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节庆营业性演出管理2012-10-15 09:24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雷小琴
讯(记者 雷小琴)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节庆活动中营业性演出管理意见》,以规范节庆类营业性演出。 节庆类营业性演出要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文化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演出节目内容及相关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演出证照不全或节目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
今报南宁讯(记者龚文颖)近年来,我区各类节庆活动中的营业性演出(以下简称节庆类营业性演出)十分活跃。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规范相关行为,我区近日下发《关于加强节庆活动中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节庆类营业性演出不能乱“戴帽”。 什么是节庆类营业性演出?它是指冠以“节、展、之夜、周、月、季”等字样的主题性演出活动,以及通过售票或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等方式为公众举办的音乐节、艺术节、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开幕式闭幕式晚会、动漫游戏节庆会展演出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意见》规定,各市、县(区、市)节庆类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东盟和广西、自治区等字样;未经审核的,也不得以“节、展、之夜、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另外,政府或政府部门也要“管住手”,不得主办或承办节庆类营业性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公款邀请演艺明星参加节庆类营业性演出。 节庆类营业性演出的门票也不能随便卖。《意见》规定,演出票务经营单位不得擅自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节庆类营业性演出门票,应当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此外,为了加强现场监管,严厉查处淫秽色情演出活动。《意见》还要求县级及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重点加强对3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一是在各地节庆活动期间举办的各种节庆类营业性演出。二是在城乡结合部或乡镇街道举办,或者在物资交流会、庙会期间举办,邀请本行政区域外文艺表演团体参加的流动性营业演出。三是在旅游景点、游乐园等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组台演出。 作者:龚文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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