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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硕担保警惕大家担保保证金的三大风险

 ATBS 2012-09-12

  中硕担保同时也了解到一些机构在担保金的收取和管理上做法不够合规,从而使担保金的法律地位不能稳固,可能使担保金得不到法律认可,进而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能对此担保金享有优先权,危及所放贷款的安全。下面是中硕担保提出的几点警示:

  中硕担保提示一:银行应当与缴交保证金的公司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首次与担保公司合作时,往往先签订合作协议,由于不交缴担保金,不能确定存放账号,所以合作协议中往往不能明确记载保证金账户。中硕担保建议一旦生成保证金账号,银行应当及时与担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质押关系,明确保证金金额和存放的账号。中硕担保提醒如果是二次合作,双方应当签订质押合同,明确既有账号作为保证金账户。

  中硕担保提示二:保证金账户管理应当规范,即独立开户、专款专用。银行应当把担保公司的保证金与一般资金分开存放,涉及保证金的业务和一般结算业务分别在不同的账户办理和记录,严格保证金用途,禁止将其挪作他用。

  中硕担保提示三: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业务,如按揭贷款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及备用信用证保证金等,都要按照金钱质押的法律规定,参照前述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中硕担保认为,这样才能保证双方信息和保证金的安全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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