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录入人员:人事局 文章来源: 点击数: 271 更新时间:2005-05-31 00:00:00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工资的设置,要在确定本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步骤逐步进行。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均为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依据领导职务的位置职数,确定适当的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处、科机构的领导职数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非领导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领导职务的名称与设置范围 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级)、主任科员(正科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调研员(正处级)、助理巡视员(副厅级)、巡视员(正厅级)。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办事员至巡视员八个等级的非领导职务; (二)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办事员至调研员六个 等级的非领导职务; (三) 县(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办事员至主任科员四个等级的非领导职务。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都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和职责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办事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 科员:应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科员。 副主任科员:应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应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主任科员。 助理调研员: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调研员: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助理巡视员: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巡视员: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 晋升非领导职务,要坚持择优逐级晋升的原则。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在下一级职务的任职时间、文化程度的资格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提前或越级晋升的人员,需按管理权限报批。 四、 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为: (一)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的总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数的5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综合部门其比例不得超过处级职务以下(不含处级,下同)公务员人数的70%;专业部门其比例不得超过处级职务工资以下公务员人数的50%。 (二) 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和总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三) 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 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步骤和审批程序 (一)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和职数比例规定,分别拟定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非领导职务职数结构比例的具体方案,在征得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根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定和要求,填报《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数额审批表》一式两份,经省人事厅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组织的实施。各地、市、县(区)可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非领导职务数额报批手续。 (三) 各部门(单位)在确定或晋升各级非领导职务具体人选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 六、 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任命非领导职务人员可以从下一级职务中提任,也可以由同级行政领导改任,对兼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同时计算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数。 (二)各部门(单位)以往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在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按规定的名称和要求予以规范。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保留,但职务职数必须计算在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数额内。 (三)调任或转任的国家公务员,不论其在原单位担任过何级职务,都必须由调入单位在职数限额内,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确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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