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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厅档案及其史料价值

 苏迷 2012-10-14

太湖厅档案及其史料价值

范金民

载《江南社会经济研究明清卷》

日本国会图书馆收藏有清代苏州府太湖厅档案,南京博物院也收藏有同一衙门的档案,久已为中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学者所知,然而南京博物院所藏未见人系统利用过,传闻异辞,难究其蕴。笔者承南京博物院大力支持,于数年前系统检阅了该批档案,又蒙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夫马进教授复印国会图书馆所藏档案,得睹太湖厅档案全貌,从而使我们了解到四川巴县档案、直隶顺天府档案、河北获鹿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以外又一重要的清代地方档案,也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清代地方诉讼裁判、江南社会经济特别是洞庭东西山社会经济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原始资料。

日本国会图书馆所藏太湖厅档案,编号自第1至31册,共31件。时间上起自同治五年(1866),止于宣统三年(1911),前后46年,其中同治朝13件,光绪朝14件,宣统朝3件,包含同光宣三朝的杂文件1件。内容包括诉讼案卷21件,同治五年绝卖地契1件,光绪八年至十八年(18821892)积谷案卷2件(含光绪八年征收地丁钱粮案卷),宣统年间晴雨册1件,宣统二三年(1910—1911)银钱市价2件,光绪二年至六年(1876—1880)太湖救生局文件1件,光绪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1899—1908)司狱司申请银两文件1件,光绪十二年至十五年(1886—1889)清除私设渔簖淤占草荡文件1件,杂文件1件。所有文件主要由太湖厅形成,直接间接都与太湖厅有关,可以认为全部是太湖厅档案。

南京博物院所藏档案,编号自2083至2192,共110件。就其形成年代言,最早的始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九月,最晚的止于宣统元年(1909)四月,其中乾隆朝l件,嘉庆朝11件,道光朝24件,咸丰朝15件,同治朝2件,光绪朝43件,宣统朝7件,不明具体年代的清末7件。就其形成的衙门而言,由太湖厅形成或与太湖厅有关的文件共51件,其余由苏州府、松江府、华亭县、嘉定县、吴县、元长吴三县、娄县、长洲县、元和县、武进金匮二县,以及陕西白水县等衙门形成。从内容上看,后者均与太湖厅毫无关系,算不上太湖厅档案,但考虑到收藏者将其归为一类,故一并称作太湖厅档案。可以确认为太湖厅档案的51件文件,最早的始自乾隆四十五年,最迟的止于咸丰二年(1852),前后73年,包括诉讼案卷46件,有4件重复,实际反映了42个案件,其余是乾隆四十五年苏州府为采办条石给太湖厅的移文1件,道光六年(1826)苏州府为救护日月蚀给太湖厅的移文1件,道光三十年苏州府与太湖厅为追查王臣亏空银两的往返移文2件,咸丰二年苏州府与太湖厅为追查吴象恒等未完银两的移文等1件。

南京博物院和日本国会图书馆所收太湖厅档案,包括官府上下行文书及其他各种文书形式,最多为批文、票、禀、状式(包括副状),其余为移、详、关文、申、札、谕、各种具结(具结、遵结、收管结、改过结、领结、求销结等)、验伤单、委验单、点名单、呈、照会、示、发单(草稿)、抄册、饬提、具保状、信票、通报稿、堂谕、内单、签稿、饬、谕饬、饬追票、牍详、呈册、奏、复、咨呈、带比单、具限状、牍、抄粘、传谕、朱单、晴雨册、钱粮执照、钱粮版串纳照、借据、典契、绝卖契、绝卖红契、承祧嗣书分拨书等,形式上极为丰富,堪称难得的清代江南地方档案和民间契约文书。

太湖厅属苏州府,位于苏州西南太湖中的洞庭东山,现属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清雍正八年(1730)设太湖水利同知,驻吴江县同里镇,十三年移驻吴县东山。乾隆元年(1736),清廷增设太湖厅,十一年起征收东山和洞庭西山钱粮,受理东西两山及附近地区的命盗词讼①。洞庭东山原是太湖中仅次于西山的大岛,由于泥沙淤积,东北部现在已与陆地相连。岛上环境幽雅,风景秀丽,湖光山色,处处如画,犹如世外桃源,对外联系又全靠水路。也许正是由于相对隔绝的环境,太湖厅的档案得以较多地保存下来。

