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履行3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且实施代履行前行政机关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3、冻结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冻结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不包括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4、行政机关不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有:1、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务由第三人受托保管,该第三人于查封、扣押期间死亡或者终止。2、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 5、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6、有权设定行政强制的只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中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7、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不是当事人负担) 8、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9、行政机关应当决定终结执行的有:执行标的灭失的。 10、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加处的罚款。(不是部分罚款)
|
|
来自: jade lily > 《13注税行政法及刑罚》