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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1+1”教育改造模式基本功能的认识与思考

 一盘棋899 2012-09-28

 摘要在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大力推行“5+1+1”教育模式,它不是简单时间上的调整组合,而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探索与实践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对监狱各种教育功能以及系统的完善与重新组合,全面提高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监管改造、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等各种教育改造创新手段的综合效益,实现“改造人”这个终极目标。

关键词:5+1+1”模式;教育改造;罪犯改造质量;认识;思考;效益

近年来,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全国各监狱按照2008年司法部在河南郑州召开的全国首次教育改造工作会议,根据中央领导的思路提出的“5+1+1”教育改造模式,经过北京、上海、福建等地的试验和推行,取得积极的效果。我监按照省监狱管理局的安排,在吸取各地试点、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也取得一些成效,同时也带来一些新观念和行为上的认识,笔者现联系轿子山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对“5+1+1”模式推行过程中一些问题的认识与思考,提出来与大家一道共同交流、探讨,以期推进“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完善与发展。

一、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理论及实践的沿革与发展

新中国改造罪犯的理论形成和实践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早在1946年我党在太行解放区司法会议上首次提出“劳动改造”的概念,以期以“劳动”改造好逸恶劳的刑事犯罪和针对地主、资本家,反动官僚、买办歧视人民,歧视劳动的反动立场和封建腐朽思想,以此为标志,开始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与研究。第二次是1951年,毛泽东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议》时指出:大批应判刑的犯人是一批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服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劳动改造工作。把犯人当人看待,相信犯人是可以改好的。这就是关于罪犯改造的“三个为了”的指示精神,从此新中国的罪犯改造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针对当时国际、国内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反动思想和大量战俘的改造工作,一些地方提出了“改造、利用、监督”的工作思路,有效地解决了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分子的改造问题,基本的框架仍然是贯彻1946年提出的“劳动改造”的工作方针。第三次是以1994年《监狱法》的出台为标志,代替了1954年出台的《劳动改造条例》,监狱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已由劳动改造罪犯为主向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模式转变,“5+1+1”正是对这一理论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

二、“5+1+1”模式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所谓“5+1+1”教育改造模式,即对罪犯实行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学习教育,1天休息,从形式上改变了以往大部分监狱采取的“6+1”的传统模式,即罪犯每周6天工作,1天休息,而实质上确保了罪犯教育时间的落实,提升了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在整个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正确认识“5+1+1”模式的实质。

我们知道“5+1+1”模式是在贯彻《监狱法》的过程中,中央领导指出“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的背景下推行的。监狱体制改革实施后,监狱在“一个党委,一监一企两个法人”的框架下发生了变化,作为“企业的监狱”,其改造对象是罪犯,监狱的中心是围绕改造人而开展的,企业的行为只是为了“改造人”而延伸的手段;作为“监狱的企业”其“员工”也是罪犯,必须具有企业的特征和组织结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其经济目的。一方面,作为“监狱的企业”要依靠罪犯的劳动来创造经济效益,评价干部的政绩;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监狱”要通过罪犯教育来创造改造效益。这两种效益相互激荡,难以取舍,“5+1+1”模式的推行,是一种彼此平衡的理想状态。是改变过去教育改造工作虽然有目标,有要求,但往往由于劳动生产压力的超负荷,教育时间不足似有若无的突出现象,以及个别人在认识上认为生产任务是“硬指标”,教育改造是“软指标”等观念的理想模式。

(二)全面把握“5+1+1”模式的系统要素。

系统功能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要素素质的高低,二是各要素所形成的系统结构是否合理。监狱作为一个系统是由多方面、多层次,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和功能内涵的若干要素,如教育、劳动、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心理矫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组成。这些若干要素一起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促进,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构不成完整的监狱。就像汽车的每个零部件是构成汽车的基本要素,但仅有这些零部件没有人会说它是一辆汽车,只有把各种零部件按照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合理地组织起来,才是一辆真正意义上的汽车。同样,监狱也应当把管理、劳动、教育等改造手段按照各自的功能和作用进行组合,形成合理的系统结构,发挥系统整体作用,并且能够协调运转,良好运行,才能成功发挥监狱系统的整体功能。所以“5+1+1”模式是一个由教育、劳动等多个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结为某一点或某一方面。将它简单化,认为有1天教育时间安排教育活动,就完成了“5+1+1”模式,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从表象上看,“5+1+1”模式首先从教育功能上强调了劳动,坚持了《监狱法》把劳动作为教育改造组成部分的要求,但同时也提出一些新的课题,从司法部提出从高危行业退出以后,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新形势下监狱改造目标的进一步明确,劳动不仅仅是改造性的劳动,而且要强调劳动时间与劳动过程中的权力保障,强调开发性劳动对罪犯的教育功能,强调高技术含量劳动的促进再就业功能等等,作为“监狱的企业”要提高产品竞争力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对刑释人员再犯罪这个新形势下的教育改造目的带来深刻的影响。其次,强调1天的教育用于课堂教育,对于改变以往系统教育薄弱的现状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利于贯彻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要求,有利于加强教育的系统化,建立大教育的基本框架和体系。再次,把保障罪犯1天休息列入“5+1+1”模式的内容,既要维护罪犯休息权,又要罪犯服刑当中的休闲文化活动纳入教育改造工作内容,对监狱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之“5+1+1”模式不是简单的时间上的调整,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看到它由教育、劳动等要素构成,又不能忽视监狱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作用。譬如,“5+1+1”模式没有涉及狱政管理,但是,狱政管理贯穿于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渗透于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是监狱对犯罪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基础。监狱在狱政管理中,通过制定严密的监管制度,建立严密的组织结构,采取严细的防范措施,提出严格的行为规范,实行严明的考核奖惩,来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和强制性,保证教育、改造、劳动等秩序也是监狱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三)充分认识“5+1+1”模式是发展变化的。