最值得注意的是,太湖厅档案较为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清代中后期该地的民间诉讼情形。南京博物院所藏46件诉讼案卷,最早的始自嘉庆八年(1803),最迟的止于咸丰二年(1852)。日本国会图书馆所藏21件诉讼档案,最早的始自同治八年(1869),最迟的止于光绪二年(1876)。从时间上来说,南京博物院所藏早,国会图书馆所藏晚,而前后大致衍接。从这个意义上说,两地所藏较为系统地反映了太湖厅自嘉庆八年到光绪二年前后74年的民间诉讼情形。这在全国地方诉讼案卷中是很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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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嘉庆《大清会典》卷四;乾隆《苏州府志》卷一三;《太湖备考》卷四;《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三五。

鉴于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的夫马进先生已就国会图书馆中的21件诉讼案卷作了精到的研究,特别是对诉讼自起诉到结案的顺序、手续、时间,诉讼文件的形式、格式、书写要求,状纸书写人代书等问题,作了详细的介绍性探讨①,而南京博物院所藏有关诉讼过程、手续、具文形式等并无不同,因此笔者在这里仅对所有太湖厅档案的诉讼文书作些总体性介绍。

太湖厅档案包含的63个案件,按其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经济纠纷类32件,辱骂殴打纠纷类19件,其他如不孝、诈冒、串讼、抢劫、匿人、威逼、误差、抗差等社会纠纷类12件。在32件经济纠纷中,债务纠纷10件,房租房价纠纷3件,家产纠纷4件,地产纠纷4件,物产纠纷3件,其他财产纠纷4件,商业纠纷2件,毁物纠纷2件。告状者绝大部分系普通民众,全部案件大多事起微末,属地方政府不予重视的钱债细故之类。如挖坟石、窃坟树、偷芋头、夺荷叶、强当衣等,仅从经济角度考虑,量均不大,但贫苦细民为了维护其切身权益,必须争之较之。诚如方大浞在他的《平平言》中所说,“户婚田土钱债偷窃等案,自衙门内视之,皆细故也,自百姓视之,则利害切己,故并不细”。由于案情大多较为简单,太湖厅地域范围又很小,所以涉讼后绝大部分很快就息讼结案,经年累月者不多。只有南博2083所载叶焕堂控秦法拆挖坟石案,自道光二十二年(1842)拖到道光三十年(1850),是因为原告病故,原告家属又意见不一致。

然而事无大小,一经涉讼,司法程序是一样的。原告首先得投递告状。每一份状式后都附有官府的告状规则,但没有一件是字迹全部清楚的。经前后比对,录其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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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夫马进:《国会图书馆藏太湖厅档案に见る诉讼と裁判の实际—その初步的知见—》,永田英正编:《中国出土文字资料の基础的研究》,1993年。

