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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胡杨369 2012-08-24

广电网络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质权的实现

——陕西西乡县农行诉西乡县广电局、陕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借款合同案

发布时间:2007-11-02 09:16:07


裁判要旨

广电网络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法律未明确规定。因该权利具有财产性、可让与性、管理性,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而可设定质押,经公示登记后质押合同生效,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案情

    2000年12月28日,原告陕西省西乡县农行与被告西乡县广电局(简称广电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3%。西乡农行当日依约向广电局发放了借款250万元。2003年12月5日,广电局申请对该笔即将到期的贷款展期18个月,经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对该笔借款展期到2005年6月28日。2002年6月6日,广电局申请将2001年5月31日借款中的170万元转贷,双方协商后于6月2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7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7.13%,用途为光缆加芯费。以上两笔贷款,双方均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以广电局事业性收费权中个户网络建设费和光纤电视收视费作为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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