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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须知

 庄园主私人收藏 2023-11-07 发布于湖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据此,对公民代理的范围和要求确定如下:  

  一、委托近亲属的,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事人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  

  二、委托工作人员的,当事人需提供社保记录、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合同等能够证明工作人员身份的材料。  

  三、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当事人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推荐信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至迟在开庭前3日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推荐信等公民代理材料提交法院审查。  

  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要求的,依法不得参加案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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