一、将赦前事及已结之案翻告者,不准。

一、告斗殴不开明月日及的实伤痕见证,告赌无赌具者,不准。

一、报盗窃不开明被失情形赃数确实,不准。

一、告赎告找不粘印据,告债负不粘票约、婚姻不明媒妁、诈赃不列见付者,不准。

一、非奸拐盗逃牵连妇女者,提究代书。

一、绅衿妇女老幼残疾无亲属作抱告者,不准。

一、诉控被告及干证应审人等不开明的实住址者,不准。

一、不遵用正副状式及无代书戳记并蝇头细字双行叠写者,不准。

一、刁告审诬者,必究代书讼棍。

一、赴各衙门控告,有案不叙明批断朦混具告者,察出,除不准外,仍提重处。

一、代书须刻新旧案两戳记,于呈首钤盖,以便查阅,如无,记责。

一、呈词上不填做状人姓名者,定提代书究责。

一、呈词雇人代投者,除不准外,定将代投之人枷号示众。

一、凡寻常事件,不得逾一百五十字,即情节稍繁,亦总不得逾二百五十字之限,如违,即提该代书□□。

一、呈词有来稿,即询明何人代做,注明做状人下,并将原稿粘呈,如违,即提该代书究革。

比较前后状纸上所附告状条文,上述15条,直到道光五年(1825)的《太湖理民府据贡生秦开运控沈阿金窃坟树案》,仅为14条,而无最后两条,但在第6和第7条之间多一条,文字为“诉状及续投呈禀,不开明原告及历次批语,并添砌案外情节罗织多人拖累无辜者,定责代书”。道光六年的《太湖理民府据何大千呈控亲家顾胜祥匿其媳不归案》,只有13条,而连上条文字也无。太湖厅档案中最早全载上述15条的,是道光二十四年的《太湖理民府审结叶焕堂控秦浤拆挖坟石案》。由此可以推知,太湖厅关于书写状纸的字数限制,呈递状纸时粘附原稿等规定,是道光中后期才有的事。值得玩味的是,自此之后的状纸,绝大部分远远超过了规定字数,双行叠写也为普遍情形,字数及书写规定看来完全成了具文,太湖厅也照样受理。

太湖厅档案提供了洞庭商人活动的诸多实例,丰富了洞庭商人活动的内容。

洞庭东西两山之人,素有经商传统①,到明中后期,已经成为全国重要的一支著名地域商人集团。明中期的当地人王鏊说,洞庭东西两山“以商贾为生,土狭民稠,民生十七八,即挟赀出商,楚卫齐鲁,靡远不到,有数年不归者”②。又说,“于中豪贾铲利货殖,衙盈乾关,齐物平籴,亦有离家旅估,橐理粮裹,驾巨舶,乘弘舸,扬荆襄之帆,鼓潇湘之柁,巴西粤南,无往不可。但务资崇,阜陵奚慑,躬滔坎坷,遂致赢同猗顿,侈垃乌倮。兹山万室,处者尠而出者夥也”③。嘉靖时的昆山人归有光说,洞庭人好为商贾,“往往天下所至,多有洞庭人”④。明末的冯梦龙则在《醒世恒言》中描写道:洞庭“两山之人善于货殖,八方四路,去为商为贾,所以江湖上有个口号,叫做‘钻天洞庭’。”⑤冯梦祯也说:“洞庭两山,其人民淳朴,习贾而好客,贾迹遍天下。”⑥洞庭两山之人这种四出经商的情形,在太湖厅档案中也有较多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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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范成大《吴郡志》卷三七,《县记》引郭受《吴县厅记》谓:“故其民不耕耨,而多富足。中家壮子,无不贾贩以游者。”

②王鏊:《震泽编》卷三,《风俗》。

③王鏊:《震泽集》卷一,《洞庭两山赋》。

④归有光:《震川先生集》卷二一,《叶母墓志铭》。

⑤冯梦龙:《醒世恒言》卷七,《钱秀才错占凤凰俦》。

⑥冯梦祯:《快雪堂集》卷一四,《处士怀耕许君墓志铭》。

道光时,西山叶焕堂等“挈眷就业楚省,又有楚中生理,家惟妇道”,“远贸湖广,在家日少”。据他供称,“小的向在湖中贸易”,“切身向贸湖广”,而且由其所言,“缘子孙繁众,所有在楚经营,以及妇幼守家,本房叔侄弟兄等代押”(南博2083),看来叶氏族人在湖广经商者相当多。道光时,西山徐俊良,“向贸楚北,今在里中摆卖粮食杂货……身借本营生”(南博2103)。西山黄大昌乏本经营,于道光九年(1829)十一月间,邀同效能、允安经手,向也在楚南经商的同村族人黄兆鼎借洋钱十元,作为贸本,书立借据,言明一分五厘行息,期至来年秋熟本利交清。黄兆鼎楚南店业因连遭荒歉,失贸艰难,而黄大昌连年贸顺,创业盈余。后两人相继病故,兆鼎子菊田向大昌子景华索讨借款,致成讼端(南博2102)。

太湖厅档案中明确提到洞庭西山人在湖广经商的惟此三处。而湖广正是洞庭西山人的主要活动地域,其中尤其集中在湖南的长沙、湘潭、益阳,湖北的汉口等地。人称“山中人之贾于楚者,率十室而九”,或称“吴山习俗咸服贾楚南”①。汉口的沈家庙上首正街就有西山商人于雍正元年创设的金庭会馆。档案中涉及的楚北,当指汉口,楚南当指长沙等地。档案中反映的西山徐氏,其经商活动兴起于清初,在湖广经商的事例较多②。较有意义的是,以往我们只知西山的沈氏、秦氏、徐氏、郑氏、邓氏、孙氏、葛氏、蒋氏、蔡氏、马氏等族在湖广经营,档案中涉及的叶氏、黄氏经商材料,又为我们提供了两个洞庭西山家族在湖广经营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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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洞庭后堡蒋氏宗谱》卷一,《乐山公家传》;光绪《洞庭林屋马氏宗谱》卷三,《华亭马公暨德配杨孺人墓志铭》。

