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与按规定实行差额扣除部分的销售额。 注: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二)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案例1】 苏州某广告公司,2012年10—12月应税服务销售额450万元,2013年1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2万元。因其在连续的四个月内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2万元,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案例2】 试点地区某商业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下列试点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统称为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标的个体工商户。 【案例3】 苏州某科研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取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由于其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案例4】 南通某建筑企业2012年12月用自有汽车为建设方提供一笔运输业服务,取得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该建筑企业自有汽车平时不对外提供运输业服务,其经营范围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其2012年度内仅发生一笔应税服务。因此,该建筑企业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为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核准。认定机关核准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说明: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提出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将统一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 试点开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试点开始当月起。 四、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 (一)我省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案例5】 苏州某运输企业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的销售额为700万元,但不提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告知后,该企业仍不办理,国税机关按规定给予该企业按照销售额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四)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对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主要采用以下控制措施: 1.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发售; 3.一月内多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税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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