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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关系

 笨笨哥哥 2013-01-02


简论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关系

——对二者差别性的思考

笨笨哥哥

1987年11月21日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体制改革中,工会与行政的关系既是一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多年以来,我们只讲一致性,不讲差别性,结果是党政不分,政群不分,抑制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本文试图运用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的差别性原理,对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关系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

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同一性都是有差别的统一,而不是无差别的统一。如果否定双方具有差别性,也就否定了其中一方存在的必要性。不可否认,社会主义企业工会与行政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二者的同一性是主要的,基本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它们的差别性。我们过去只讲一致性,不讲差别性,似乎二者的一致性就是绝对的同一。这就在理论上违背了唯物辩证法关于同一是有差别的统一的观点,在实践上导致把工会组织作为党政附属机构的不正常的情况。
由于我们在企业工会与行政关系上存在着这种与唯物辩证法直接对立的形而上学的僵化思想倾向,长期以来的事实是,工会组织从属于党政领导,从而工会只能对党政负责而难以对职工群众负责,干了许多不该干,干不了,干不好的党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特色和作用,成了“官办工会”。据全总一次调查,有40%的职工认为工会不是自己的组织,20%的职工认为工会不能为职工说话办事。群众组织得不到群众承认到了如此严重的地步,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事实表明,这种形而上学的僵化思想倾向,使工会在实际上成了“可有可无的组织”。(邓小平《在中国工会九大上的致词》)时至今日,行政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撤换工会干部,侵占工会财产,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应当看到,企业工会这种从属的可有可无的地位,影响了职工群众作为主人翁所应具有的生产积极性,这就使得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生机和活力。
综上可见,只讲一致性,不讲差别性,是造成政群不分和工会行政化,以致工会实际上成为可有可无组织的一个重要理论渊源。

(二)

唯物辩证法认为,由于事物内部矛盾构成的自身运动,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企业内部工会与行政的关系同样如此,二者的差别既是企业自身矛盾运动所形成,又是企业发展的内在源泉和动力。这是因为,企业作为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除了必须具备生产资料以外,还必须具有管理者和生产者。作为管理者,要建立行政机构来指挥生产和经营。尤其在现代化企业中,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加上市场情况瞬息万变,竞争激烈,这就要求必须建立以行政领导为主的、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如果没有这样的行政管理系统,生产者就会各行其事,企业就会陷入混乱之中,生产经营就无法进行。但是,现代化大生产,仅仅靠厂长一个人或几个管理者的智慧和积极性是不行的,必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智慧和积极性。作为生产者的工人,则要组织工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实现自己的意志。如果没有工会组织,职工群众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意志就无法得到体现,他们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也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企业经济效益就会受到影响甚至造成企业倒闭的恶果,行政领导者的权威也将最终丧失。可见,否定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差别性,就否定了企业内部的矛盾运动,就必然会使企业的发展失去内在的源泉和动力。这已被国内外无数企业兴衰成败的事实所证实,并且早已在世界上引起了普遍的重视。但从我国普遍存在的工会从属于行政的倾向来看,我们许多企业对此是认识不足的,因而也就难以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在源泉和动力。我认为,在理论上正确认识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差别性,并在实践中理顺二者的关系,是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生机与活力的一个重要环节。
当然,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差别性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的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工人则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以追逐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使资本家与工人阶级之间发生尖锐的对抗,工会与行政的差别性也就表现为根本利益相对立的劳资矛盾。尽管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承认了工会的合法性,许多企业搞了所谓的“管理民主化”,工人的物质文化生活也有了较大改善,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对立已趋于缓和;但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没有改变,因而劳资矛盾的对抗性在本质上也没有改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制,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都是企业的主人,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目的的生产,使企业中人与人之间已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成为同志式的平等合作关系,因而工会与行政的关系也同样是同志式的平等合作关系。与资本主义企业相比,这就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之所在。但是多年以来,我们没有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因而使得相当数量的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关系处理的远不如一些资本主义企业好。需要强调,在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及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经济责任制的公有制企业中,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变,工人的主人翁地位没有变,所以工会与行政的平等合作关系也没有变。这种平等合作关系表现在:工会要支持行政工作,教育职工自觉服从行政领导的生产经营指挥,以主人翁姿态努力完成行政交给的生产和工作任务;行政要支持工会吸引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确保工会工作和有关群众活动的开展。总之,无论实行那种经济责任制,“都要注意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经营者的管理权威和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形成经营者和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党的十三大报告)
确立社会主义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平等合作关系,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不存在差别了。实践证明,社会主义企业工会与行政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仍然存在着差别。由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差别有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根源:首先,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和发展不平衡,必须采取多种经济形式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这样各阶层各部分人群之间,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管理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将会长期存在。其次,我们的民主政治制度还很不健全,加上我国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管理体制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和封建主义影响很深等重大缺陷。这样,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职工利益的现象仍会时有发生。再次,改革是一个极其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有的改革方案一出台不会十全十美,有的是政策不太完善,有的是改革配套一时跟不上,同时又存在新旧体制交叉的矛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也会受到各种影响。还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厂长集中统一指挥与职工民主管理、生产与职工保护、生产与职工生活等之间的矛盾。这些都说明:企业工会与行政之间存在差别性具有客观必然性,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认识二者存在差别性的客观原因,对于确立二者平等合作关系,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生机与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

对立统一规律还强调,任何事物的差别都具体的,所以认识事物应当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承认企业工会与行政存在差别性,还必须进一步研究这些差别的具体表现。我认为,二者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表的对象和利益不同。工会虽然也代表国家和企业利益,但主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行政虽然也代表职工利益,但主要代表和立足于国家和企业的整体利益。
第二,组织的性质不同。二者在阶级性一致的基础上,又具有不同的特性。工会具有群众性,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社会主义国家中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行政具有强制性,是实行强制的组织,是行使生产经营指挥和管理的权力机关。
第三,组织的职能不同。工会最根本的职能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还有组织、联系和教育职工群众,代表和吸引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职能。行政的主要职能是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次还有领导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职能。
第四,工作方式不同。工会的一切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以充分体现职工的意志和维护职工的利益。行政的一切工作都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方式,以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五,工作手段不同。工会主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吸引等民主手段,组织职工开展各项群众活动。行政主要通过法律的和经济的,以及制定各项制度、计划等管理手段,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工会往往站在职工群众的角度看待和处理问题,容易忽视整体和长远利益。行政往往站在管理者的角度看待和处理问题,容易忽视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这也说明,工会与行政只有建立平等协商的关系,才有可能避免片面性,使问题得到尽可能全面正确的解决。反之,如果一方从属于另一方,就很难避免认识上的片面性和工作上的失误。
总之,通过对企业工会与行政差别性的分析,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二者是企业内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两个不同组织。那种理论上只讲一致性,不讲差别性的形而上学的僵化思想,实践上政群不分,以政代群和把工会组织置于行政从属地位的倾向,都是错误的。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二者的差别性,在理论上、政治上、法律上和实践上全面确立二者平等合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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