②参见拙著《洞庭商帮》第42页,(香港)中华书局,1995年。

太湖厅档案中除了标明经营地域的这几处外,反映洞庭两山人在各地经商活动的还有不少。如嘉庆时,东山叶春华之父叶履安在安徽“全椒开设店业”,姑丈周万瞻“于苏郡开张大成布庄,彼此素有银钱往来,习以为常”。而又据监生叶浦云称周万瞻之子周省吾有“典夥鲍一山”(南博2113),则周省吾当开有典铺。道光时,东山金显文在“上海南货店帮工”(南博2093)。道光时,东山王延禧、延丰、延庆、延华四兄弟,“俱在外贸易”,“俱在外帮夥”,王延丰“在海门地方帮夥”(南博2101)。道光时,东山周友兰在“常熟贸易”,曾在家借给无服族弟周阿金“一千文,作为小本生意”(南博2112)。咸丰时,东山顾鼎扬“出外帮伙生理”(南博2120)。嘉庆时,在上海,东山翁朝栋藉店主同乡,屡次到席祥泰店伙朱鸣玉处借扰滋诈难堪(南博2122)。同治时,东山张文均在上海赁屋有年,由其大量租购市房,当系经营之人(国会图书馆19册)。光绪时,东山万顺昌与武山人孔正方同在上海帮工(国会图书馆25册)。光绪时,东山陈顺添到上海觅生意,托在上海做生意的同乡周正茂作保,从此就在上海义和客栈当茶房伙计”(国会图书馆27册)。道光时,西山人朱阿南、朱阿大“在苏麻线生理,并不在家”(南博2085)。道光时,西山蔡景如的叔父自乾隆五十八年挈眷往苏添创德泰丝行,至嘉庆十一年(1806)四月在苏病故,其子辅成不守正业,任心挥霍”(南博2117)。同治时,西山柴肃卿“做小生理度日”,“老子在外贸易”(国会图书馆14册)。同、光时,西山卜坤元在湖州织机(国会图书馆30册)。

洞庭西山商人活跃在楚头吴尾,从事的行业主要是绸布和米粮业。人称“山人经商绸布,大半作客湖广,有数年不归者”①。《林屋民风》称,西山人“俗以商贾为生,土狭民稠,民生十七八即出贾。楚之长沙、汉口,四方百货之凑,大都会也。地势饶食,饭稻羹鱼,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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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道光《洞庭徐氏宗谱》卷一,《徐振贤先生暨德配蔡老孺人七十寿序》。

数郡米不给则资以食,无绫罗绸缎文彩布帛之属,山之人以此相贸易,襁至而辐凑,与时逐,往来车毂无算……故枫桥米艘日以百数,皆洞庭人也”①。粮食是洞庭商人的老家及整个江南地区所紧缺的生活资料,丝绸和布匹则是江南地区生产量最多销路最广而又为长江中游需要的大宗手工业品,都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不可须臾或离的商品。西山商人充分利用江南这种特有的经济格局,主要经营衣食这两大类商品。太湖厅档案只是隐约地提到了洞庭西山人的经营行业,而没有清晰展示这种特征,但为西山商人的活动地域及从事行业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

东山商人主要活跃在运河沿线和开埠前后的上海,太湖厅档案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特色。东山商人在清代主要从事绸布业、钱业以及其他新式行业和充当外国银行、洋行中的买办,也许太湖厅档案反映出来的都是小商小贩,因而对这些骨干或龙头行当基本没有反映。清代著名的东山商人家族主要是翁氏、席氏、许氏、叶氏、施氏、万氏、王氏、严氏、葛氏、刘氏等,这在太湖厅档案中也殊少反映。但档案中涉及了张氏、孔氏、陈氏、周氏、金氏等族人的经营活动,说明东山人经商确是极为普遍的,一定程度上也丰富了东山各姓的经营活动。

