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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双方的“摊牌”与《国内和平协定》的拟定

 庶民临风 2012-10-20

   正当中共和南京代表团满怀希望地争取和平时,南京方面的反应却令和平再次蒙上了阴影。李宗仁、白崇禧不但根本做不了蒋介石的主,而且对中共坚持渡江也不以为然。4月6日,蒋介石向在广州的国民党中央党部提出:一、和谈必须先订停战协定;二、中共何日渡江,则和谈何日停止,其破坏责任应由中共负之。7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蒋介石的和谈方针,坚决反对中共渡江。8日,又决定设立和谈问题特种委员会,依据中常会决定之原则,协助政府处理和谈问题。12日,和谈问题特种委员会在南京作出5项决议:一、战争责任问题,可依据代表团所谈原则处理;二、所邀南京参加签字各位,届时再作决定;三、签约后驻军,第一期最好各驻原地;四、新政协及联合政府事,等中共提出方案后再行研究;五、渡江问题应严加拒绝。这实际上已将南京方面的“底牌”完全亮了出来:只要中共坚持渡江,和谈就不可能成功。此时,据刚刚由南京回到北平的李宗仁和白崇禧的联络代表、中共地下党员刘仲容报告,李宗仁固然求和态度不变,但拒绝中共渡江的态度日趋明显。至于白崇禧,本来就坚决反对中共渡江,自然对投降式的解决办法更不赞成。
  中共得知李宗仁、白崇禧的态度后,决定“摊牌”。4月13日一大早,毛泽东致信周恩来:“今日下午双方代表团应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在此会议上,宣布从今(十三)日起,结束非正式谈判阶段,进入正式谈判阶段,其时间为十三日至十七日,共五天。在此会议上,大略解释协定草案的要点,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如他们提出任何异议,不论是内容上的或文字上的,均不要允许修改,只把他们的意见记录下来,以便考虑。”“另向张治中表示,四月十七日必须决定问题。十八日以后,不论谈判成败,人民解放军必须渡江。他们派回南京的人,十四日上午去,十五日下午必须回来。南京四要员(李、于、居、童,不要张群)如愿来平,十五日至迟十六日必须到达,十七日必须举行签字式。”随后,周恩来根据毛泽东要求,将已拟好的《国内和平协定草案》提交张治中,通知当晚9时开始正式会谈。
  
   《协定草案》是根据中共八条起草的,具体提出了实现八条的二十四款办法。根据毛泽东与张治中的谈话精神,《协定草案》没有提及战犯名单,没有规定国民党军队整编人数和期限,同意南京政府在联合政府成立前继续存在并暂行职权,同意吸收南京政府中若干爱国分子参加新政协和联合政府;但在前言中却历数了国民党自1946年在美国帮助下破坏停战协定和政协决议,发动全面内战和实行各项错误政策的罪行,要求南京政府必须对此担负全部责任。正文八条二十四款内容更是充满了对国民党及其南京政府的蔑视和命令之词,甚至明确规定南京政府在联合政府成立前应对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领导。
  
   南京代表团收到《协定草案》后,情绪顿时沮丧至极,尚存的一丝幻想都破灭了。据张治中回忆:“我的第一个感觉是全篇充满了降书和罪状的语气,第二个感觉是:'完了!和是不可能的!’实在说,这个草案在国民党顽固分子看来,不啻是'招降书’、'判决状’,和他们那种'划江而治’、'平等的和平’的主观幻想固然相差十万八千里,即就我想象中的条款来说,也实在觉得'苛刻’些。”不过,由于国民党已告失败,没有回旋余地,因此在当晚的正式会谈中,张治中表示:“对于自己的错误,我们今日诚意承认;对于我们的失败,也有勇气来承认。”但希望能够避免过于刺激的字句;希望能够取消战争责任条款;南京政府的军队与政权应向联合政府移交,而不是直接向中共移交。第二天,南京代表团经过研究,提出一个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和原草案最大的不同之点是:词句力求和缓,避免刺眼的词句,同时对军队改编、联合政府两项也有若干的修正。目的是希望南京方面能够接受,使和平不致破坏。但其已认识到:“即使这个修正案为中共方面接受了,南京、特别是溪口和广州方面也是不会接受的。”当晚,张治中把这个修正案交给周恩来。
  
   4月15日早晨,南京代表团成员又与中共代表进行了分别交谈,希望能够找到一线解决的希望,但是进展甚少。当晚7时,周恩来将最后定稿的《国内和平协定》交给张治中。9时,双方举行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正式会谈。周恩来对定稿的修正之点作了说明,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权力问题,将其由南京政府的“太上政府”改为了双方是一种协商合作关系;但在关于军队改编程序和人民解放军开往江南接收一部分地方政权方面,中共则拒绝让步,维持原案。其他方面的修改主要是去掉一些刺激性的字眼,如“反动分子”、“元凶巨恶”、“首要次要”等等,实质内容并无改变。当时,南京代表团得知协定中没有渡江条款时,曾“顿觉惊喜交集”。对此,周恩来强调:“虽没有'渡江’,却有'接收’。其实,渡江根本不能算是一个条件,许多接收的地方都在江南。”要接收就必须渡江,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周恩来再三说明,这是不可变动的定稿,在本月20日以前,如果南京政府同意就签字,否则就马上过江。
  
