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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心理特征与侦查谋略

 cangyue 2012-10-29

浅谈职务犯罪心理特征与侦查谋略

 (2007-06-25 09:28:31)
分类: 侦查心理
    职务犯罪,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主客观过程。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都经历了对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的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特征的形成亦不例外。当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在外界信息刺激和诱因的影响下,即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只要我们加强研究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就能更好地在侦查过程中突破其心理防线,矫正其犯罪心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把社会危害性降低到最小限度。根据笔者有限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仅以此文,供读者参考。
   
    一、职务犯罪心理特征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本质是滥用公共权力、亵渎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化和失控现象。其特点是反侦查能力强、智能性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和方法,力求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一阶段的犯罪心理表现为矛盾、投机、掩饰和侥幸。任何犯罪都是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成本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着手实施职务犯罪时,一般都处在极度矛盾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主观上存在占有财物的强烈欲望,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第一需要,便决定实施犯罪;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很清楚实施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因事发而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
     (二)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
                      
    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办事先谈酬劳。在他的眼里,权利不过是一种特权,是一种特殊商品。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十分贪婪的“硕鼠”。
    (三)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
                      
    一些为党和人民工作多年的老干部,为何晚节不保?为何出现“59现象”,就是吃亏心理在作怪。他们在离退休前,总这样自问:我辛苦了一辈子得到了什么?吃亏的心理使他们忘掉了自己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心态失衡使他们的视线从责任转向对金钱的追逐,于是在即将退休前,被“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左右,伸出贪婪之手,为自己安排“名利双收”的后路,最后自己是未享荣华,却反而毁了一生清白。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今天,看到别人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不如自己的暴发户发了财,过起了花天酒地的生活,产生我为何受穷?自己所负责的国有公司经营有方,对国家贡献大,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于是在工作中开始依据自身“优势”以权谋私,把公共权利向个人私利倾斜,把公款变成“个人钱庄”,最终把自己送进监狱。
    (四)不择手段的扳本心理
                      
    在很多人眼里,当官是“挣钱”的最好方式。于是在当前用人机制不健全前提下,这些人为了获取官位,不惜金钱,甚至倾其血本当成“赌注”用来买官。一旦其手段“成功”,走上官位的第一反应自然就是尽快把投入买官的血本扳回来。因此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会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疯狂地“捞”,最终捞回的是一副冰冷的手铐。
    (五)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也是一切犯罪分子共同的心理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侥幸心理比一般犯罪更加明显,更加突出。明知是实施职务犯罪,为何却要飞蛾扑火,原因何在?“要想富,走险路”成为许多职务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的“发财要诀”。这其中除了金钱的诱惑力外,另一方面就是他们大多心存侥幸心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犯罪时,也曾有过十分激烈的思想斗争,可是面对金钱或者美色,侥幸便战胜了理智,以致铤而走险,在这种心态的疯狂驱使下,胆子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狡猾,犯罪金额越来越大,牢狱之门离他们也越来越近。也有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而未被发现,因其具有利用职权或合法身份作掩护的条件,均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职务犯罪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关系网大,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他们以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低估了司法机关侦查人员破案能力,企图侥幸过关。
    二、职务犯罪的侦查谋略
                      
    侦查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搜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本身就是一门艺术,它如同作战,要讲究战术,更要讲谋略,具有快速、主动、精细、艰苦的特点。侦查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全面、深入细致、抓住战机、依靠群众、及时破案的原则。侦查活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侦查手段的灵活适用,将会使整个侦查活动事半功倍,甚至会有枯木逢春的效果。要行之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查获职务犯罪,必须十分注意侦查计谋和战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快制胜。古人云:兵贵神速。职务犯罪案件要突破,要先声夺人,就必须抓住战机,神速运行,速战速决。从立案、搜查、突审都要迅雷不及掩耳,一举突破,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可能串供、逃匿、自杀或毁灭证据,转移脏款脏物,不给职务犯罪嫌疑人任何喘息机会。
                      
    2、以智取胜。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要多动脑,多用计谋。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一般的简单取证,向多种谋略侦查手段转变;二是由强攻向智取转变;三是由静态方式获取证据向动态方式获取证据转变。智谋式侦查方式方法很多。在侦查实践中常用的有:(1)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实施秘密侦查。(2)迂回进取,声东击西。如同作战,不从正面进攻,而是迂回包抄,声东击西,使作案人产生错觉后回头一击,一举突破。这一谋略突破窝案、串案等共同犯罪,尤为奏效。(3)虚虚实实,攻心为上。攻心就是抓住职务犯罪嫌疑人畏罪心虚的心理弱点,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经历、地位、作案行为、性格特征,以及侦查中各个环节的特点,有意识地、虚虚实实地逐步对嫌疑人以及家属、同案犯制造一种有形无形的强大心理压力,把他们的反侦查心理防线打垮,再让其如实交待罪行。(4)放虎归山、欲擒故纵。在有条件地布置好严密的侦查监控措施后,大胆地放人,用得力的侦查手段抓住其串供、伪证等反侦查行为的“活证据”,卡住其隐蔽转移赃款赃物的现场,迫使嫌疑人在证据面前认罪服法。
                      
    3、以奇制胜。侦查谋略中的以奇制胜,是指出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备,突然进袭,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搜查、拘捕、查证、审批、通常采用以下“奇手”:(1)引蛇出洞,以奇捉“贼”。(2)摸准赃物去向,突击搜查,罪脏俱获。(3)抓住要害部位,突破牵连人,迫其吐出真言。(4)审而不露,突然回身,点出要害,逼其交待。
                      
    4、以变制胜。多变的侦查手段是侦查制胜的法宝。变,就是变化多端,攻无常态,因人、因地、因时、因案地把多种侦查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动静结合,真假结合,正反结合才能克敌制胜。如搜查、侦听、秘录、异地关押,适时变换羁押场所等手段,有选择地交错,组合配套使用。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对象不同适时变换侦查手段。
                      
    5、抓住讯问这一侦查工作的关键环节。讯问又是一门斗争艺术。它集心理战、证据战、逻辑战于一体。讯问谋略的巧妙运用,是侦查过程中克敌制胜,制服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手段。在审讯中出奇不意,攻其不备,关键是抓住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侥幸、恐惧、畏罪等犯罪心理弱点,攻而逼之,出奇制胜。在侦查过程中,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出奇,要讲究实际,要实施的突然而有自然,绝不能奇的盲目,更不能奇的违法,导致侦查失败。要充分运用好问话技巧,所涉及到的关键证据,问话要纵到底,横到边,决不能遗漏丝毫一点而给嫌疑人有可乘之机。
    (六)准确适时地使用强制措施。
                      
    1、要依法而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实施强制措施必须强调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绝对不能简单草率,以捕代侦。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程序,防止错拘、错捕。
                      
    2、要适时而用。所谓适时而用,是指强制措施要服务于侦查工作,以侦破职务犯罪为目标,灵活运用,及时运用,综合运用。强制措施要做到用活用足:一是要及时。要抓住战机果断处置,迅速行动。以防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串供、毁灭罪证等反侦查行为。二是用活。根据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侦查的需要,该捕的捕,该放的放。在掌握构成犯罪一两件事实的确凿证据的前提下,要果断采取刑拘、逮捕措施。三是综合运用。强制措施与搜查、冻结、查封等手段配合起来,结合使用,使案件顺利突破。
                      
    3、要因案而用。强制性措施是一种暂时性的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对于一个具体案件,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哪一种强制措施,要视案情和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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