太湖厅的地方文献说洞庭商人的经营资本是“领本”制,所谓经商之人“未必皆自有资本,而类多领本于富室者”。这种“领本”制,“恒例三七分认,出本者得七分,效力者得三分,赚折同规”,或者是“贳贷以逐利,得息则均析”。领本的前提是,出资者判断借贷者是否勤俭忠信,如信誉可靠,“虽无立锥之地,而千金托不以为异”,盖“富家欲以赀本托人谋利,求之惟恐不得也”②。这样的“领本”,实际是富者出资,穷者出力,获利后按成分红的一种形式,类似于同时期山西、徽州商人的“商伙”制。但在“商伙”制下,分成比例并不一定,而这种“领本”制却盈亏总是三七分成或对半均拆。太湖厅档案中没有发现这种“领本”制,却有通常借贷形式的实例。黄大昌于道光九年凭中向族兄黄兆鼎借款经营,书立借据,其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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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王维德:《林屋民风》卷七,《民风》。

立借字人黄大昌,为因乏本营生,借到家兆鼎大兄名下洋钱拾元正。凭中言明每月乙分五厘起息,期至来年熟下本利一并交清,决不有误。恐口无凭,立此借据存照。

效能

凭经手人家 (押)

允安

道光九年十一月廿六日弟大昌立笔

借据明确规定借款原因、利息率、借期等,借款由经手人作见证,与一般借据并无不同。而且后来似乎付诸实行。档案载,“黄大昌于道光九年拾月分借去本洋十元,言明一分五厘行息,算至咸丰二年六月止,共计二十二年六个月止,计该利洋四十元有奇,大共该本利洋五十元有奇。计收利帐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收过利钱二千文,二十六年六月收过利钱一千六百文”(南博2102)。其他案例也有类似的借贷质典形式。这或许说明到清后期,洞庭商人原先盛行的“领本”制已很难见到,或许说明洞庭商人筹措资本的途径并非如地方文献所言主要是“领本”制,而同样是社会上普遍通行的借贷制。若果然如此,则太湖厅档案的相关内容无疑有着重要的价值。

洞庭商人之间的大额银钱往来又通过何种方式呢?太湖厅档案载,据东山叶春华供,“切身父履安在全椒开设店业,身姑丈周万瞻于苏郡开张大成布庄,彼此素有银钱来往,习以为常。嘉庆二十四年凭身叔祖叶浦云会借万瞻九二兑纹五百两,曾立会票。至二十五年身父还伊元宝八只,值银四百七两二钱七分,有大成收票为据。尚该本利银六十二两一钱一分,业经身叔祖浦云垫偿清楚,浦处有字据为凭。惟是年万瞻会借身父洋钱四百元,亦有大成票据”(南博2113)。会票明代嘉、隆年间在江南已见使用。清康熙年间不同地区的商人互相之间经常利用会票完成款项的拨兑以清算经济往来。乾隆中后期在江南已有商人之间以会票结算商务的事例。太湖厅档案所载,不仅为我们补充了江南嘉庆年间商人通常通过会票完成借款的典型事例,而且使我们第一次得知其时洞庭商人的银钱往来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档案中还提到“会借洋钱四百元”。江南真正通用洋钱开始于乾隆中后期,但具体事例罕闻。档案所载,以实例印证了乾、嘉年间江南等地盛行洋钱的情形。这些事例,不但对于洞庭商人的研究,而且对于金融史的研究,都是有意义的。

太湖厅档案以及附存的其他地区档案,反映了清代中后期江南社会的各方面情形。

如钱粮征收实态。国会图书馆第1册,内含3件,标为光绪八年(1882)、光绪十年、光绪十五年《藩宪札饬会委稽查积谷案内实存各数禀复由》,实际只有后两件为积谷文件,而光绪八年一件为征收上下忙地丁钱粮文件。征收地丁钱粮是地方政府最大的钱谷事务,档案为我们提供了基层政府为征收钱粮所做的文书准备和公告宣传等细节。厅同知先谕令册书添造条银由单,将单簿册串按照清丈案内户领丘册户名,选择洁白好纸,按户全图刷印。同时根据布政司要求,由各地地保将每银一两折算钱文若干的告示悬贴通衢。再将各粮户应完亩分斗则银数并合钱若干,刊刻明白由单,给发各户,俾使粮户赴柜完纳,同时将有关内容以及征收日期在各处贴出告示。然后将斗则告示和由单串票式样以及张贴处所另文呈报苏州府、布政司。有意思的是,上忙地丁钱粮例于“二月启征,四月全完,不得稍有延误”,可是光绪八年太湖厅的钱粮征收,斗则告示迟至五月十七日才张贴,实际启征更在五月二十四日,可见令典规定与实际情形已有多么大的距离。