从认识到实践的规律上讲,社会实践总是由低级向高级分阶段向前发展的,人们的认识和实践也是一步步地由低级向高级由浅入深,由片面向更多方面发展。监狱工作的发展需要相应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也必然受到一定时期内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包括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发展的推动或制约,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监狱发展目标的内容和重点不同,在不同的条件下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不同,“5+1+1”模式也会不同,它不是僵化的,而应当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变化。从罪犯的状况分析,其要素的可变因素更加复杂,从服刑的过程分类,一般可分为入监阶段、正常改造阶段和出监阶段。罪犯在服刑时间、空间的变化,无论何种类型的罪犯,其心理特征支配下表现出的行为方式,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变化,“5+1+1”模式也要随之而变化;如果以刑期长短来分类,可分为短刑犯和重刑犯,不仅其表现的心理特征不同,教育改造的周期性是客观成在的,有专家调查显示:短刑犯的重新犯罪率总是高于刑期较长的犯人,这个调查充分表明,在有限的时间内,改造效应是有足限性的,不能不制约着改造的作用和效果。因此,“5+1+1”模式也要随着这些要素的不同而变化,当然还可以按犯罪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职业构成、罪名等作出不同的分类,无论那一种分类都有它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存在着共性与个性的差异,对“5+1+1”模式也会提出相应不同的要求,就像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出现“温州模式”、“苏南模式”、“青岛模式”那样,各地监狱“5+1+1”模式也会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所不同。

三、增强“5+1+1”模式实践效益的认识与思考

既然“降低重新犯罪率”是监狱的首要标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监狱就更应该从监狱工作价值回归的角度重新审视和定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5+1+1”模式的提出,既是对新形势下监狱工作内容的丰富,又是对监狱工作形式的创新,它打破传统、紧随时代,从制度上推动了新一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变革。毫无疑问,实现“监狱中心任务目标”和推动“监狱工作价值回归”正是监狱决策层和理论研究界着力推行的所在,对具体的监狱来说,是对理论的实践与丰富。

(一)充分发挥罪犯劳动改造的效益。

劳动改造是矫治罪犯恶习的手段之一,也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首先是要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和教育,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矫正功能这个基础性作用;其次要根据罪犯的身体素质、生产技能、心理特征的不同,对罪犯的生产岗位进行合理分工,发挥他们的一技之长,物尽其用;第三是要建立科学文明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和考核奖惩制度,以促进劳动改造向科学化发展,在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同时,把劳动和教育有效结合起来;第四要积极探索更具有激励作用的劳动报酬形式,强化劳动报酬的激励作用,采取多样化激励手段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激励,从而激发罪犯劳动和改造的积极性。如我监去年12月开始实施的罪犯刑释就业基金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监狱劳动报酬制度,不仅保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日常开支,而且留足服刑人员的刑释就业基金,让服刑人员有“盼头”,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发挥了劳动改造对罪犯的矫正功能;第五是要绿化美化环境。劳动环境干净、卫生、整洁不仅是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从劳动心里学的角度讲,寂静、整洁的环境能够让人保持心情愉悦,提高劳动效率,今年七监区尝试在车间进行小盆栽活动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然,在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矫正功能的同时,应该看到监狱在发挥劳动改造的培训功能上略显不足。笔者认为,监狱要适当增加科技含量较多的生产项目,一方面有利于监狱生产的发展,提高产品竟争力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增加劳动的技能性,使罪犯在生产劳动中能够学到社会需要甚至紧缺的劳动技能,为罪犯回归社会后增强就业竞争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充分发挥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效益。

