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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工作超时 保安诉求加班费

 孙新琦律师 2012-09-02


    小张是北京一家安保公司的安保员,在两年的时间里,因为公司实行三班倒,导致他累计工作延时近2000小时。为此他将自己所属的安保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各项保险补偿近3万元。日前,丰台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小张起诉称,他于2006年8月10日入职,2008年8月1日离职。在岗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两份1年的用工合同。他在岗期间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实行三班倒,没有休息日。公司也没有安排补休或经济补偿,致使他在岗期间工作延时累计达1924小时,严重违反了当时双方签订合同时的8小时工作时间。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节假日发放加班工资,一直没有给他上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两年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3 088元,支付在岗期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补偿金5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部分1080元。。

    安保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公司提交的工资台帐能够证明原告在工作期间加班费已经全部支付,小张在职期间公司一直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医疗保险,但公司的相关记录仅保存有08年4月之后的,小张在职期间的记录已经销毁。小张是自行离职,当时没有与公司协商,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同意与他协商解决养老及失业保险问题,但是不认可他所提出的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安保公司应对小张的工资支付、加班情况及考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相关材料却已销毁。依据现有证据证明的小张的加班和保险缴纳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安保公司支付小张延时加班工资5715.83元,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偿金合计3550.01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2.42元,驳回了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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