如地方仓储。同治克复后,各地地方政府纷纷建仓积谷,备作灾荒时救济之用。国会图书馆第1册所含的光绪十年、十五年和第2册所含的光绪十六年、十七年、十八年5件积谷文件,为我们提供了其时江南地方政府仓储的实态。太湖厅自同治八年(1869)开办存谷,到光绪十六年(1890)八月,实存积谷钱9863千余,分存各个典铺生息。这只是账册统计数。由于积谷发典生息仅凭经手经董和典铺具结,漏洞多多,各地官员或经办人大肆侵吞,实际库存积谷钱文要少得多。光绪十年查出,“崇明县经书徐学文等,串领至三千余千之巨,结店伙为奸谋,假图章以朦混,挪东移西,至有店已闭歇而领款尚存”;昭文县前署县令裴某征收存钱279千,陈令任内经书短缴钱376千,“延不交出,直待委查始行禀报”。光绪十六年查出,江阴县已故县令许某,“竟用印票向典挪借,各该商但图短缴息银,亦即凭票借给,款至盈千累万,延不清偿”,实际短少“至二千余石之多”。有些地方的经董则将应该发典生息的钱文私存。库中存谷质量也有问题。光绪十四、十五两年,灾民领到的积谷“或有不堪煮食”。光绪十七年布政司派员查核,“各属积谷多有霉变朽蠹之处”。川沙、宜兴、荆溪三厅县“经理不善”,被处以记过处分。可见其时的积谷情形已严重失实。

如银钱比价等。国会图书馆第3至第5册,收《晴雨日期米粮洋价禀报》、《银钱市价具报》和《典牌洋价具报》,反映了晴雨粮价文书的形式、内容,价格报告的实态,宣统年间江南的粮价变动、银钱兑换率等。有关情形日本东京大学的岸本美绪教授已经作了深入的研究,此不赘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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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岸本美绪:《清代中国の物价と经济变动》第14章《清末江苏省太湖厅の晴雨粮价报告につぃて》,研文出版,1997年。

如民间慈善设施。国会图书馆第6册,收《太湖救生义举草创文件》,反映了光绪初年两个太湖救生公所的试办情形。光绪二年,光禄寺署正吴炳法等议定太湖救生条款,在江浙丝捐项下每包抽捐银2分共1000余两作为救生经费,于浙江乌程县属之湖溇庙设立救生公所,由太湖厅将太湖中捕鱼的网船编号,到救生公所领取救生号具,遇到遇难船只,认真救生。这是整个太湖范围的救生公所。另一个救生公所(又称局),光绪元年(1875)由吴江举人吕鸿宝等设立,东山为总局,西山等地为分局,所需经费来自苏常渔户卖鱼时每千钱抽捐10文,仅吴江、震泽鱼行每月就捐钱40千左右。光绪五年苏州知府访闻得,“该董事等并不认真筹办救生,逐日乘坐大蒲鞋头船各处游览,凭藉有本府谕单,任意派捐,擅用行杖”。经查,游览有之,行杖则无。但是苏州府还是要求太湖厅约束局董行为。文件所提供的这些内容,使我们得知地方善举的申请呈报手续、经费来源、经办人身份以及实际运作等方面的情形。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清末江南的地方善举,主要是由地方绅士倡议和经办的,地方善举的成效如何,与创办动机、经办人的素质,以及官府的态度等,均有关系。

如基层办公费用。国会图书馆第7册,收《司狱司呈申请役食银两由》,是太湖厅司狱司为领取役银给厅同知的申文。由此申文可知,自光绪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司狱司每年领取役银36两,基本上按季领取。这为我们提供了清末基层政府办公经费的一个侧面。

