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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初心阅读室 2013-02-0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一部程序性规章,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程序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是,《程序规定》对超出规定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在执法实践中,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基层工商执法机关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规定无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程序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程序规定》是一部程序性规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其次,不能因《程序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超出规定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而得出片面的结论。举例而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样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有违这一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

最后,《程序规定》明确案件办理期限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效率,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如果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明显不符合《程序规定》的立法本意。(夏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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