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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颜律师_深圳 2012-12-27

一、原则:
  
  1、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当事人隐私。
  
  5、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二、收案、立案
  
  1、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1)接受法院的指定或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2)、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的;
  
  (3)、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亲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的;
  
  (4)、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亲属委托的。
  
  2、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
  
  3、收案后根据律师所相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签订授权委托书,开具律师函、调查函、介绍信等,并建立卷宗。
  
  4、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其他不合理情况,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应取得律师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三、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1、侦查阶段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本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书面申请。
  
  3、承办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本所进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承办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会见应当有两名律师参加。
  
  4、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出会见,由侦查机关安排。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得到批准后进行。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会见的次数。
  
  5、承办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6、承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承办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7、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承办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维护其诉讼权利。
  
  四、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接受委托,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2、承办律师在接案后,应当持本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3、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律师应当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作详细的了解,并制作案件笔录,笔录上应当有被告人的签名及手印。
  
  4、承办的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5、律师应当积极地调查取证,掌握案件情况。承办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本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6、承办律师向证人取证,应当告知其律师身份,并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威胁、引诱、强迫他人作伪证。取证可以采用作笔录、录音、录像等手段。
  
  7、承办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的证明。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8、承办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的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最后由被调查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9、审查起诉阶段,承办的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0、律师、被告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重新鉴定。
  
  11、承办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详细分析案情,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1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应当要求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并在犯罪嫌疑人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时提出控告。申请或控告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辩护律师可以代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代理律师可以代被害人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审判阶段
  
  在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后,接受委托:
  
  1、审查管辖,如发现本案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或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者移送。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发现检察机关移送不全,申请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
  
  3、会见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提纲,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以确定辩护方向以及调查证据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虑多次会见,直至充分明了被告人意图,案件事实。
  
  4、调查和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自行决定调查证据。如遇证人不同意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证。
  
  5、及时将有关搜集的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予以说明。
  
  出席准备。制作出席材料清单,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出庭作证情况。如有未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了解公诉人、法庭的组成情况,协助被告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7、参与法庭审理。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仔细审核,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驳斥理由或意见。举出收集的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法庭对有关证据不予采信。或者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根据法庭调查的综合情况,展开与公诉人的辩论。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提出建议或异议。
  
  8、休庭后工作。与法庭办理有关证据交接手续,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向法院报送。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判决结果的意见。
  
  六、担任自诉案件律师:
  
  (一)、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自诉人代理人,可以:
  
  1、收集相关指控证据。
  
  2、提请有关司法鉴定。
  
  3、制作刑事自诉状。
  
  4、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计算有关的起诉数额。
  
  提出刑事自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引发审判程序。
  
  5、出庭支持起诉担任自诉人代理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当庭提出控诉。
  
  6、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7、接受委托人的要求,与被告人进行调解。
  
  自诉案件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其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的相关程序办理。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律师。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可以:
  
  1、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原裁判文书是否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问题
  
  3、对原审判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4、制作申诉状等法律文书,引起再审程序的开始。
  
  5、在再审程序引发后,可继续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参与庭审程序。
  
  八、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代理人,可以:
  
  1、制作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向进入公诉程序的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建议及代理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5、建议或协助委托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
  
  6、代理委托人出庭,提出诉请,与对方展开辩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征得委托人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
  
  7、对于委托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协助其提出上诉。
  
  8、担任二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与一审相同。
  
  九、担任刑事控告程序的代理人。
  
  1、对于被害人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接受委托,可以:
  
  2、搜集相关证据及证据线索。
  
  3、整理相关控告材料。
  
  4、对委托人的控告方法进行指导。
  
  5、与有关司法机关进行联系,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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