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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死亡抚恤金有新政策

 军休强军路 2013-01-30

军人死亡抚恤金有新政策  

2011-08-13 15:32:24|  分类: 军休政策 |字号 订阅

军人死亡抚恤金有新政策

    
    据《解放军报》8月1日电报导: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五方面。

  完善了批准烈士的情形。将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作为军人死亡批准为烈士的情形。

  增加了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的规定。明确“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按2010年标准计算约为57万元)。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调整并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别由军人死亡时的80个月工资、40个月工资,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10年标准计算约为38万元)加本人40个月工资”;将病故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军人死亡的20个月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按2010年标准计算约为3.8万元)加本人40个月工资”。并明确“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完善了烈士遗属优待政策。明确“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烈士遗属的教育、就业、集中供养等优待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完善。比如: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报考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将退休士官纳入抚恤优待范围。明确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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