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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五年,不得离婚?

 菩萨娘娘 2012-12-12
        在我国离婚法下,最常见的是双方同意,而联合申请离婚。除此之外,另一个较普遍的离婚理由,就是分居两年,由一方申请离婚。一般上,申请者只要能证明双方已分居至少两年,而不能再复合,法官就会批准离婚。
        然而,最近,吉隆坡高庭的一个判例,使这方面的法律,似乎有了新的或进一步的发展:使分居两年的离婚申请,更形复杂化,有违背我国离婚法更形简单化的趋势,这一点,值得注意。

案情:分居五年
          一九九一年,吉隆坡高庭审理了一宗离婚案件。这案件是以分居两年作为离婚理由的。男女双方恋爱了六年后,结为夫妻达十五年,他们育有三个孩子,年龄为二十、十八和十四岁。
        很不辛的,这一对老夫妻,却无法解决家庭问题而对薄公堂,由男方申请离婚,女方则反对。申请离婚的理由是双方已分居了五年。
       据男方说,女方有时采用精神虐待的方式来对付他。例如,女方有时会自己把头撞向橱子,好证明男方对她动粗。有时,她在半夜里,用力关门,发出“砰”然一声,吓坏孩子而引起邻居的惊动。这些精神虐待,已导致男方频临精神崩溃。
         自从一九八四年分居后,女方心有不甘,常骚扰和进行一些对男方不利的活动,破坏他在公司和亲友面前的形象,影响他在公司的地位,夸张地说他私生活不检点等,使他人对男方有不好的印象。
         由于无法容忍女方的无理行为,男方向高庭申请禁令,禁止她骚扰男方和他的亲友及同事。女方虽曾向法庭申请解除令,但法庭不批准。
         男方直陈,他已无法和她生活在一起。不过,他愿意继续供养孩子,供给经济支助和教育费。
        他认为,解除婚姻,消除双方自分居以来所面临的苦恼,对各方面都有益处,尤其是孩子们。
       他承认,他现在和另一位女性同居。离婚一旦批准,他准备和这女性结婚。

女方:婚姻还可挽救
         女方针对男方的指责,提出反驳。她一口否认男方的一切指责说,这些指责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她指出,他们两人能相安无事地在一起生活了十五年,这点就足以证明男方的指责是不符事实的。她反告男方和三名妇女有婚外情。她没反对男方那么做,那是因为她认为,这些婚外情只是男方一时兴起的所作所为。这种爱好会随时间而消逝。
        女方还说出了男方发生婚外情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日期。她也知道,和男方同居的是个有夫之妇。虽然,她发觉了男方这些婚外情,但是,她能接受,这是婚姻生活中的“插曲”。她深信,她丈夫最后会回心转意的。她愿意等待“倦鸟回巢”

法官对“分居”的看法:
         法官对有关法令做出了阐释,针对以分居两年为离婚理由的法律内容,法官指出,一旦申请者证明夫妻双方已正式分居超过五年,这就构成了婚姻已破裂到不可挽救的地步的表面证据。如果对方不提出反对,或者对方不解答为何闹分居的适当理由,那么,法官就会批准离婚。
          但是,如果对方反对离婚,而且能够提出合理的分居理由,那么,法庭就得追究两造的举止行为,及孩子的福利等各种情况,然后,才决定是否批准离婚。
        法官引用一九七五年的英国判例来说明:虽然分居五年(我国则两年)是离婚的很好理由,但是国会提供给妻子一个答辩的机会,避免那些不忠的丈夫利用“分居”条文,申请离婚而使妻子陷入困境。
         在本案中,男方是纯粹以分居两年为理由申请离婚。八打灵的婚姻调解庭也没法为他们解决婚姻问题,使他们和好。但是,女方已提出合理解释,为什么婚姻还可挽救。这时,男方才指责女方的不合理行为,使他不能容忍和她生活在一起。可是,这些指责却为女方所完全否认。
       男方对女方的指责,其实是指他被女方虐待。这是离婚的另一理由。
      法官引用一九七二年的英国举例来说明一点:对方是否有虐待的行为,不是由申请离婚者来决定,而应由法官来判定。同时,也得由法官来决定婚姻是否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在这判例中,法官采取的是第三者的客观标准,而不接受申请人的主观看法。

法官:双方有可能复合
          法官认为,既然双方相恋了六年后还在一起相安无事地生活了十五年,女方突然变得那么阴毒和恐怖,都是令人难以置信的。男方不愿在证人栏内发誓诉说真相,也未召朋友或上司为他供证。
          因此,法官不能接受他对女方所作的指责为事实。法官相信男方要离婚,只是为了缅于婚外情。
        虽然男方曾申请禁令,禁止女方骚扰他,但是,法官强调,这类临时禁令,不难申请。因此,对本案无关紧要。
       诚然,她也没在证人栏里供证,但是,证明女方有虐待行为的责任,在于男方,不在女方,因为指责是由男方所提出的。
         法官似乎一直在强调女方与男方已相处了十五年之久,这个事实和女方没做错事互相吻合。
        妻子能容忍丈夫先后和三名妇女有婚外情,这点,足以证明女方並不是一个泼辣阴毒的女性。她甚至把这些事当作是男方一时的爱好。
        法官对此也表示,男方婚外情只是“过眼云烟”,等到烟消云散时,男女双方仍可能和好如初。
      法官总结说,我国的婚姻法並不是为了鼓励离婚,而是为了尽可能加强婚姻制度。故此,他不批准男方申请离婚。

结语:
           在此案中,法官似乎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我国在八十年代改革婚姻和离婚法时,看到了我国存在着许多,只有夫妻之名而没有夫妻之实的破碎家庭。碍于当时的复杂和花时间的离婚程序(如,互指对方不是的法律程序案)不少人只好过着貌合神离,不愉快的婚姻生活。其实,不少夫妻已仳离多年,却无可奈何地保留着婚姻的“空壳”。
         诚然,婚姻制度,以目前来说,应加以保存。但是,我们不应保存徒有其表的婚姻空壳,尤其是夫妻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复合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
        一九七二年,某法官在一个英国判例中指出:“分居“,毫无疑问,是婚姻破裂的最好证据。随着分居时间的延长,那更是婚姻已破裂到不可挽救地步的最可靠“征兆”。
        因此,这个吉隆坡的高庭判例,似乎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和离婚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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