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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期间女方反悔不辞而别 娘家被判赔礼金

 都市生活台 2012-11-08

据检察日报报道,女方收取了男方的彩礼后,竟在“”期间不辞而别,无奈之下,男方将女方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近日一审判令被告郑某及其父母适当返还原告崔某彩礼金3000元。

2004年夏天,兰山区农民崔某与邻村的女青年郑某在打工时相识,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秋天,两人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自此崔某在6个月内共送给郑某及其父母款物共计1.2万余元。

2005年2月20日,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礼,后两人开始“蜜月”生活,其间郑某不辞而别。今年9月28日,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金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崔某为与郑某结为夫妻,按当地风俗送给女方及其父母三被告彩礼金。事后郑某反悔,导致崔某遭受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鉴于被告已将其部分用做宴请宾客和购买嫁妆的实际费用,故应给予适当赔偿。(卢金增 增才 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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