教育是一种广泛影响人的品质,培养人的能力活动。它的成效往往是由多种因素组合而成的,并且难以简单地量化,其对人的影响往往表现为潜移默化,而不是立竿见影。由于教育效果衡量的困难,对其分析也很不容易,往往投入的精力大,而效应虚化、滞后(教育改造质量更多地体现在罪犯刑释后的生存和社会表现状况,在跟踪调查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难以显现其成效),加上大多数并不与监管民警的利益直接挂钩,因而缺乏动力,难免产生教育软化、弱化的倾向。在推行“5+1+1”模式的实践中,我监积极探索教育改造体系,在巩固传统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刑期等状况,在满足罪犯文化基础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技术教育,尤其是针对服刑人员大部分来自农村,刑释后需要返乡就业或者创业的实际,重点推行种、养植项目的学习,并积极与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联系,设立自学考试“特殊考点”,制定奖励措施,把高中教育延伸到高等教育,有计划地抓好政治思想教育、时势形势教育、法制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等提高罪犯个体素质,在教育形式上,个别教育、课堂教育、集体教育等有针对性的教育发展,巩固了黑板报、墙报、电视、报刊等开展经常性教育,去年,我监《导航报》开辟传统道德专栏,组织学习《三字经》、《弟子规》等传统道德文化,今年又投入资金安装LED彩色大屏幕丰富教学形式,监狱教育改造科还开展优秀电影进监区活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监狱文化。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教育改造中仍然存在着经费不足、师资力量不足,教育手段滞后,教育设施单薄,考核、奖励指标体系不完善等弊端。教育改造工作不能完全满足罪犯适应社会生活技能等多方位要求,监狱的教育发展水平远不如社会教学水平,多媒体教学、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提高教学质量新的教学形式,由于受经费限制,人的素质等原因的制约和影响,并未得到有效推广。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应寻求新的教育平台,建设新的教育阵地,创造新的教育改造运行机制,完善新的教育考核奖惩机制,以适应“5+1+1”模式为我们提供的“新舞台”和“主战场”创造条件。

(三)寓教于乐,提高监狱监管效益。

5+1+1”模式,容易让一部分人产生误解,认为1天休息就是放大假,放任不管,这样才能保障犯人的休息权、生命健康权等权益,实质是一种理解上的误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监狱实施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按照有关法规,保障犯人未被剥夺的权力是理所当然的,但绝不是放纵或者放任不管,在这方面我监把握是比较好的,为此监狱依法制定了作息时间表,并对一些特殊的监区、分监区依据自身情况灵活安排,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在保证八小时工作的同时,分上、下午安排做两遍工间操,在连续工作期间放松一下紧张的神经和活动身体,特别是对长时间保持同一姿势的手工作业或流水线作业是大有脾益的,在1天的休息时间里,除了每年安排的春季运动会、秋季运动会以外,每周都有以分监区为单位安排“钓鱼”“掷球”“摸鼻子”“象棋”“围棋”“弹子棋”“军棋”等文体活动,丰富罪犯的业余文化生活,节日期间还安排“猜谜语”“写对联”等活动。今年春节,监狱把“跳大绳”“转陀螺”“运小球”“投篮球”五项活动组合在一起,开展“闯关”活动,提高了游戏的技巧和综合能力,吸引了大批罪犯参与。春节过后不久,七监区又在本监区开展“讲和谐,促改造”标语征集活动,由干警和罪犯推选代表组成评委进行评选,依据初选出优秀标语开展演讲,不仅推动了监区文化建设,也极大地丰富了业余文化生活内容。

(四)以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主线,提高罪犯改造的综合效益。

为了加强罪犯改造效益,近三年来,我监在开展罪犯评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是指对罪犯在监狱民警的直接管理教育下达到的改造状况所进行的评估和测量。它的作用是能够对罪犯改造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考评,全面把握罪犯改造状况,准确评估改造成效,检验改造成果,修正改造方向,为罪犯科学分类和准确奖惩提供依据。同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应监狱各项改造手段的综合效应。实质上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是监狱对罪犯的鉴定,主要是对服刑人员在狱内的表现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因此,不仅是对改造质量好坏的评估检验,也是对贯彻落实“5+1+1”模式,实施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监管改造结果好坏的评估检验,信息的采集,需要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刑罚执行等监狱各部门密切配合,在各子系统考核奖惩体系完善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综合的、协调的、全面的罪犯评估体系,最终的结果才能准确、客观、全面地对罪犯的改造质量进行评价。同时也应当看到,在监狱这个特定的环境里,罪犯慑于法律的威力,迫于从众心里的压力,同时也出于趋利避害、保护自己的本能,往往掩饰其真实思想,从而可能出现表面行为与真实思想分离的“双重人格”现象,部分罪犯的深层思想意识不轻易暴露。另一方面,监狱与社会相对隔绝,客观上压抑和限制了罪犯意识的表露,容易萌发烦躁易怒以及疑神疑鬼现象,比长期憋闷在家里的家庭妇女或者边远僻壤的一些人出现的类似心理异常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罪犯改造要更多地从思想教育入手,按照把重新犯罪作为首要目标的要求或者作为评估的依据,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家庭等社会因素与罪犯个人相互作用中进行检验,双方都需要增加信息的投入。

总之,“5+1+1”模式的推行不是简单的时间的划分,而是对监狱改造理论和实践的全新探索,既要把握这种新的改造模式推行中的共性,又要突出强调其实施的个性,在认真调研、学习、总结的基础上,将观念和思路、工作方法和考核体系、奖罚标准从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解放出来,把握监狱发展的脉搏,与社会进行和法制建设发展的步伐保持一致,以建立民主与法制、和谐社会的要求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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