   张治中面对最后通牒性质的《国内和平协定》,表示:这个《国内和平协定》既然是最后的文件,我们对它如果认为是完全对的,就答应签字;认为不能签字,就不签字;不是说还有商量,还有字斟句酌的余地。只是同意签字,不同意就拉倒。看来,张治中个人是想开了,但南京代表团内部却明显地存在分歧。有些代表认为,《国内和平协定》是“列数国民党罪状,真是罪大恶极,千恶不赦,数完了罪状之后,要你在自己的罪状上签个字”;同时,协定又是“一纸降书,掷给战败者,要你在自己的降书上签个字”。但另一些代表则认为,南京方面和了也吃不消,不和更吃不消,两害相权取其轻,就只有和了。最后,南京代表团经过权衡利弊,在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一致决定接受《国内和平协定》,并派黄绍竑和代表团顾问屈武于4月16日返回南京请示。
  
  和谈的破裂与国民党的政治出局
  
   南京代表团接受《国内和平协定》,曾使中共再次对和平前景寄予一线希望。当时,中共虽对南京方面是否同意签字尚无把握,但认为这将取决于美国政府及蒋介石的态度。为此,当周恩来得知黄绍竑和屈武被推举前往南京请示后,特紧急赶往西郊机场叮嘱二人,请其明确告诉李宗仁、白崇禧,中共希望他俩在协定签字问题上自拿主张,不要请示蒋介石。但没想到,李宗仁听取黄绍竑、屈武的汇报和看完《国内和平协定》后,竟然全无主张,白崇禧则怒气冲冲地对黄绍竑说:“亏难你,像这样的条件也带得回来!”显然,这一带有“投降性质”的和平协定大大出乎二人预料。
  
   在李宗仁、白崇禧看来,与其向中共“投降”,还不如同蒋介石妥协。于是,第二天即4月17日,征得李宗仁、白崇禧同意,何应钦即派张群携带《国内和平协定》飞赴溪口向蒋介石请示,共谋对策。蒋介石看罢,拍案大骂:“文白无能,丧权辱国!”并在日记中写道:“gond匪对政府代表所提修正条件二十四条款,真是无条件的投降处分之条件。其前文叙述战争责任问题数条,更不堪言状矣。黄绍竑、邵力子等居然接受转达,是诚无耻至极者之所为,可痛!余主张一方面速提对案交gond匪,一方面拒绝其条件,同时全文宣布,以明是非与战争责任之所在。”由于李宗仁、白崇禧对和平协定不敢也不愿接受,蒋介石的意见自然成为主导一切的关键。4月19、20日,国民党和谈问题特种委员会秉承蒋介石的旨意,经过两次开会研究,最终决定拒绝《国内和平协定》。
  
   4月20日深夜,直到中共所规定的最后签字时刻到来之际,李宗仁、何应钦才致电南京代表团,称:“综观中共所提之协定全文,其基本精神所在,不啻为征服者对被征服者之处置。以解除兄弟阋墙之争端者,竟甚于敌国受降之形式,且复限期答复,形同最后通牒,则又视和谈之开端,为战争之前夕;政府方面纵令甘心屈辱予以签署,窃恐畏于此种狭隘与威压作用,刺激士气民心,同深悲愤;不特各项条款,非政府之能力所能保证执行,而由此引起之恶劣影响与后果,亦决非政府能力所能挽救。”因此,“希望中共方面,确认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之原则,对此项协定之基本精神与内容,重新予以考虑。”然而,等到南京代表团将此电抄送中共,请其“再加考虑”时,毛泽东、朱德已发布《向全国进军的命令》,人民解放军百万雄师已开始渡江。至此,国共北平和谈正式宣告破裂。当时,张治中等人准备回南京复命,被周恩来劝阻。周恩来认为,南京代表团不管回到上海或者广州,国民党的特务是会不利于他们的;并说:“西安事变时我们已经对不起一个姓张的朋友(指张学良),今天再不能对不起你了!”随后,张治中等人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了新政协,与其所“代表”的国民党政府彻底决裂。
  
   此次国共和谈的结果,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双方所定和谈目标实在相距太远,根本无法进行调和折中。中共将和谈方针定为“北平方式”,实际是要南京政府“投降”;李宗仁、白崇禧虽与蒋介石不同,确有谋和诚意,但绝非准备投降,而是希望通过和谈,与中共实现“划江而治”,并取蒋而代之。由此可见,双方目标南辕北辙,和谈如能成功才是奇迹呢!不过,无论和谈成功与否,对国共两党而言,最终结局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无论是“战”是“和”,中共皆已胜利在握,必将取得全国政权;国民党则败局已定,必将政治出局,已没有资格参加即将召开的新政协和成立的联合政府,因此也不可能再出现在中共领导的新中国的政治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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