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在人员治理中的风险提示 ![]() 在现代公司、企业治理过程中,人员管理是核心,任何公司、企业,不论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是靠人来具体运作的,都是通过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的。为了保障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转,公司、企业人员,尤其是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于公司,忠于职业,廉洁自律,勤勉尽职,这是公司、企业正常运转的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专设了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股东对公司高管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救济权利,如咨询权、监督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进一步增大了公司、企业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如果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到公司、企业利益,损害到股东、合伙人利益,公司、企业人员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这些风险大体可分为侵占、挪用、贿赂、背信、失职、越权及其他等七大类,具体包括: 一、侵占类的犯罪风险 1.职务侵占罪 2.贪污罪 二、挪用类的犯罪风险 1.挪用资金罪 2.挪用公款罪 三、贿赂类的犯罪风险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受贿罪 3.单位受贿罪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5.行贿罪 6.单位行贿罪 四、背信类犯罪的风险 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五、失职类犯罪的风险 1.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六、瓜分类犯罪的风险 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 七、其他类的犯罪风险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隐瞒境外存款罪 一般说来,相比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公司、企业治理中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更大,具体表现为: (1)同样实施侵占财物、挪用资金和收受贿赂等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而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比之下,前者罪名的法定刑远远高于后者。 (2)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可以构成犯罪,而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只能引发刑事风险之外的责任风险。 ——摘于《商界警示》第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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