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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注销补缴土地增值税引起的所得税问题终于明确了

 昵称2901133 2012-09-24
    前几天,一个房产企业想注销,他们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是我经手清算的,需补缴一大笔土地增值税,缴了税后要出现大额亏损,那年,以前年度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不可以退呢?

    个人理解,缴纳土地增值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然是法定义务,就没有清算后补缴不给扣除的道理,但往往到注销时,企业已经没有足够的税前利润可抵扣了,目前,税务局执行的是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这个预征率是税局规定的,因此,个人认为,清算后补缴税是税务局引起的,如果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出现亏损,应当给企业退还以前年度多交的所得税。和朋友探讨了,也认同我的看法,可是,如何计算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呢?讨论后,认为应按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并重新计算各年的应税所得,本来想按这个思路给那家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审核报告,后来,朋友说国税总局可能要明确这个问题,于是决定等等。

    今天在家休息,想整理下近段时间的税收新法规,居然关于房产企业注销的文件已经出来了,粗看了下,很不错,而且,我和朋友讨论的大方向基本正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

成文日期: 2010-1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四、本公告自2010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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