,只能发誓永志不忘:面向未来无限的时间发一个巨誓,面向无边的空间发一个巨誓,避免灾难再次发生。

       这种模式好比一个记忆公约,在行凶者后代和受害者后代之间达成,并获得公民信仰的半宗教性地位。

       第三种模式:回忆以便忘却。目标是忘却,手段却是回忆。

       这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发展出来一种新模式。南非把基督教的忏悔仪式发展为真相与和解运动。图图大主教担任主席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加害人与受害者参加,双方一起公开历史真相,听受害者讲述自己的遭遇。受害者得到社会的同情和尊敬,得到补偿,加害者公开忏悔道歉,请求宽恕,并得到有条件的赦免。这样的回忆可以起到宣泄和调解作用,清洗历史创伤,把这页历史翻过去。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智利、乌拉圭、阿根廷和巴西等国,从军人独裁转向民主国家,也采用了同样的历史处理方式。全世界出现了13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通过在人权框架之内的听证和讨论,万众瞩目,保护人权的概念深入人心。结果,人权框架在人们心目中取代了权力斗争框架——无论是阶级斗争、种族斗争,还是国家革命、政治对立。在讨论过程中,追究真相,避免重蹈覆辙,成为文化中的新规则。同时,凭借人权的概念,重新建立了社会的价值认同,消弭了回忆引发的对立和暴力。整个过程,相当于一次高效的公民教育。

       第四种模式:通过对话而回忆。

       国家记忆形成的常规不是对话,而是独白。曾经以暴力相向的国家,容易强调自身受害的经历,倾向于选择有助于提升自我形象的记忆,制造一个有关本国本民族的神话。例如,波兰和奥地利,一向把自己描绘为纳粹的受害者,实际上,他们也参与了对犹太人的迫害。

       人类记忆有一个很糟糕的特性:受害的记忆,比起害人的记忆来,要求占据更大的位置。这种特性,在两个国家之间,例如在俄罗斯和东欧各国的关系中,引起了持续的怨愤和冲突。

       第四种模式要求,两国之间的历史学家和教师交换意见,共同编写涉及这段历史的教科书,共享双方的观点,承认自身的罪孽。在两国共享知识的基础上,双方和平共处,而不是生活在定期爆发的谩骂和暴力冲突的压力之下。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国家之间,也适用于一国之内的不同社会集团。不过,这种模式的例证很难找,与其说是一种现实,不如说是一种新的可能性。

    以上几种模式,只是忘却与记住这两种基本型及其变型,却汇集了人类对待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在其中辨认自己的方位,想像自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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