如环境整治。国会图书馆第8册,收《白浮头等处私设渔簖淤占草荡令业户铲除事》。白浮头等处民人私植茭芦,后来更发展到私设渔簖,淤占草荡,影响行水。按乾隆以来的定例,应于每年五月、十一月两次铲除。太湖厅为此自光绪十二年(1886)起一再发文,先是令地保,继则令司狱司限期铲除,可是直到光绪十五年七月仍未见效。由此我们可以了解清代有关环境整治的措施及其成效。

如渔业管理。国会图书馆第9册,收杂文件6种。其中光绪二年太湖厅给苏州府的一件牒详文称,太湖厅境内的渔网船,按年委员编查,但“究竟现在各船小甲何人承充,何船隶何人甲下,共若干只,是何花名,厅中均无案可稽”。由此可知其时渔船年检已完全流于形式。

如海塘石料采办。南博2144《太湖理民府为浙省改建鱼鳞石塘采办条石案》,记录了采办条石的具体价格。太湖厅所辖鼋山,盛产青石。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可知,乾隆十八年黄河决口,修筑高家堰大堤,乾隆二十二年徐州修筑护城堤,都曾采办过这里的石料①,但都无工料价格方面的记载。乾隆四十五年,浙江海宁修建鱼鳞大石塘,再次令当地开采石料。此件所载,为我们提供了江浙海塘所需条石的来源、石料的规格、开采费、运输费等极为难得的资料,由此我们也可以得知,其时的例定工价已远低于实际工价。

如词讼奏报。南博2161、2162为松江府华亭县造送的光绪二十六年(1900)三月、四月的《词讼积案册稿》。同治时期丁日昌任江苏布政使时,要求下属按月上报词讼案件,后来任江苏巡抚,更规定了具体册式,分上控、自理两项,每项下再列为旧管几案、新收几案、开除几案、实在几案四类②。而华亭县的词讼册式稍有不同,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每项下再分命案、盗案、杂案、京控、上控、委审、自理等类,有则注明几起,无则注明无,要详细得多。两个月中,该县共断案l6起,旧管和新收各8起,其中命案4起,上控4起,自理8起,实在项下无。似乎是讼无积案。假如不是做虚账,实在是难得的好官了。由此我们不但可以了解清代上报词讼的具体册式,而且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到清末县级词讼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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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张我德等《清代文书》所引档案,中国人民出版社,l996年,211~212页、219~220页。

②丁日昌:《抚吴公牍》卷二,《通饬各属词讼立限审结》。

如土客矛盾。经过太平天国期间十余年的战争,人多田少的江南一变为人少田荒,江苏苏北、浙江南部以及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直隶等地之人纷纷移入该地,这些客民与当地人即土民形成了严重的矛盾,冲突不断。但至今还殊少见到吴县地区的土客民纠纷记载,南博2183《吴县为九都二、三图客民与土民垦争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实例。值得注意的是,吴县令在要求县役彻底查明争垦缘由时,特意嘱咐“先向正经富绅问出情由,又须协保将客民中头目姓名及土民中有无被占情事详晰禀复”,偏袒土民的倾向非常明显。

如劝戒鸦片。鸦片流入中土后,祸国殃民,光绪年间各地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纷纷成立戒烟团体,江南有富强善会,总会设在上海,苏州等地有分会。南博2184《吴县为富强戒烟善会禀免房捐案》,即是苏州富强善会分会要求所租房子如其他慈善机构一样免交房租的详文。文中称该会“传方送药,施戒洋烟,原为拯救贫民起见,不取分厘”,是纯粹的慈善机构。为加强禁吸鸦片的管理,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廷民政部颁发了《发给购烟执照章程》和《管理售卖膏土章程》。南博2130《嘉定县为调查城镇土店及逐日售土数目文》,即是为落实章程调查境内烟土店而给差役的谕文。该县要求“各土店将牌号、姓名、都图及逐日售土数目详开一单,限三日复县,以便转报”。这种落实禁烟政策的文书极有价值。

如官府与洋人关系。南博2175《吴县函教堂司铎将被控之蒋阿小等交回讯断案》,是外国传教士进人中国内陆自由传教后清地方官府文书形式变化的例子。吴县令为传讯躲进教堂的蒋阿小等人,以平行的“启”的公文形式,用“请”的口气,致“函”教堂司铎,口气相当客气礼貌。

