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学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税法对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