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提供售后配件是否视同销售? 问:汽车销售企业从国外进口配件及广告用品等,由外国厂家免费提供,公司仅负担关税及增值税。配件等作为售后服务都免费提供给客户,这些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将厂家免费提供的配件作为售后服务又免费提供给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进口配件及广告用品缴纳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华财税李国华】本人有不同的观点: 问:我公司销售产品同时约定为客户提供2年的保修期,请问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需要作进项税转还是视同销售? 答: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贵公司为客户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的材料或配件不属于上述应作转出的项目,所以不需要转出。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免费维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保修期内免费保修是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确认并缴纳了增值税,免费维修时领用材料和配件无须视同销售再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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