如新式学堂。辛丑条约签订后的l902年,江苏等各地纷纷成立教育会,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着手创办新式学堂。南博2159《嘉定县为太属中学堂经费案》,反映了震川学堂的经费来源。该学堂光绪三十四年(1908)建成,次年春季开学,其建筑费用由太仓一州四县各分摊8000元,在上年下忙、当年上忙地丁钱粮中每亩带征钱10文;图书、仪器、标本等费用各分摊2000元,常年经费各分摊2000元,在当年下忙、次年上忙地丁钱粮中每亩各带征5文,解交教育会转交。2168《嘉定县照会震川学堂认真监督修筑宿舍案》,反映了该学堂修筑中的质量问题。承造学生宿舍的水木匠头张友堂“偷工减料”,嘉定县勒令他“赶紧赔修具结”,并同时照会学堂董事。这些内容对于了解清末新式学堂的经费数量、来源以及运作等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典铺取息实况。由南博2187《华亭县为典商增取利息案》可知,江南各地的典铺利息,光绪八年(1882)经两江总督左宗棠核定,无论当本多寡,概以二分取息。光绪十三年间,各典因为生意清淡,公议量为递减,一千文以内仍然二分起息,一千文以外减为一分八厘,十千文以外减为一分六厘,期广招徕。后来因为“赈捐则屡见叠出,典税则十倍征收,诸物昂贵,生意愈觉萧条,米货积压,销售维艰,跌价折耗”,上海县典商于光绪二十年分起,南汇、奉贤、川沙等县于光绪二十四五年(1899—1890)起,恢复二分取息。即使如此,松江府各县仍有10家典铺闭歇。而且逐年地方官府的发存公款,仅华亭一县境内各典就每年提息6000余千。对于典铺一概恢复为二分取息,地方人士徐定邦等禀控到府,认为“贫民现值时艰,诸般困苦,已不堪言,若再重利盘剥,殊非恤贫之道。且贫民所典衣物,并无贵重之物,均在五千文之内最多,如五千文以内均改二分取息,将贫民之苦难伸”。典铺认为,当时减息,只是暂时变通,未可视为定章。华亭县裁定,典商所取利息,“于例并无违碍”,徐定邦等禀控,似未明悉例章,“惟现值时艰财匮,贫民困苦,固应矜恤,而典商支绌,亦宜维持”。华亭县偏向典商,维持了原状。如此详细的典利前后变化的材料,就江南典当业而言是罕见的。

其他如南博2135《华亭县据李良逵禀请提追高合茂等欠款案》、2139《华亭县转据邵锡瓒控关于汪殿晖二百元借款案》和2167《嘉定县据杨浩文控胡文伯图吞票洋会钱案》,反映了复杂的民间钱债纠纷。2137《嘉定县为详请旌扬焦昱发捐建义庄田产案》,是宣统四年嘉定县为褒旌商人焦昱发捐建义庄而上报的详文。2138《华亭县据陆树德控倪福庆等抗不缴田单案》,反映了田主与佃户的矛盾。2141《寡妇丁孔氏禀乞准给孤贫口粮》和2154《寡妇符阳氏禀为贫苦求给口粮》,反映了寡贫民人获得救济粮的难度。2145《嘉定县为开设界泾所需经费案》,反映了地方水利兴修的经费来源和筹措办法。2146《吴长元三县盐商潘宏昌等为疏销章程案》,反映了清末该地为禁止私盐而采取的措施。2189《华亭县为推广城团经费禀文》,反映了清末城市治安的经费筹措。所有这些,都从某个侧面反映了清后期江南社会的实态,富有资料价值。

此外如南博2120《太湖理民府据顾鼎扬控徐顺观等强伐坟树案》中,夹有道光二十七年(1847)和咸丰元年(1851)钱粮下限执照各一张,咸丰元年和二年上限执照各一张,咸丰元年版串纳照2张。这些上、下限执照和版串纳照都只有一张,上面都有骑缝半印,可以肯定都是业户纳粮后的凭证。这类执照,福建、江西和安徽徽州等地留存较多,但有关江南的,笔者所知,只有日本京都大学有所收藏,因此相当珍贵。而且各地的纳粮执照所载文字各不相同,其形式与文献所述也稍有出入,如果比较研究,颇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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