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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刑违纪案件办理程序

 庸庸学馆 2012-11-19

规范涉刑违纪案件办理程序

 

    实践证明,没有程序制度保障,就很难实现实体的公正、公平,规范涉刑违纪案件办理程序,对于坚持把加大办案力度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有机统一,促进办案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召开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第22次会议指出,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据统计,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万多件,结案63万多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万多人。
    随着纪律检查机关办案数量的增加,其中的涉刑违纪案件数量也迅速增长。涉刑违纪案件是指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涉嫌犯罪的违纪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及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涉刑违纪案件包括三种,一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二是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后,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三是纪律检查机关办理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
    在当前的执纪实践中,个别单位在办理涉刑违纪案件时存在着办案程序失之于规范的问题,部分办案人员存在着“重实体法规,轻程序法规”的惯性思维,认为结果公正,程序不重要。实践证明,没有程序制度保障,就很难实现实体的公正、公平,规范涉刑违纪案件办理程序对于坚持把加大办案力度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有机统一,促进办案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涉刑违纪案件办理程序有利于及时纠正纪律检查机关办理此类违纪案件时可能存在的程序偏差,保证涉刑违纪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性,使检查、审理程序符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规范,维护《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规范涉刑违纪案件办理程序,才能保证纪律检查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违纪党员的党纪责任。
    违纪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法律属性
    涉刑违纪案件与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刑事责任有直接关系。要检查处理好涉刑违纪案件,并使涉刑违纪案件的办理程序规范化,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违纪党员的党纪责任,执纪人员就必须厘清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违纪行为的法律属性,厘清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区别。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违法行为违反的必须是现行法律,而不是政策、党的纪律、行政纪律。违反其他社会规范,尽管也可能会受到某种处罚,但是这种处罚不是法律意义的。否则就会混淆政策、党的纪律、行政纪律与法律之间的功能,导致对行为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违法行为是多元的,包括违宪行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从犯罪视角考量,就是根据违法的危害程度来区分,是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这就出现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犯罪行为的上述三个法律属性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刑事责任以刑事处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这是刑事责任的本质属性,表现了刑事责任的严厉性,这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在严重程度上的区别。
    违纪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且依据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行为。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给出的科学定义。违反党纪行为的法律属性:一是违纪行为必须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二是违纪行为必须是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的行为,就是具有违反党的纪律规范的属性;三是违纪行为必须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受到党纪处分处罚的行为。违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属性,还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违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违纪行为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犯罪行为是触犯刑律,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违纪行为由《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来评价,犯罪行为由《刑法》来评价,这是违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法规评价区别。实施犯罪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而是承受刑事处罚,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从理论上看,犯罪行为比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这从违纪行为界定量化标准与犯罪界定量化标准就能作出常理逻辑判断。犯罪行为危害性要大于违纪行为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构成犯罪,那它通常就构成违纪,但是如果某种行为构成了违反党的纪律,但是它不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由犯罪构成与违纪构成各自属性所决定的。
    规范涉刑违纪案件的办理程序
    在纪律检查机关当下的执纪实务之中,对“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后,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的办理程序问题,党内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到底相关涉刑违纪案件应当履行什么办理程序?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普通程序,还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履行简易程序?对这些现实问题,需要给予明确解答。
    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判决有罪,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刑事处罚;一种是宣告无罪;一种是裁定终止审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据此,对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刑事处罚)的两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纪律检查机关通常情况下应当履行简易程序,即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不需要重新调查核实,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党内法规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尊重和认同,也是我们规范涉刑违纪案件办理程序的党内法规依据。
    对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裁定终止审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纪律检查机关不能履行简易程序,而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履行普通程序,即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调查核实。
    这么做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意味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是否违犯党纪,评价的依据应是《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止了案件的审理,对刑事案件予以结案。其中,属于人民法院认定有罪,裁定终止审理的,应当履行简易程序;属于人民法院未认定有罪,裁定终止审理的,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应当履行普通程序。
    同时,对于党员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后,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应当履行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是属于未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案件,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了决定,对案件予以结案,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事实是否构成违纪事实,评价的依据是《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依据党内法规的规定,履行普通程序,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调查核实。
    对于纪检机关立案调查,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违纪案件,应当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纪律检查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总之,党内实体法规的内容唯有通过党内程序法规才能得到真正实现。只有依纪依法规范履行涉刑违纪案件的办理程序,才能使纪检机关正确认定涉刑违纪案件的违纪事实,依纪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齐英武 黑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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