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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企业注册登记篇

 初心阅读室 2013-02-04
企业登记管理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之初就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能、服务社会的窗口,是政府对经济社会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定位越来越明确,职能不断丰富发展,从恢复建制之初的便于政府归口管理和提供统计数据,逐步转变到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市场主体退出,保护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到了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的“四个统一”。

  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恢复并不断加强

  对企业的登记管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恢复的。1978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指出,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从此,中断10多年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得以全面恢复和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从特定行业逐步开展。1979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4个特种行业进行登记发照工作;1979年12月,对工业企业进行全面登记;1981年6月,对全国商业、饮食、服务和交通运输4个行业进行全面登记。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把建国以来沿用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工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依据,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开业经营,企业登记工作全面展开。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号令发布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标志着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正式建立。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4年以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先后颁布,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框架的确立尤其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司制成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2005年年底,《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对公司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并进行了许多创新,为完善公司治理、鼓励社会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规定企业登记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予以登记,在登记制度和服务理念方面实现了重大改变。截至2007年11月底,全国实有内资企业873.5万户,注册资本(金)30.4万亿元。

  当场登记方便了当事人,也给企业登记工作带来了挑战。企业登记机关以此为契机,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受理审查后30日内作出登记决定,一律转变为当场作出登记决定。企业登记由原来的受理、审查、复审、核准四个环节,减少为审查员受理、核准员核准两个权责统一的环节,即“一审一核”制。目前,在全国3634个企业登记机构中,有3404个机构实行了“一审一核”制,占全国登记机构总数的93.7%。

  从程序繁琐到信息化,实现企业登记提速

  除了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实现当场登记以外,企业登记机关还稳步推进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制。全国有884个企业登记机关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按照“工商受理、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对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互联审批,占全国企业登记机关总数的24.3%;或者依托地方政府建立的政务大厅,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一个窗口对外。这些做法进一步规范了登记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

  为了方便申请人提交各种材料,登记机关积极拓宽登记受理和审查渠道,在原有登记场所直接受理的基础上,又为申请人提供了多种提交材料的渠道。如,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现在,大部分地方工商部门通过建立企业登记网站,为当事人提供登记指南,下载申请格式文本,并探索开展网上受理登记申请和审查业务,提高了工作效能,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加快了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使用登记管理软件系统从事工作的登记机构有3526个,占全国登记机构总数的97%。2004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建立了中国企业登记网,目前已成为国内外了解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重要渠道。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普遍建立登记网站,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全国通过网上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和实行企业登记政务公开的企业登记机构分别为1393个和1678个。很多地方开通了网上查询、网上名称核准和网上年检等网上受理功能。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积极研究探索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受理窗口前移工作,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地的试点运行已经取得初步效果。

  企业登记信息和各类监管信息有效整合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机关一直在探索更为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制度。

  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定中,都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时,国务院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包括“检查、制止工商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目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手段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1983年开始,各级工商机关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上一年度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年检。1988年6月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2005年12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改之后,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定位发生变化,年检不再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而成为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实施,强化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保护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政府对企业基本信息数据进行采集、更新、完善的有效途径。

  2005年,上海市工商局的统计数字显示,该市共有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60余万户,而工商系统的一线执法人员才3000余人。3000多人监管60多万户企业,执法人员靠什么实现高效监管?答案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通过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各类监管信息集中有效地进行整合,为依法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方便了工商机关根据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提高了执法效能。

  目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已初步确立,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基本实现了五级联网和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国家工商总局通过联网共拥有888.9万户企业的基本信息和475.8万户注销企业的基本信息。

  在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登记事项和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常规性、程序性的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及时查处,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为我国各类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中国工商报记者 周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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