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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冰壶轩 2013-02-25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组通[2008]86号   颁布时间:2008.12.22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78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8年12月22日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五条  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县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市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七条  区县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乡镇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不设科的区县机关,科级非领导职数最高不超过本部门科级以下人数的60%。
    第八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确定职务,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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