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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案

 初心阅读室 2013-02-18

 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自2008年3月起,甲公司委托乙广告公司制作并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宣传其商品房楼盘的广告,支付广告费用20余万元。其间,甲公司委托丙广告公司制作印刷品广告1000份,在售楼处向购房者散发。

本案中,甲公司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广告中宣称位于该商品房楼盘附近的轻轨九号线大学城站是“上海西南新的城市副中心”,称该区域在规划中将建造一座超大型的城市综合设施,集交通枢纽、购物中心、休闲娱乐中心三大功能于一体。甲公司宣称,该楼盘是“年轻人的梦想居住之城,上海年轻人置业首选”。在调查过程中,甲公司称其宣传的依据是上海市松江区门户网上的一篇文章,该文章中提到“松江新城将成为上海城市副中心”。

经查,甲公司提到的文章是当地媒体几年前的报道,报道中提到的“松江交通枢纽商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已在随后国务院开展的土地清查中因土地审批手续问题被搁置,原定的开发单位上海市某公司也因土地问题及股东纠纷退出了该工程,工程占用的260余亩土地未完成征用和划拨程序。目前,该工程已停工3年多。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在互联网上可以搜索到大量关于“松江交通枢纽商业服务中心”最新情况的介绍。甲公司在选择宣传依据时对新的情况视而不见,反而采用数年前的媒体报道,是不合理的。办案人员从松江区规划局了解到,上海西南新的城市副中心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划中“一城九镇”的松江新城,而不是甲公司在广告中所指的轻轨九号线大学城站。甲公司的宣传明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甲公司在广告中称“九号线时速120公里/小时,以飞一般的速度,往返徐家汇”,还以图例形式宣传轻轨九号线已直通徐家汇。经查,轻轨九号线当时并未全线贯通,宣称九号线直通徐家汇属于无中生有。甲公司在宣传中以轻轨九号线的设计最高时速代替九号线的实际时速也是不合理的。据轻轨九号线松江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介绍,九号线的设计最高时速为120公里/小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达不到该时速。

案发后,甲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并积极销毁了尚未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办案机构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鉴于甲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办案机构决定对甲公司减轻处罚,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广告费用50%的罚款。 □薛玉宏 许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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