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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规范公民身份代理诉讼

 孙新琦律师 2013-01-31
立案庭法官口头释明予以引导
佛山:规范公民身份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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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佛山1月30日电 “这回我可以代理了吗?”今天下午,公民代理人黄伯重新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法官认真审查新补充的单位推荐证明后,要求其:“请仔细阅读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这是佛山法院贯彻落实新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新规定的一个缩影。

  黄伯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退休领导,在转制时,当时的负责人未征询租住宿舍的职工意见,直接将职工宿舍和其他单位财产打包卖给了第三方,并要求相关员工迅速腾房。热心的黄伯听到此事,迅速站了出来,帮助被剥夺了优先购买权但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一知半解的员工们勇敢地走上法庭,从行政官司打到民事官司。

  今年1月29日,黄伯又接到两个老职工的委托,帮他们来到禅城法院立案。“对不起,您除了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外,还要提交与代理人身份关系证明,才能帮当事人立案。”接待黄伯的禅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梁菡拿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新民诉法出台的《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向黄伯解释道。

  事先没有留意这项新规的黄伯扑了个空,心中飘过一丝不快,但很快就被梁菡的真挚打动了。在梁菡的指引下,黄伯找到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具了一份介绍信,再次回到禅城法院立案庭,顺利地通过立案审批手续,就有了前面的那一幕。

  “长期以来,广大公民代理人在帮助法院与当事人顺畅沟通、保护被代理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原来法律对公民代理的规范比较空泛,导致其缺少监管约束,鱼龙混杂。新民诉法细化了公民代理的范围、权利、义务,我院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出台了相关《指引》。”佛山中院副院长谢阿桑表示。

  《指引》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更加合理界定“近亲属”范围。除通常意义的近亲属外,还允许与当事人有扶养、赡养关系的其他人以近亲属的名义代理诉讼。二是确立一次审查规则。同一诉讼案件中,公民代理人只要通过一次资格审核,其在随后的诉讼阶段中,如二审、再审和执行阶段,将不用再另行审查。三是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公民代理人如果实施如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哄闹、冲击法庭等不正当行为,将会被“红牌出局”,不能再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该案的诉讼。

  “今后,佛山市两级法院将继续采取积极引导的态度对待正常公民代理,主动采用口头释明的方式引导他们协助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谢阿桑说。

  (林劲标 凌 蔚 邱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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